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1年度,463號
TCHM,111,金上訴,463,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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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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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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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263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19、29954、3394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鳳如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陸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坤宏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壹臺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陳鳳如蔡坤宏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銀行之 收受存款業務,且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以收受存款論,竟共同基於 非法以投資不良資產、虛擬貨幣、操作外匯等投資方案名義 而約定或給付不特定多數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與其他報 酬,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自民國107年8月至12月間,在下述等地點,以「鴻潤盛世集 團投資不良資產」、「EXP ASSET」等投資方案向多數不特 定人招募說明,並向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林00等人收受款



項且約定支付下述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與其他報酬,其等 行為分述如下:
 ㈠陳鳳如於107年8月至12月間,於臺中市及臺北市等地向多數 不特定之人佯稱「鴻潤盛世集團」以低價收購旅館、土地等 不良資產,再以高價轉售,獲利豐厚,投資該集團每單位為 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每45天(部分為30天)可領得 4,500元,共可領取5次,計2萬2,500元,扣除本金即可獲得 紅利7,500元,相當月息6.8%、年利率81%;若投資3個單位 即4萬5,000元,且另提供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或 印鑑,可再獲得中古汽車1輛等語,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與上述汽車之其他報酬,使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以現金方式交付陳鳳如或 經蔡坤宏收受後轉交陳鳳如,或匯款至陳鳳如指定之帳戶, 陳鳳如則發放如附表一所示紅利,並由蔡坤宏架設網站且負 責操作、協助投資人如何登入、使用,以供附表一所示之投 資人查詢獲利及投資狀態,嗣陳鳳如即藉故拖延不支付紅利 ,亦未依約提供汽車。
