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世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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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唐樺岳律師
陳穎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易字第89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59、6864、7256、7
408、7422、7423、7894、7946、7987、8192、8229、8276、863
4、8847、9290、9296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446、
9614、9625、9643、9753、11135號)提起上訴,及於本院審理
期間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470、12471號、113年度偵字第
929、1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世竹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世竹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一般人均可 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無收取他人 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後,該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收受 詐欺取財款項之用,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於提領、轉匯後 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 於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同時基於幫助他人犯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 ,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將其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北富邦 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國 泰世華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不詳方式交付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容任他人作為詐騙不特定人
匯款之人頭帳戶,並藉此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嗣該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係3人以上共同為之,詳 下述)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 之犯意聯絡,詐欺如附表「告訴人或被害人」欄所示之人, 致使各該人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直接或輾轉匯款至本 案華南銀行帳戶、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及本案國泰世華銀 行帳戶(各「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手 法」、「匯款時間及款項」、「匯入帳戶」等過程,均詳附 表所示),並均遭提領一空,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斷 點。嗣因前述各該告訴人、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采羚、王一如委由朱○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 分局;陳婉瑄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陳立倫訴由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謝順源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許文忠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黃莉里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許鳳貴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周吉美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李文華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喻志彬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梁敏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林彥均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基隆 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另宋芝羽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鄭嘉臻訴由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張澤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趙秀霞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請同署檢 察官偵查後移送原審併案審理,另洪尚賢訴由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葉美春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劉映烈 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報請同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原審、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 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聲明異議,於本院審理時並均同意 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84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 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 ,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 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均未表示 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世竹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均自 白上開犯罪事實不諱,復有附件所示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 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
二、被告雖將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及本案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交與詐欺犯罪者使用,惟無積極證據 足資證明向被告收取帳戶者、向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實 施詐術及轉匯、提領詐騙款項者均為不同之多人,或確有3 人以上之共同正犯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等犯行,依罪證有疑利 於被告之原則,尚難認前述詐欺取財成員人數已達3人以上 共同犯之情形,自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具幫助他人犯加重詐 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參、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與否
一、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原規定: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條文明定於偵 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該減輕其刑要件 顯然較修正前嚴苛,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 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二、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2第2項及第3項關於行為人無正當 理由提供金融帳戶行為之行政罰及刑罰,係獨立於同法第14 條一般洗錢罪及同法第15條特殊洗錢罪之截堵性處罰規定, 與行為人所為是否構成一般洗錢罪或特殊洗錢罪之判斷不生 影響,並非行為後上述原定罪名法律有變更之情形,而無新 舊法律比較適用之問題,亦非就故意提供金融帳戶參與他人 犯罪之行為廢止其刑罰,而僅應從行政罰裁處(最高法院11 2年度台上字第3732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說明。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將其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及本案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正犯,以上開一個幫助行 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對附表編號1至26「告訴人或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因而同時侵害數 個法益,且同時該當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數個幫助一般洗 錢罪,為同種及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至想像競合犯幫助詐欺取財亦 得減輕其刑部分(詳下述伍、二)則於量刑時一併審酌,並 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符合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遞予減輕其刑。