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119號
TCHM,113,上易,119,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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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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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
字第1720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97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 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下稱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㈠原審雖認告訴人張靜萍(下稱告訴人)所購買之內衣褲商品 照片,商品外包裝之文字內容包含「收腹提臀褲」、「透氣 親膚輕量」、「瞬間提拉微整褲」、「強效緊腰」等情,有 商品照片1張在卷可參(偵卷第35頁),是被告賴姵如(下 稱被告)所銷售之商品外包裝既已標示「強效緊腰」功能, 被告信任商品包裝標示並據以推銷,應屬合理。然告訴人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先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購買2件 內褲,購買完要離開時,被告拉住我詢問我身體有無病痛, 並開始推銷她販售之內衣有治療背痛的功效,穿了不會再背 痛,我問被告有那麼神奇嗎?這時旁邊疑似扮演顧客的女子 便向我稱被告所言為真,她穿了以後就不會腰酸背痛,並把 衣服拉起來說她現在有穿該內衣。我信以為真,想要再購買 2件內衣,但因為我錢不夠,所以返家拿錢,含原本購買的 總共是5,000元,我返回攤位後,被告押著5,000元、褲子和 內衣不給我,被告又向我推銷,稱另款內衣為膠原蛋白絲製 作,具有治療腰酸背痛、氣血循環、淋巴結之醫療效果,晚 上可以睡得更好,不用吃安眠藥。剛剛扮演顧客的女性說被 告所言為真,她妹妹在當護士,也有接收到這個訊息。被告 說1件要1萬6,000元,扮演顧客的女性說要回去拿錢,等該 名女性走了以後,被告跟我說算我1件8,000元、2件1萬6,00 0元,我便答應並返家拿錢交付被告,被告才把全部商品給 我等語,並提出其所購買之商品照片3張為證(即偵卷第35 、37頁),而依據告訴人所述及本署檢察官起訴書之內容,



可知本案被告係以向告訴人佯稱有販售「膠原蛋白絲」材質 內衣,穿了以後不會腰酸背痛,睡覺穿著氣血循環會變好, 睡得好、不用吃安眠藥,且可改善淋巴氣結等語為詐術,告 訴人方陷於錯誤而以1萬6,000元向被告購買「輕機能微整衣 」2件,是本案被告所詐取之財物係告訴人購買「輕機能微 整衣」2件所支付之1萬6,000元,即告訴人所提出之偵卷第3 7頁照片所拍攝之商品,而非偵卷第35頁之商品,然原審卻 以偵卷第35頁之內衣褲商品照片,據以採信被告說詞,認定 被告係信任商品包裝標示並據以推銷,自屬對本案未臻明瞭 ,且有所不察,是原審具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㈡觀諸告訴人與被告之電話錄音光碟暨譯文,被告與告訴人以 電話通話時,告訴人稱:「上面沒有品質說明,你說它是膠 原絲蛋白做的,你就說去保護什麼,你就保護腰,讓腰不痛 就可以改善淋巴,我老公跟我說是真的這麼神嗎?」被告稱 :「這樣子跟你講好了,不管有沒有怎麼樣,你覺得你相信 說明就是說明,頂新的地溝油你們吃了幾年?他沒有說明嗎 ?有吧,味全的地溝油你們吃了沒?…」,告訴人復向被告 稱:「那我現在就問你,你為什麼對你的產品這麼有信心阿 ?」被告稱:「因為我穿了有效果。」告訴人復稱:「他真 的有他真的有像你說的那個一樣的效果,又可以助眠又可以 解除淋巴的問題,又可以保障脊椎的問題,真的有像你說的 這麼好嗎?我先生就這樣子問我呀」被告回稱:「我跟你講 真的,你要相信你的枕邊人,我跟你講什麼都沒有用啊,你 懂我意思嘛。我就一直跟你講說你要穿才有效果,你沒有穿 ,一直在那邊講說哦,這個有用嗎?放在那邊」告訴人稱: 「你穿了以後你哪些方面你感覺有改善?」被告稱:「我的 腰是改善最多的阿。」告訴人稱:「這樣子啊,那你跟我說 手臂那個淋巴……」被告打斷告訴人並稱:「我們的東西救太 多的客人了,那你如果說只是你們因 為你們的學識高,只 相信字面上的意思,那我寫一張給你就好了嘛。」、「我才 後悔賣你東西 你知道嗎?因為你把我們的東西當成不值錢 的垃圾,一樣丟在旁邊」、「真正一樣的東西賣你便宜,你 們嚇到,那我一定以後都賣你們1-20萬就好啦,我擺在店面 不就好了?等你們這些傻瓜來買啊」,其後告訴人稱:「我 當時是這樣聽你這樣講吼,又能夠治腰痛,又能夠淋巴腺, 又能夠皮膚改善,又能夠改善睡眠。所以我當時一看,哎, 它效果有這麼多,既然這麼好,所以說……」被告打斷稱:「 我跟你講,這都是幫你做補助,第一……」告訴人續稱:「我 就是因為你講得那麼好,所以我就買了」等語,可見告訴人 向被告質疑其所說之療效時,被告均未否認,且被告反而向