陳鳳如於107年11月至12月間,於臺中市及臺北市等地向多數 不特定人訛稱「EXP ASSET」係以投資虛擬貨幣、操作外匯 等管道獲利,投資每單位3萬3,000元(以指定匯率新臺幣33 元折合美元1元計算,即美元1,000元),惟投資人需申辦行 動電話門號及提供手機供陳鳳如操作,並由蔡坤宏拍攝實名 認證之照片(投資人手拿身分證件及寫有日期、「EXP ASSE T」之紙板),陳鳳如則再使用收取之門號、手機協助投資 人後續操作投資方案並發展組織下線,投資人下週即可獲利 美元1萬5,000元,若未取回投資額,最多1個月即可獲利6萬 美金(約新臺幣45萬、180萬元,相當月息6000%),並提供 「EXP ASSET」網站之帳號、密碼供投資人登入查閱等語, 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或將先前投資取 得紅利之款項投入上開投資方案而如附表二所示,詎陳鳳如 不久即失去聯繫,投資人嗣後登入「EXP ASSET」網路帳號 後,始發現其等款項均未存入該網路帳戶。
 ㈢陳鳳如蔡坤宏即以此手法收受而騙取如附表一、附表二所 示款項,因投資人發覺受騙提出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法務部調 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偵查,並於108年10月21日,至陳鳳如蔡坤宏當時位於00市○○區○○路000巷0號居所及陳鳳如當時位 於臺中市○○區○○○路00號、彰化縣○○鎮○巷00號之居所執行搜 索,扣得陳鳳如所有用以聯繫投資人使用之SAMSUNG廠牌行 動電話1支,及蔡坤宏所有用於操作投資案登入網站使用之



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1台,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00、謝00、劉00、張00(原名:張00)、普0、謝00 、梁00、張00、朱00、廖00、葉00、釋00、林00、楊00、許 00告訴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偵查起訴。
貳、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證人釋00於調查站詢問時所為之證述,上訴人即被告 (下稱被告)陳鳳如蔡坤宏及其等辯護人均爭執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176頁),依前開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二、被告陳鳳如之辯護人對於卷內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保單 借款資料、帳戶名細、匯款申請書、投資拍照紙板照片資料 、「EXP ASSET」帳號資料等,曾於原審爭執其證據能力, 惟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與檢察官、被告陳鳳如、蔡坤 宏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77至184頁,本院卷 三第232至248頁),本判決其餘下列引用之言詞及書面陳述 等各項證據資料,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 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等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時,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 合法取得,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 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鳳如蔡坤宏固不否認收取如附表一、附表二所 示之人所投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款項,惟均矢口否認有 何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等犯行,其等辯詞分述如下: ㈠被告陳鳳如辯稱:我也是一個投資者,我是認為「雲聯惠」 這個機制不錯,想要把這個制度介紹給大家,幫助他們,基 於道義,我想盡辦法解決云云。被告蔡坤宏辯稱:我只是受 僱人云云。
 ㈡其等辯護人辯稱:被告陳鳳如並未向不特定民眾招攬投資, 林00於聊天時得知被告陳鳳如有投資「雲聯惠」,因此林00 招募其他朋友向被告陳鳳如詢問相關資訊;又因被告陳鳳如 篤信佛教而認識告訴人普0,經常購買日用品給普0,普0因 而詢問被告陳鳳如資金來源,被告陳鳳如才向其表示參加「 雲聯惠」,被告陳鳳如與投資人皆不熟識,並非主動招募, 且被告陳鳳如自己亦有投資「雲聯惠」500萬元,投資時間 係於000年0月間,當時每個月可獲利50萬元之紅利,至107 年10月共領取5次紅利,林00與普0所招攬之資金,被告陳鳳 如拿到臺北市中山區某處給一位名叫「阿明哥」之「雲聯惠



