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89年度,1034號
SLEV,89,士簡,1034,200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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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士簡字第103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賴中強律師
被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張鴻源
      薛國棟
      林大權
      何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黃宗宏王玉雲等人涉有背信等罪嫌,牽涉 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 字第892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上開刑事案件於民國92年1月20日為第一審判決後,現 仍於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審理中,上開刑 事訴訟程序固然尚未確定,然本件起訴至今,已達五年之久 ,為免長期延誤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致兩造權益久懸 不決,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由本院就系爭票據填載是否 完備以及票據原因關係抗辯是否可採,自行調查證據、認定 事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正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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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