五、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753號(宋芝羽)、112年度偵字第 9614、9625、9643號(張嫙玶、鄭嘉臻、張澤鑫)、112年 偵字第9446號(瞿冬利)、112年偵字第11135號(趙秀霞) 等案件移送原審併案審理部分,暨以112年度偵字第12470號 、第12471號(洪尚賢、葉美春)、113年度偵字第929號( 吳稚羚)、113年度偵字第1395號(劉映烈)等案件移送本 院併案審理部分,均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伍、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認被告本案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附表編號23、24、25、26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亦均因被告 提供帳戶資料而受騙,此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 審酌,而有未當;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5名告訴人( 即附表編號1、6、7、17、22所示)達成和解,原審未及審 酌,亦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未及審酌附表編號23 、24所示告訴人受害情節為由,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 由,被告上訴意旨以請求從輕量刑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 其雖與部分告訴人和解,然多數並未和解,且經檢察官陸續 另就4名告訴人受害情節移送併辦,則被告因本案提供帳戶 所造成之危害已較原審認定者為嚴重,則其上訴意旨請求再 予從輕量刑一節則屬無據,加以原審判決有如上可議之處, 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及一般洗錢犯行,而為幫助犯行,但其提供帳戶供不詳詐騙
犯罪者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實施,更使詐騙犯罪者 得以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因而造成各 該告訴人及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迄今已與附表編號1、6、 7、17、22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和解書在卷 (見本院卷第217、218、289、303、305頁)可按,並就附 表編號1、7、17部分均已履行第1期款項,有郵政入戶匯款 申請書1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份在卷(見本院卷第297 、299、301頁)可按,稍事彌補因其犯行所造成之損害,其 餘部分則均未能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失。復考量本案告訴 人及被害人之人數眾多,且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後經 匯入或轉匯入被告名下帳戶之金額,合計高達約新臺幣(下 同)600萬元,可見被告提供帳戶並容任風險之行為,間接 釀生之危害甚鉅。再參以被告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此品行資料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存卷可查,尚難認其素行甚佳。惟念被告犯後於原審及 本院審理中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原審審理中 自陳學歷為○○畢業,現○○○維生,家中尚有2個女兒需其扶養 等語(見原審卷第282頁),目前為中低收入戶,並提出苗 栗縣苗栗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見本院卷第213頁)為據 等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暨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向原 審及本院表達之刑度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 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本案並無充分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提供帳戶後已實際取得任 何對價,或因而獲取犯罪所得,是以,本院自無庸對其犯罪 所得諭知沒收。至於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 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 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因被告並非實 際上操作本案帳戶轉移贓款之人,與特定犯罪所得間並無物 理上之接觸關係,且卷內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認該等特定犯 罪所得為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掌控中,核無上開條文適用之 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明峰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昭銘提起上訴,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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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案號)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及款項(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王采羚(112年度偵字第6659號) 111年10月25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妮」向告訴人佯稱可以透過網站「flying」投資外匯套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分許,轉帳5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分許,轉帳5萬元 2 陳婉瑄(112年度偵字第6864號) 112年1月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分線」、「amy.Lin.」及「李建國」向告訴人佯稱可以透過網站「flying」投資美歐元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1日中午12時1分許,轉帳5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2年2月21日中午12時3分許,轉帳5萬元 3 陳立倫(112年度偵字第7256號) 112年2月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沫沫」向告訴人佯稱可以透過「聚優購物」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0日上午11時18分許,轉帳2萬元 本案富邦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2年2月20日上午11時25分許,轉帳3萬元 4 謝順源(112年度偵字第7408號) 112年2月20日前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不詳)向告訴人佯稱可以透過手機軟體「雙豐」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0日上午10時51分許,轉帳20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陳宏銘(112年度偵字第7422號,未提告) 112年2月21日 發送簡訊予被害人,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菀語」向被害人佯稱股票中籤但帳戶餘額不足,須立即匯款云云,至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2日中午12時17分許,轉帳3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2年2月22日中午12時18分許,轉帳2萬8,000元 6 許文忠(112年度偵字第7423號) 112年2月20日前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ydia」向告訴人佯稱可以透過投資平台(網址:https://tmgm258.top)進行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0日上午11時48分許,轉帳5萬元 本案富邦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6 7 黃莉里(112年度偵字第7894號) 111年12月30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菀語」向告訴人佯稱可以代為投資,但要繳交保證金及稅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許,轉帳25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許鳳貴(112年度偵字第7946號) 111年11月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PueLing」聯繫告訴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手機軟體「宏橘」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0日中午12時4分許,轉帳40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周吉美(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 