」幹部,被告陳鳳如亦係受「阿明哥」指示發給紅利,相關 款項並非被告陳鳳如直接辦理,附表一告訴人等人也知悉所 參加的是雲聯惠有關的投資。嗣後普0帳戶被提領款項,導 致「雲聯惠」認為被告陳鳳如沒有誠信不願意再行合作,而 全數侵吞被告陳鳳如與其他告訴人等資金,此部分被告應僅 屬幫助犯;另「EXP ASSET」投資方案及獎金制度都是被告 陳鳳如的上線「小萍姐」及其團隊之人介紹,被告陳鳳如並 不清楚投資狀況,被告陳鳳如另有提供飯店住宿券給投資人 購買,可見被告陳鳳如確有購買不良債權,顯無詐欺之行為 等語。釋00部分,其僅有投資「鴻潤盛世」一球1萬5千元, 其後貸款部分與本案無關。被告陳鳳如已與參與「鴻潤盛世 」與「EXP ASSET 」的告訴人調解或和解並給付相關金額, 請鈞院一併審酌。被告蔡坤宏主要是跑腿、開車等簡單之工 作,主觀上沒有積極參與之意思,並無違反銀行法或詐欺之 情形云云。
二、惟查:
 ㈠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等人曾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以現金方式 交付給被告陳鳳如或經被告蔡坤宏收受後轉交予被告陳鳳如 ,或匯款至被告陳鳳如指定之帳戶,並收受被告陳鳳如發放 如附表一所示紅利,而被告蔡坤宏曾架設網站且負責操作、 協助投資人如何登入、使用,以供投資人查詢獲利及投資狀 態,然嗣後被告陳鳳如並未如期支付紅利,亦未依約提供汽 車;又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曾交付或將先前投資可取得紅利 之款項投資「EXP ASSET」方案,然未取得紅利等情,為被 告陳鳳如蔡坤宏所不爭執,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證人即 告訴人等(卷證出處如附表三乙、供述證據部分㈠至)及證 人劉佳菱黃冠富(卷證出處如附表三乙、供述證據部分 至)之證述相符,另有如附表三所示證據資料(甲、非供 述證據部分)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可信為真實。 ㈡關於投資之經過及領取紅利之情形,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等人 分別證述如附表一投資經過欄所示內容,並一致證述稱係投 資「鴻潤盛世集團」,由被告陳鳳如告知「鴻潤盛世集團」 以低價收購旅館、土地等不良資產,再以高價轉售,獲利豐 厚而投資等情,至於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等人,亦證述如附 表二所示投資經過,並一致證稱:經由被告陳鳳如介紹投資 「EXP ASSET」,由被告陳鳳如告知「EXP ASSET」係以投資 虛擬貨幣、操作外匯等管道獲利等語。且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林00、張00、普0、張00、劉00、謝00、謝00、朱00、葉00 、廖00等人均收受過被告陳鳳如發放之紅利,又附表一所示 告訴人廖00、楊00另聽從被告陳鳳如之建議,將可領得之紅



利轉資「EXP ASSET」等情,亦據其等證述在卷,告訴人等 人證述投資經過,互核一致;再觀諸由告訴人林00設立之夏 姐開花鴻潤群組聊天紀錄,被告陳鳳如於107年12月19日23 時許,張貼「明天掛賣直播進戶頭」「不用至平等街親領」 「因明天要在宜蘭簽約」,於群組人成員頻頻詢問可否拉單 (指領紅利名單)時,被告陳鳳如於107年12月21日13時48 分許,答以「算好了我會公佈」,又於群組質疑遲未領錢時 ,被告陳鳳如再於108年1月17日時21時33分許,回以「改為 每星期六結算每星期一領錢」「一個月領4或5次」等語(見 偵4619卷三第9至12頁)。由群組成員均等待被告陳鳳如通 知領取紅利之消息,足以佐證告訴人等人所述之投資經過, 告訴人等人所述自屬可信。
