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15號
TCHM,113,聲,415,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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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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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泳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泳華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 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1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 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 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 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毒品相關案 件,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 人收到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 ,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強制換頁==========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11.03 111.11.03 112.04.26 112.04.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 第145號 112年度訴字 第145號 112年度易字 第2372號 112年度易字 第2372號 判決日期 112.06.28 112.06.28 112.10.31 112.10.31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 第145號 112年度訴字 第145號 112年度易字 第2372號 112年度易字 第2372號 確定日期 112.08.28 (撤回上訴) 112.08.28 (撤回上訴) 112.11.28 112.11.28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49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5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50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504號 編號1至4曾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679號) ==========強制換頁==========編 號 5 6 7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年6月(共2次) 犯 罪 日 期 112.04.26 111.09.22 111.09.15 111.10.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52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73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 第1526號 112年度訴字 第49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084號 判決日期 112.12.12 112.10.26 113.01.1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 第1526號 112年度訴字 第49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084號 確定日期 113.01.09 113.01.02 (撤回上訴) 113.02.16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60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9號 編號6、7曾經南投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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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