112年2月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白繪熏」聯繫告訴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手機軟體「凱崴」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0日上午9時21分許,轉帳5萬元 先轉入第一層帳戶(曾永來名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再於112年2月20日上午10時48分許轉帳25萬5,008元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 王國緯(112年度偵字第8192號,未提告) 111年11月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凱基證券經理─周慧」聯繫被害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某假網站(網址不詳)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7分許,轉帳70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 徐銘隆(112年度偵字第8229號,未提告) 111年9月5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雯」聯繫被害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網站「molson」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6分許,轉帳5萬元 本案富邦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8分許,轉帳5萬元 112年2月21日上午11時16分許,轉帳5萬元 112年2月21日上午11時19分許,轉帳5萬元 12 李文華(112年度偵字第8276號) 111年11月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蕭明道」及「林佩晴」聯繫告訴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手機軟體「雙豐」購買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轉帳80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3 喻志彬(112年度偵字第8634號) 112年2月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恩娜」及「李建國」聯繫告訴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投資網站「鼎盛」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1日中午12時17分許,轉帳10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2年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轉帳10萬元 14 王一如(112年度偵字第8847號,告訴代理人朱○國) 112年1月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飄紅天下」聯繫告訴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投資網站「nqmsjeqkqe」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0日上午9時6分許,轉帳50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5 梁敏文(112年度偵字第9290號) 111年12月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恩娜」及「吳淡如」及「林菀語」聯繫告訴人,向其佯稱可以代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9分許,轉帳20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6 林彥均(112年度偵字第9296號) 112年2月8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婉娩」聯繫告訴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網站「聚優購物」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17日上午10時49分許,轉帳2萬5,000元 先轉入第一層帳戶(陳正源名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帳戶) ,再於112年2月20日上午10時59分許轉帳3萬元至本案富邦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7 宋芝羽(112年度偵字第9753號) 112年2月1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何彥銘」及「德朋在線客服NO.11」聯繫告訴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投資平台「德朋投資網站」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8分許,轉帳60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753號移送原審併辦即原審判決附件二 18 張嫙玶(112年度偵字第9624號,未提告) 111年11月24日 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陳美貞」、通訊軟體LINE暱稱「蝦皮客服」聯繫被害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蝦皮樂透平台」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4分許,轉帳4萬元 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614 、9625 、9643號移送原審併辦附表編號1即原審判決附件三 19 鄭嘉臻(112年度偵字第9625號) 112年1月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淡如」、「林菀語」及「永特在線客服NO.118」聯繫告訴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投資網站(網址:https://m.ytkgm.top/hh7700/)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24分許,轉帳22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614 、9625 、9643號移送原審併辦附表編號2即原審判決附件三 20 張澤鑫(112年度偵字第9643號) 111年12月1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特助-陳微微」及「華旭客服NO.136」聯繫告訴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投資平台「華旭」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0日上午9時44分許,轉帳6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614 、9625 、9643號移送原審併辦附表編號3即原審判決附件三 21 瞿冬利(112年度偵字第9446號) 111年12月26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KLG-林亦可」聯繫被害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投資網站「凱基證券隨身E策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57分許,轉帳5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46號移送原審併辦即原審判決附件四 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59分許,轉帳3萬元 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2分許,轉帳5萬元 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3分許,轉帳5萬元 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24分許,轉帳5萬元 22 趙秀霞(112年度偵字第11135號) 112年1月1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何彥銘」及「永特在線客服NO.118」聯繫告訴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某假網站(網址不詳)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1分許,轉帳5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1135號移送原審併辦即原審判決附件五 23 洪尚賢(112年度偵字第12470、12471號) 111年12月3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詐稱可在購物平台當賣家,需先墊付貨款,待買家收到商品支付貨款後,可獲得10%回饋金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0分許,轉帳5萬7,000元 本案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470、12471號移送本院併辦 24 葉美春(112年度偵字第12470、12471號) 112年2月15日起 以電話向告訴人詐稱其涉嫌洗錢案件,需匯款126萬元至指定帳戶中,始能幫其處理該案件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7分許,匯款126萬元 先匯款至第一層帳戶(方皓偉名下元大商銀000-00000000000000帳戶 ),接著分別轉匯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至第二層帳戶(曾永來名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再於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9分許匯款39萬9858元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470、12471號移送本院併辦 25 吳稚羚(113年度偵字第929號,未提告) 112年114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何彥銘」、「T15林欣重要資訊群」及「德朋在線客服NO.116」聯繫被害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某假網站(網址不詳)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2分許,匯款25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929號移送本院併辦 26 劉映烈 (113年度偵字第1395號,提告) 112年1月1日起 佯稱加入「台股飆黨集中營08」LINE群組,並使用「豐利」APP投資可獲利昀,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2年2月20日9時57分,臨櫃匯款30萬元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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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供述證據部分