 ㈢另證人黃冠富(已死亡)為被告陳鳳如聘任之講師,其於警 詢中證稱:被告陳鳳如引進投資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的不良資產方案,成立「鴻潤盛世」集團,被告陳鳳如 帶我到臺中,一開始在普0住處講解,後來被告陳鳳如承租 臺中市平等街的處所,我就在那邊講解制度,相關制度都是 被告陳鳳如想出來再告訴我的,如果被告陳鳳如在,是由她 主講,被告陳鳳如不在時,我才會負責講解,之後被告陳鳳 如又引進「EXP ASSET」投資方案,因為她對於該方案內容 不是很了解,由我上網找「EXP ASSET」投資資訊;我曾經 去臺北參加被告陳鳳如辦理的活動,在龍山寺捷運站地下街 店面說明不良資產投資方案。被告陳鳳如告訴我投資不良資 產就是她向不特定民眾募集資金,並向臺灣金聯以低價購買 不良資產,再向銀行貸款,中間的價差就是利潤,1個單位 就是1萬5000元,我們又稱之為1球,每投資1球30天可以領 取4500元,被告陳鳳如有時候會更改制度,我已記不清楚細 節。投資人投資3球即4萬5000元,並提供銀行帳戶之存摺 、印鑑給被告陳鳳如,之後她就會以投資者名義協助購買中 古車及辦理銀行資款,但是據我所知目前沒有投資人成功獲 得配車。我沒有經手錢,我不曾招攬民眾投資,都是被告陳 鳳如自行招攬,如果投資者透過我將投資款拿給被告陳鳳如 ,我都是馬上轉交,至於被告陳鳳如如何使用投資款,我不 清楚;「EXP ASSET」這個方案,沒有人領過紅利或獎金, 「EXP ASSET」的獎金如何計算,也都是被告陳鳳如告訴我 的。被告陳鳳如要求我對大家說投資「EXP ASSET」每 單位 3萬3000元,每個禮拜可獲得紅利45萬元(美金1萬5000元, 以1:30計算),這是最高封頂獎金等語;並於偵查中證稱: 我幫忙講解,是因為被告陳鳳如供應我食宿及幫我加入投資 不良債權跟「EXP ASSET」,我講解不良資產時,是說被告



陳鳳如去臺灣金聯找些不良資產,透過關係將價錢做比例分 配,她買比較低價,貸款到高一點的價錢,中間價差利潤再 分享給大家,但實際上被告陳鳳如有沒有去做那些投資,我 不清楚。「EXP ASSET」部分,是講國外的傳銷公司,被告 陳鳳如承接EXP專案招攬會員,但她實際上有沒有進場幫忙 投資EXP,我不知道,因為我從來沒領過獎金也沒看過組織 圖,包含我前面講的不良資產的房地產,我也都沒看過,也 沒有錢,也沒有獎金,房地位置在哪我都不知道,組織圖我 也沒看過,陳鳳如幫我加入投資不良資產的APP的帳號密碼 ,我也沒看過等語(見偵4619卷三第615至624、627至635頁 )。又證人劉佳菱於警詢中證稱:我被被告陳鳳如找來先在 北屯普0師傅那裏居住,期間負責招呼會員並講解,後來我 及黃冠富在被告陳鳳如安排下,就搬到被告陳鳳如租在臺中 市中區平等街處所,由被告陳鳳如繳付房租,她偶爾也會給 我們一些補貼作為基本生活費用,我及黃冠富說明「鴻潤盛 世」方案,因為我對招攬制度這些不是太清楚,每次都是被 告陳鳳如自己畫制度圖及分紅方式並親自講解,若被告陳鳳 如不在,則是由黃冠富模仿被告陳鳳如大略畫圖講解,我不 會畫圖也不太會講,就在黃冠富旁邊幫忙準備茶水招呼會員 。會員當場如果表示要投資「鴻潤盛世」方案 ,我就會聯 絡被告陳鳳如馬上來現場收取現金,如果被告陳鳳如當天稍 晚能親自過來,我及黃冠富會先代收,她當晚就會來將投資 款項取走。但若當天被告陳鳳如沒辦法過來,她就會要我及 黃冠富與會員另外約時間,由她向會員親自講解並收投資款 。被告陳鳳如都是以紅包袋裝紅利親自發放給會員。「EXP ASSET」方案都是被告陳鳳如告訴我們的,也是被告陳鳳如黃冠富上網看影片學習的,如我前述,只要民眾的投資款 ,被告陳鳳如一定會與被告蔡坤宏當天親自來取走,但如果 她出遠門趕不及,就會要我們與會員另約一個被告陳鳳如也 在的時間,由被告陳鳳如親自講解及收錢等語(見偵4619卷 三第605至614頁)。查,證人黃冠富確曾講解「鴻潤盛世」 、「EXP ASSET」投資方案,為告訴人林00、普0、張00、謝 00、謝00、廖00、梁00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29954 卷第199至200頁),證人黃冠富所述之投資方案、可取得之 紅利、如何繳交投資款、講解投資方案之地點領取紅利之方 式,均與告訴人等人所證述之內容相符,證人黃冠富、劉佳 菱確受被告陳鳳如之委託幫忙處理投資事宜,前開證述之內 容,應無虛構或陷害被告陳鳳如蔡坤宏之可能,益足以補 強告訴人等人證述可信度。
 ㈣本院勘驗釋00提供被告陳鳳如於招攬時之錄音檔,被告陳鳳



如向在場包含釋00等人稱「1750萬我把它推進去臺灣雲聯惠 ,所以5000萬的0.16%,就是800萬,800萬我推進去雲聯惠 還多950萬,950萬就是要推出來給你們這些1萬5千元,每個 月4500元,我就是要推這個,這樣你聽懂嗎?所以說我現在 這一盤現在是在台灣,我們自己在做、在濟貧,你知道意思 嗎!我們就是在走這盤,就是針對臺灣,在做什麼?我們就 是在做、不是扶貧喔!我們不是做扶貧喔!我們已經在做脫 貧喔」「我這條組織,你下去走,我跟你說真的賺錢」「 來!多少人?一星多少個人?」「現在你這個強棒,你臺中 市這場來說,一個月3個球旁邊,一個月賺50幾萬」「每個 月賺50幾萬」「就是做這個阿!