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57號
TCHM,113,聲,257,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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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談乃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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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談乃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談乃綺因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科罰 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刑法第 42條第3項、第6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 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3年3 日1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稿)、 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1-8 5頁)。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均為違反 洗錢防制法之犯罪態樣、侵害均為社會法益、犯罪時間於11 0年6月14日至同年0月00日間、各罪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 ,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其合 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及就所定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談乃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20000元 有期徒刑6月 併科50000元 (2次) 有期徒刑4月 併科30000元 (2次) 犯罪日期 110.07.02. 110.07.01.、 110.07.21. 110.06.14.、 110.07.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42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3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7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4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47號 判決日期 112.04.26. 112.12.20. 112.12.2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22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4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0.04. 113.01.17. 113.01.17.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757號(社勞中)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35號 附表編號2-4經本院112金上訴2647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90000元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談乃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20000元 犯罪日期 110.07.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47號 判決日期 112.12.2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1.17.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35號 附表編號2-4經本院112金上訴2647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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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