一、證人即告訴人王采羚
1.112年3月7日警詢筆錄(112偵6659卷第13至14頁) 2.113年2月2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83、208、210頁)二、證人即告訴人陳婉瑄
1.112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12偵6864卷第29至35頁)三、證人即告訴人陳立倫
1.112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12偵7256卷第21至27頁)四、證人即告訴人謝順源
1.112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12偵7408卷第15至17頁) 2.112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282頁)五、證人即被害人陳宏銘
1.112年3月7日警詢筆錄(112偵7422卷第63至65頁)六、證人即告訴人許文忠
1.112年3月7日警詢筆錄(112偵7423卷第63至66頁) 2.112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282至283頁)七、證人即告訴人黃莉里
1.112年4月16日12時整警詢筆錄(112偵7894卷第13至18頁) 2.112年4月16日13時35分警詢筆錄(112偵7894卷第23至24 頁)
3.112年4月18日警詢筆錄(112偵7894卷第19至21頁)
4.113年2月2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83、208、210頁)八、證人即告訴人許鳳貴
1.112年2月22日警詢筆錄(112偵7946卷第15至16頁)九、證人即告訴人周吉美
1.112年4月14日警詢筆錄(112偵7987卷第27至37頁)十、證人即被害人王國緯
1.112年4月1日警詢筆錄(112偵8192卷第25至28頁)十一、證人即被害人徐銘隆
1.112年2月28日警詢筆錄(112偵8229卷第17至18頁)十二、證人即告訴人李文華
1.112年3月30日警詢筆錄(112偵8279卷第47至50頁)十三、關係人黎俊成
1.112年7月29日偵訊筆錄(112偵8279卷第148至152頁) 2.112年7月31日偵訊筆錄(112偵8279卷第154至158頁) 3.112年8月25日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偵8279卷第160至164 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喻志彬
1.112年3月21日警詢筆錄(112偵8634卷第21至25頁)十五、告訴代理人朱○國(被害人王一如之配偶) 1.112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12偵8634卷第15至18頁)十六、證人即告訴人梁敏文
1.112年4月19日警詢筆錄(112偵9290卷第29至32頁)十七、證人即告訴人林彥均
1.112年3月9日警詢筆錄(112偵9296卷第19至24頁)十八、關係人陳正源
1.112年4月28日警詢筆錄(112偵9296卷第111至115頁)十九、證人即告訴人宋芝羽
1.112年4月30日警詢筆錄(112偵9753卷第69至71頁) 2.113年2月2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83、209、210頁)二十、證人即被害人張嫙玶
1.112年5月10日警詢筆錄(112偵9614卷第19至20頁) 二一、證人即告訴人鄭嘉臻
1.112年4月10日警詢筆錄(112偵9625卷第29至32頁) 2.112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283頁)二二、證人即告訴人張澤鑫
1.112年3月25日警詢筆錄(112偵9643卷第17至20頁) 二三、證人即告訴人賴志德(被害人瞿冬利之配偶) 1.112年4月26日警詢筆錄(112偵9446卷第71至73頁)二四、證人即告訴人趙秀霞
1.112年4月12日警詢筆錄(112偵11135卷第17至22頁)
二五、證人即告訴人葉美春
1.112年2月22日警詢筆錄(112偵11668卷第39至42、76至79頁 )
二六、證人即告訴人洪尚賢
1.112年3月22日警詢筆錄(112偵11682卷第31至35頁) 2.112年3月24日警詢筆錄(112偵11682卷第37至44頁) 二七、證人即被害人吳稚羚
1.112年3月23日警詢筆錄(113偵929卷第21至23頁)二八、證人即告訴人劉映烈
1.(113偵1395卷第23至27頁)
貳、非供述證據部分
一、112年度偵字第6659號卷《112偵6659卷》1.告訴人王采羚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7至18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9、35至37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3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第53頁)
2.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3日茂管外字第11 0000000 號函- 提供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交 易明細、廠商基本資料(第21至23頁)
3.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1日旭法字第00000000號 函-函查「Z0000000000000000000」會員資料(第25至29頁)4.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31至32頁)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4日通清字第1120010479 號函-帳號00000000000交易明細(第39至41頁)6.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畫面-告訴人王采羚提供(第43至4 5頁)
7.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告訴人王采羚提供(第45至5 1頁)
8.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112年8月11日北富銀 新竹字第1120000164號函- 檢送李世竹約定轉帳帳戶相關資料 (第87至89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8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 字第1120140910號函- 檢送李世竹開戶申請資料(第93至101 頁)
10.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98號、111年度偵字第4 48號李世竹不起訴處分書(第109至116頁)
二、112年度偵字第6864號卷《112偵6864卷》1.被告提供與「徵工專員盧俊妃」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 (第19至28頁;同112偵7256卷第69至87頁、112偵7244卷第37 至55頁、112 偵7423卷第37至55頁、112 偵7987卷第56至78頁 、112偵11668卷第49至67頁)
2.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告訴人陳婉瑄提 供(第37至41頁)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畫面-告訴人陳婉瑄提供(第41頁 )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7日通清字第1120012362 號函-帳號00000000000交易明細(第45至52頁)5.告訴人陳婉瑄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3頁) (2).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第55至56頁)
三、112年度偵字第7256號卷《112偵7256卷》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112年3月29日北富銀 新竹字第1120000078號函- 檢送李世竹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29至35頁)
2.告訴人陳立倫之報案資料
(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7至3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1頁) (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第43頁)
(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第45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告訴人陳立倫提供(第47至5 7頁)
四、112年度偵字第7408號卷《112偵7408卷》1.告訴人謝順源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7至28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第29至31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區存匯作業中心客戶資料查詢(第33至37 頁)
3.匯款申請單翻拍照片-告訴人謝順源提供(第39頁)五、112年度偵字第7422號卷《112偵7422卷》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112年4月26日北富銀 新竹字第1120000112號函- 檢送李世竹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23至27頁;同112偵7423卷第23至27頁)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6日通清字第1120015297 號函- 帳號00000000000 交易明細(第29至36頁;同112 偵 7423卷第29至36頁)