這在走很快的」「那我現在 跟你講,我現在這個組織在走,全部組織在走,開始翻下去 這樣,轉下去,不會有最後一隻老鼠,因為我拿5百萬在雲 聯惠加持、護住,有2千個人,我們現在護住2千個人,不會 有最後1隻老鼠。1萬5千元不會丟掉,保存住,絕對不會丟 的」「絕對一定賺錢,每個月領的、這是每個月領的。你現 在加入的話厚,這兩個」「來、來、4500,這個、你一個帶 這兩個,你自己就好,你就7200了。4萬5每個月領多少?這 邊9千,這邊7千2,1萬6千2,每個月領1萬6千2,3個月就翻 船了,對不對?3個月,3×6=18,4萬8阿!3個月都錢回來了 。我剛跟你講這錢匯集在一起就是處理臺灣金聯的案件,拿 回來分,交叉持股,再另外一個就是法拍,法拍你知道麻? 你知道我做什麼」「我怎麼拍?比如說我現在出貨,現在出 茶葉我出一百萬的茶,我現金有一百萬進去」「45天我就拿 200萬回來了」「來,我現在講給你聽,聽一下在這,現在 講,我們現在就是左邊一個,右邊一個,左邊一個,右邊一 個人,你在這裡,左邊一個,右邊一個,你就叫做一星了, 推薦人數就是2個人,你要推薦2個,這樣、然後每天點數就 多少錢,如果你0星、就是說只有加入而已,所以每天點數 就只有150,150、30天就是4500元,每個月領4500元,這樣 瞭解嗎」「你跟2會是每個月要繳的,不是說只有繳一次, 所以說你要搞清楚內」「參加球是沒關係,那個參加一次而 已,你如果跟會是每個月要繳的」「參加3球那是跟我們這 個不要緊,那個跟會不一樣」「你聽懂嗎?這是跟這個,跟 我們這個,公司這個,這是不要緊。你知道嗎?如果是跟會 就每個月要繳的」等語,業據本院勘驗屬實(見本院卷二第 406至414頁)。被告陳鳳如上開陳述,提及幾球、月領多少 ,並稱其組織在走,錢不會丟等語,顯係有向在場之人吸收 資金而許以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招攬行為,所告知之對象 包含告訴人釋00,益證告訴人等人所證述被告陳鳳如有招攬



行為,確實可信。
 ㈤證人即告訴人釋00因告訴人普0之介紹,於107年9月至10月間 ,投資「鴻潤盛世」1球即15000元等語,為告訴人釋00證述 明確,告訴人釋00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我經由普0師介紹 ,在普0的精舍認識被告陳鳳如,我們當初投資就是「鴻潤 」,說投資一顆就有多少,然後過了多久就有車子、房子、 電話這樣。第一次投資是一球1萬5000元,之後大概過不到 一個月,被告陳鳳如告訴我可以用精舍,就是用我的房子去 貸款。那時候就沒有給我單子,錢拿了就聯絡不到人,也沒 有告訴我大概幾球,房子總共貸款230萬元。普0介紹被告陳 鳳如給我時,跟我說我可以投資,說被告陳鳳如好像是臺灣 的母親,很慈悲,要救護我們這些苦難的人,然後會有不良 資產類似房子、車子等,我聽被告陳鳳如也是這樣介紹的。 我第一次投資一球,後來被告陳鳳如蔡坤宏開車把我帶到 宜蘭,叫利揚什麼公司那邊借款,總共借了230萬元,去銀 行領的時候,先領了30萬元交給被告陳鳳如,隔天領了200 萬元交給被告蔡坤宏,我確定我是投資鴻潤等語(見本院卷 三第69至82頁)。證人普0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陳鳳 如說要做法拍屋,很便宜,買了可能以後高價賣出,賺價差 來幫助大家,我想說這很合法,應該可以,就跟釋00講這件 事情,說我們可以了解一下,被告陳鳳如跟釋00講解時,我 也有在場,釋00一開始投資一球,被告陳鳳如那時候一直跟 釋00說這一件如果有機會、有錢的話可以多投資一點,可以 讓我們以後日子好過。因為我們沒錢,釋00剛好說他臺北有 一個房子是信徒用他的名字買的,被告陳鳳如就說「師父, 你要是多參加一點,以後可能就會衍生很多利潤,以後如果 要買一個小精舍、佛堂就沒有問題」,然後我說好,我還把 釋00在臺北的住址跟她講,被告陳鳳如說他有機會會去鑑定 房子,看房子的價值,如果有價值可以貸款來投資,以後很 快就會有一個小佛堂。然後陳鳳如不曉得哪天去了,回來就 跟我們說那個房子沒有價值、被人家設定了、沒有用。那時 不知道怎麼弄的,我和釋00的音訊給斷了,我們無法互相聯 絡,我找不到釋00,釋00也找不到我,是後來有一次在法會 中,釋00碰到我就一直哭,他說他那一段時間都找不到我, 還說被告陳鳳如把她拐進地下錢莊貸了200多萬,後來就找 不到人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3至93頁)。告訴人釋00所證述 其投資之經過,與告訴人普0之證述大致相符,其獲知之「 鴻潤盛世」之投資獲利,與附表一所示其他告訴人所述雷同 ,且告訴人釋00之帳戶,於107年11月27、28日,分別有30 萬元及200萬元現金提領之紀錄,此段期間,與附表一所示