告訴人表示「我穿了有效果」、「我的腰是改善最多的」、 「我們的東西救太多的客人了」、「我才後悔賣你東西,你 知道嗎?因為你把我們的東西當成不值錢的垃圾,一樣丟在 旁邊」,並且責怪告訴人係告訴人自己不穿,倘若被告並未 向告訴人宣稱該等之衣物材質、療效,被告在電話中應不會 如此回應告訴人,況被告係在市場販售內衣褲,而非百貨專 櫃,一般人對於市場所販售之商品,認知上應會認商品之價 格較為平價,若非被告以前揭話術訛詐告訴人,告訴人豈會 以1萬6,000元之高價購買該等衣物?是原審判決以被告於電 話中僅稱穿著內衣可改善腰部,而認被告未向告訴人施用詐 術,顯有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有適用法則之不當。 ㈢被告亦曾因販售調整型內衣等衣物予另案告訴人陳淑珍,經 另案告訴人陳淑珍提起詐欺取財告訴,此有臺中檢察署檢察 官108年度偵字第1171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下稱另案 ),而證人陳淑珍於另案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在中山市 場跟我推銷健康調整型內褲及內衣,並跟我說這些穿上去很 健康,我問他說「有可能嗎?」接著就有1名女子,我不知 道是店家叫的還是客人,跟我說她身上也有穿,真的有用, 骨頭就會很舒服,本來手舉不太起來都可以舉起來,我就以 2,400元之價格購買健康調整型內褲及內衣4件。我購買完以 後,對方又跟我推銷皮膚衣,跟我說穿了皮膚會變好,之後 我不知道到底是店員還是客人的女子跟我說另一款舒適機能 皮膚衣穿了效果更好,並幫我跟店家出價,店家跟我說如果 我要購買就要多送我我孫女可以穿的,可以讓脊椎更好,商 品的衣物或包裝我都沒有看,我也不清楚上面有無標示療效 等語,可知被告於另案中亦因販售內衣褲而與證人陳淑珍發 生消費糾紛,且由證人陳淑珍之證述可知,其所遭遇之情節 與本案告訴人極為相似,足見被告之慣用手法均係以某不詳 之人扮演其顧客,再由該顧客與其一搭一唱,使其他顧客因 而受騙並以高價向被告購買內衣物,是上開證人陳淑珍之證 述,實足以作為本案認定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犯行之補強證據 ,是原審認定證人陳淑珍之證詞難以作為本案告訴人證詞之 補強證據,自難認判決理由妥適等語。
三、惟查:
㈠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必須具備㈠不法意圖 ,㈡實施詐術,㈢致交付財物。本件檢察官起訴書中指被告與 告訴人當天先後二次內衣褲之交易,第一次5000元購買4件 內衣褲,第二次以16000元購買2件內衣,第1次交易後,被 告認為有機可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告訴人詐稱,



其所販售之「膠原蛋白絲」材質內衣,穿了以後不會腰酸背 痛,穿著氣血會變好,睡得好,不用吃安眠藥,可改善淋巴 氣結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以16000元向被告購買2件「 輕機能微整衣」等等,是公訴起訴者應指第二次之情形,但 被告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僅供稱,其以5000元價格販售4件 內衣褲予告訴人(偵查卷第16至17頁、原審卷第36、69頁, 本院卷第58頁),惟否認有以16000元販賣2件內衣予告訴人 (原審卷70頁,本院卷第58頁),告訴人雖一再指認被告曾 以16000元向被告購買2件「輕機能微整衣」,並提出2件「 輕機能微整衣」照片及實物為證,惟無其他證據作為補強, 無從認定告訴人所提出2件「輕機能微整衣」係由被告以160 00元價格販售,被告此部分事實尚難遽予認定。 ㈡告訴人雖一再指稱被告曾訛稱其販賣之內衣是「膠原蛋白絲 」材質內衣,有「收腹提臀褲」、「透氣親膚輕量」、「瞬 間提拉微整褲」、「強效緊腰」等效果,然為被告所否認, 告訴人雖提出其與被告之電話錄音對話,惟觀其内容被告 雖曾回稱,我穿了有效果,並未具體承認其稱效果為何,其 餘均是各說各話,均不能證明被告有對告訴人訛稱其販賣予 告訴人之內衣有前述之效果;另被告亦曾因販售調整型內衣 等衣物予另案告訴人陳淑珍,經另案告訴人陳淑珍提起詐欺 取財告訴,惟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卷,自不能因此認 定被告有以前述方式訛詐告訴人騙其高額價金。 ㈢本件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從證明被告有詐欺取財之犯 罪行為。其以前述理由上訴指摘原決不當等語,其上訴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提起上訴,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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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