3.告訴人陳宏銘之報案資料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7至69頁)
(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陳報單(第7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75至77頁) (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第79頁)
(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第81頁)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告訴人陳宏銘提供(第71頁 )
5.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畫面-告訴人陳宏銘提供(第71頁 )
六、112年度偵字第7423號卷《112偵7423卷》1.告訴人許文忠之報案資料
(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第67、77至78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9至75頁) (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陳報單(第10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05至106頁) (5).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第107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告訴人許文忠提供(第81至9 8、100至102頁)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畫面-告訴人許文忠提供(第99頁 )
七、112年度偵字第7894號卷《112偵7894卷》1.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告訴人黃莉里提供(第25至4 9頁)
2.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告訴人黃莉里提供(第53頁)3.監視器畫面截圖翻拍照片(第59至61頁)4.告訴人黃莉里之報案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第6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第6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7至68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1頁)
八、112年度偵字第7946號卷《112偵7946卷》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4日通清字第1120008718 號函-帳號00000000000存款業務資料明細(第21至23頁)2.告訴人許鳳貴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5至26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7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9至33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陳報單(第53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第55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第57頁)
3.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告訴人許鳳貴提供(第35頁 )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假投資軟體截圖畫面及國泰 世華電子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告訴人許鳳貴提供( 第37至46頁)
九、112年度偵字第7987號卷《112偵7987卷》1.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李世竹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第 39至41頁)
2.中國信託銀行戶名曾永來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 第42至44頁)
3.告訴人周吉美之報案資料
(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8至50頁) (3).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第52頁)
(4).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第54頁)
十、112年度偵字第8192號卷《112偵8192卷》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3日通清字第1120013259 號函-帳號00000000000交易明細(第17至24頁)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被害人王國瑋提供(第31至3 7頁)
3.華南銀行取款憑條影本-被害人王國瑋提供(第45頁)4.被害人王國瑋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1至53頁) (2).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第55、71至87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5至69、89至91頁)5.被害人王國緯基隆市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第93頁)十一、112年度偵字第8229號卷《112偵8229卷》1.被害人徐銘隆之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3至29、77至7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第31、47、9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第3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5、49至75頁)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成交紀錄明細、新台幣交易明細翻拍照 片-被害人徐銘隆提供(第81頁)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112年4月10日北富銀 新竹字第1120000083號函- 檢送李世竹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101至107頁)
十二、112年度偵字第8276號卷《112偵8276卷》1.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李文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第55 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單、存款憑證、郵政跨行匯款申 請書、成交紀錄明細、新台幣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被害人徐銘 隆提供(第59、65至69、73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假投資軟體截圖畫面-被害 人徐銘隆提供(第75至100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 字第1120072139號函- 檢送李世竹存戶之往來資料(第106 至 110頁)
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5月3日新光 銀集作字第1120029013號函- 檢送離瑞企業社之帳戶基本資料 及112年3月10至20日往來明細(第112至116頁)6.告訴人李文華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18至119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20至13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第140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第142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陳報單(第146頁 )
7.臺灣苗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276、9297、9335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黎俊成(第170至180頁)8.臺灣苗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276、9297、9335號移 送併辦意旨書-黎俊成(第196至199頁)十三、112年度偵字第8634號卷《112偵8634卷》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18469 號函-帳號00000000000號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第29至35頁)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畫面、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 告訴人喻志彬提供(第37至39頁)
3.假投資交易契約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假投資 軟體截圖畫面-被害人喻志彬提供(第40至99頁)4.告訴人喻志彬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01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第103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第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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