告訴人投資之時間重疊,且告訴人釋00嗣後遭大利揚國際理 財行銷有限公司向法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金額為 230萬元),有告訴人釋00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影本(見 偵4619卷三第299頁)、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108年 6月24日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 10月3日108年度司票字第339號裁定等影本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二第227至230頁),又原登記在告訴人釋00名下之新北 市○○區○○路00巷00號7樓,已於108年間移轉他人,有新北市 樹林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12日新北樹地登字第1126026440 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33頁),被告陳鳳如於本院 準備程序坦承除15000元外,尚收取釋00200餘萬元(見本院 卷二第405頁),足見告訴人釋00所證述之內容尚屬有據, 堪認告訴人釋00投資「鴻潤盛世」之金額,除一球15000元 外,另有230萬元無誤。
 ㈥依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等人及證人黃冠富所述「鴻潤盛世」之 投資方案,投資1個單位為1萬5000元,每45日可領4500元, 共領5次,計2萬2500元,投資3個單位即4萬5,000元,且另 提供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或印鑑,可再獲得中古 汽車1輛等情,依其等之證述,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等人投資1 個單位所領之2萬2500元扣除本金,共可獲得紅利7500元, 亦即每次紅利為1500元,則投資「鴻潤盛世集團」可取得之 紅利,相當於年利率81%之利率(計算式為1500÷15000÷45×3 65=81% );至於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等人,亦證述如附表 二所示投資獲利,並一致證稱:「EXP ASSET」係以投資虛 擬貨幣、操作外匯等管道獲利,投資「EXP ASSET」,每單 位3萬3000元(以指定匯率新臺幣33元折合美元,即每單位 為美元1000元),投資人隔周即可獲利美元1萬5000元,若 未取回投資額,最多1個月即可獲利6萬美元(分別約為新臺 幣45萬元、180萬元),投資人另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及提 供手機供被告陳鳳如操作,並由被告蔡坤宏拍攝實名認證之 照片(投資人手拿身分證件及寫有日期、「EXP ASSET」之 紙板),被告陳鳳如則再使用收取之門號、手機協助投資人 後續操作投資方案並發展組織下線,並提供「EXP ASSET」 網站之帳號、密碼供投資人登入查閱等語,此與證人黃冠富 所述相符(見偵4619卷三第623至624頁),是依其等之證述 ,投資「EXP ASSET」可取得之紅利,相當於月息6000%(計 算式為:60000÷1000=6000%)。 ㈦參以被告陳鳳如始終無法具體說明或提出任何有關「鴻潤盛 世」投資不良債權項目、獲利內容、「EXP ASSET」所投資 虛擬貨幣之具體投資內容、流向,足徵被告陳鳳如以「鴻潤



盛世」、「EXP ASSET」投資方案內容對外招攬投資吸收資 金時,實際上並無進行不良債權之收購、轉售,也無進行虛 擬貨幣之操作,更無給付各投資方案所約定給付投資人在投 資期間之高額紅利及返還本金之能力,此係用以詐騙投資人 投資吸金之不實話術,用以取信投資人陷於錯誤,使投資人 其有資力進行「鴻潤盛世」、「EXP ASSET」投資方案,不 僅在投資期間可獲取高額紅利,更可取回投資本金云云之情 事為真,繼而投資之詐騙吸金手段甚明。
 ㈧就被告蔡坤宏所分工之程度,證人林00先於偵查中證稱以: 我們有於107年12 月13日匯款40萬元到被告陳鳳如乾兒子蔡 坤宏的中國信託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有的 是交付現金,有的是匯款等語(見4619偵卷第47頁),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投資款都是被告蔡坤宏來收,不然就是與被 告陳鳳如一起來收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4頁);及證人普0 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聽到的是被告陳鳳如講的,被告蔡 坤宏通常不太講話,替被告陳鳳如辦事而已,幫被告陳鳳如 開車;投資平臺被告陳鳳如請被告蔡坤宏架設的,也是被告 蔡坤宏會幫投資人拍攝帳號、密碼,有時候我們不會開機、 不會進去,被告蔡坤宏會教我們的,我們如果有需要才叫被 告蔡坤宏,沒有常常麻煩被告蔡坤宏,有些人他們自己會, 帳號、密碼給他講,他們就會進去,不會的再請被告蔡坤宏 教我們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7頁);而證人梁00於偵查中亦 證稱:被告陳鳳如講解,每次跟我們講解完,就由被告蔡坤 宏來收錢,有時候是他們兩個一起來等語(見4619偵卷第27 8頁);證人張00於偵查中證稱:被告陳鳳如要我提供名下 帳戶給被告蔡坤宏,說他才能紅利匯到我們提供的帳戶內, 我就將帳戶封面拍下給被告陳鳳如,被告陳鳳如會從皮包內 拿錢給被告蔡坤宏,他就拿紅包把紅利包進去再交給我等語 (見4619偵卷第279至280頁)。足認被告蔡坤宏並非僅有跑 腿、為被告陳鳳如開車之情,而係與被告陳鳳如共同從事收 取款項、接受投資匯款,且協助投資者登入使用投資方案網 頁之教學、發放紅利之核心工作。
 ㈨被告陳鳳如蔡坤宏及辯護人固辯解如上。惟查: ⒈證人林00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問:如果介紹人投資 的話,是否可以領取介紹費?)都沒有介紹費,只是她(指 被告陳鳳如)說她要做天下母親,要祭品,我沒有介紹人投 資,是他們都去我家喝茶,聽到有人要來救濟的話,我們現 在能力也不足,可以這樣投資,她說錢拿去,之後給我們領 兩、三次,又說也可以投100萬元,「EXP 」也這樣,但我 們沒有錢投資那麼多,有一個人問陳鳳如,投資多久這個錢



可以拿回來,她就把錢全部放在陳鳳如那邊,錢拿去,就不 接電話,人就不見了。朋友去我家喝茶時,陳鳳如沒有每次 都在場,有時候他們錢都拿來寄在我這邊,請我幫忙交給陳 鳳如,我都不敢多一天或多兩天才拿給陳鳳如,因為那個是 照時間算錢的,有錢她就叫坤宏來收,每次都是坤宏跟他們 兩個來收的,去我家喝茶而投資『鴻潤盛世』的都是我鄰居, 有劉00、張00、朱00、梁00,他們都跟劉美玲有認識,還有 謝00,因為我們都不會開車,謝00有時會載我們,我們那時 出門都會雇謝00的車,聽到說怎麼那麼好康,1萬5000元又 有4500元,三次就回來了……」「(問:陳鳳如在跟你們介紹 『鴻潤盛世』時,有無跟妳提過『雲聯惠』,或是妳有無聽過『 雲聯惠』?)沒有,『雲聯惠』我們不曉得,陳鳳如提供好多 東西,我們都不懂,我們就是『鴻潤』跟『EXP 』,簡單,她說 這樣幾個月錢都回來,我們也不知道,這樣投資可以嗎你們 會不會跑,陳鳳如說不會她有飯店,我們也不知道,我說這 樣投資可以嗎?你們會不會跑,她說不會,她有飯店,我們 這個飯店都是標來的,以後都是我的資產。」「(問:整個 投資的過程中,除了被告二人以外,妳還有跟何人接觸過招 攬你們投資的?)是沒有,那時候陳鳳如有請一位講師,但 那位講師已經過世了,當時陳鳳如是用蔡坤宏的名字,在臺 中市中區平等街租一個房子,有請一位從嘉義來的50、60歲 的男性講師,在那邊講『鴻潤』跟『EXP 』,但都是陳鳳如幫我 們講解,陳鳳如跟我們談關於『鴻潤』的不良資產的介紹,『E XP 』也是陳鳳如跟我解釋的,因為我不認識那位講師,我也 沒有聽過那位講師的授課,因為我也沒有多少錢。」「(問 :問妳剛才有一直提到另外一個方案,即『EXP 』的投資方案 ,起訴書第2頁記載,這個方案是投資每單位3萬3000元,折 合當時的匯率即美金1000元,妳要辦行動電話門號,還要留 蔡坤宏拍攝實名認證的照片,要拿一個手寫身分證、日期及 『EXP ASSET 資產』的紙板,拍照之後提供給她去投資,每週 獲利美元1萬5000元,相當月息600%(誤引起訴書所載月息 ),妳所聽到的陳鳳如講的『EXP』方案是否如此?)是,陳 鳳如是這樣跟我說,她說獲利很高,這是在我家講的,那時 候陳鳳如已經有租房子在平等街那邊,但我們也很少去,因 為沒必要去,『鴻潤盛世』、『EXP 』聽的地點是在我家講的, 平等街那邊是有一位朋友那邊不做了,陳鳳如就租進來,平 等街我去過兩次或三次,我去是為了要找陳鳳如拿紅利,我 聽陳鳳如講投資方案都是在我大里的家,我們在泡茶,陳鳳 如在那邊講。」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3至25、27、30頁); 證人普0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有無聽過『雲聯惠』



?)之前我有聽說『雲聯惠』,『雲聯惠』那時候很多人都知道 ,我也有參加,但後來也倒了,我沒有聽陳鳳如講『雲聯惠』 ,陳鳳如講的跟『雲聯惠』一點關係都沒有,我是參加別人的 『雲聯惠』,跟本件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問:陳鳳如跟妳 所說的『鴻潤盛世』,其獲利機制為何?)陳鳳如跟我們說她 銀行也有關係,可以透過拍賣,很多流標的物件很便宜,她 用最低的便宜的價買起來,可以恢復原來的高價錢,這些獲 利就可以利益眾生,我們覺得聽起來很合理,她有辦法運作 這樣也很好,所以我們才相信她。(問:陳鳳如有無在妳的 精舍辦過說明會,或是找講師到妳那邊去跟大家說明?)也 不是正式的像演講一樣的說明會,就像大家閒談這樣講,陳 鳳如沒有找講師來跟我們說明,就只有她講。」「(問:請 提示普0108年10月24日調查筆錄第3-4頁,妳剛剛說陳鳳如 沒有請講師,且沒有在妳的精舍辦過說明會?【提示並告以 要旨】)我忘了,陳鳳如是有請黃冠富去當講師,有辦說明 會,但不是正式上課,是平常有客人來就講,黃冠富已經往 生了,所以我就把他忘記了,等於黃冠富是那邊的講師沒有 錯,因為陳鳳如不可能常常在我那邊,黃冠富是整天在我那 邊的,他就是講師沒錯,因為太久了,我忘了。」「(問: 根據妳在之前的調查局筆錄,有無印象陳鳳如有提到過配車 這件事情?)對,關於陳鳳如講配車的事情,我很生氣,陳 鳳如跟我們說什麼時候要配車給我們,結果我們等了很久都 沒有,我不知道是怎麼運作的,我們只是投資『鴻潤盛世』, 陳鳳如說要配車給我們,我們以為陳鳳如很有辦法,她也許 從這個利潤去幫我們配車也說不定,我不知道她是用什麼方 法。」「(問:請提示普0108 年7 月26日調查筆錄,其中 提到『配車』、『並提供我名下台灣銀行埔里分行的存摺、印 鑑給陳鳳如使用』,有無此事?【提示並告以要旨】有,陳 鳳如說因為我們沒有很多錢,沒有辦法貸款,她會用她的錢 存在我這邊,美化我們的紀錄,透過美化帳戶的方式增加我 的信用評分,可以貸到更多錢,結果她要給我們配車的日期 講了,我們等很久就沒有,所以我們也覺得很奇怪,後來我 去台灣銀行總行看才知道,原來裡面沒有錢,騙我們,害我 們大家都痴痴的等,不是只有我一個。」「(問:妳在投資 『鴻潤盛世』,陳鳳如有無給妳任何操作的平台介面,讓妳去 看上面妳投資的標的的損益情況?)通常是有,投資『鴻潤 盛世』時,手機有可以進去平台那裡面看,我沒有進去看, 但是大家很多人都有進去看。在『鴻潤盛世』的投資標的案當 中,我除了接觸到陳鳳如陳鳳如的講師是住在我那邊,他 們以前就認識很久,陳鳳如說派他來講,因為她不可能常常



在我那邊,她就派他來講。」「(問:『EXP』的方案妳沒有 投資?)我沒有投資,『EXP 』的方案陳鳳如不是在我那邊講 ,是在平等街那邊講,我沒有進去平等街那邊,我也是聽其 他投資人說的,後來陳鳳如的據點搬到那裡去,我就沒有過 去平等街那邊。(問:起訴書第2頁記載『EXP』的方案,投資 每單位是3 萬3000元,當時的匯率折合美金是1000元,每週 的獲利是美元1 萬5000元……,要投資的時候還要去辦行動電 話門號給陳鳳如操作,還有拍照,拿身分證件,上面要有寫 日期的字眼的紙板來拍照,才能夠投資,妳當時有無聽到她 這樣的說明?)我知道有『EXP 』這個方案,但仔細的條件我 沒有注意聽,因為我不想參加,他們在講時我有隱約聽到, 當時應該也有其他投資人在現場,不然陳鳳如不會講,之後 沒有多久他們就搬到平等街了,後來正式運作就到平等街去 運作了。」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3至35、37至38頁);證人 廖00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問:有無聽過陳鳳如提過一 位叫做『小萍姐』的?)知道,我沒有直接認識『小萍姐』,普 0師父是在臺中市,之後有轉移到臺北市,我知道的是『小萍 姐』是在臺北的部分,她是那邊的人,但我不清楚她是做什 麼的,陳鳳如並沒有跟我直接介紹『小萍姐』。(問:有無參 加過投資案的說明會?)我們去的時候,是陳鳳如跟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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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