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9號
抗 告 人 曾建穎
送達處所:三重市正義○○○000○○ ○
相 對 人 徐維德等20人(詳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
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9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抗告人於民國111年6月6日在原法院刑事庭(下稱刑事法院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08號違反組織 犯罪條例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審理中,對相對人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下稱附民訴訟)。刑事法院於112年9月 1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後段規定,以111年度金重 訴字第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08號裁定(下稱系爭1號裁定 )公訴駁回,並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於112年9月15日以111年度附民字第541號裁定(下稱系爭 541號裁定),將附民訴訟移送原法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見附民字卷第7至13頁)、系爭1號裁定( 見原審卷第15至22頁)、系爭541號裁定(見原審卷第11至1 3頁)可憑。原法院以該附民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所定要件不符,且抗告人未以書狀或言詞聲請將附民訴訟 移送民事庭審理為由,認定抗告人之訴不合法,以原裁定駁 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抗告意旨略以:檢察官偵查不力之責任,不應由伊承擔,伊 為系爭刑案之被害人,原裁定逕駁回伊之起訴,致伊之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罹於時效風險。又系爭刑案未開庭, 伊無從以言詞向刑事法院提出聲請,經書記官連繫後,伊已 依法提出聲請,原裁定駁回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有不 當,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 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 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業 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就是類案件之法律爭議,作 出前揭統一見解。查,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並無提 出聲請方式之限制,而抗告人經書記官連繫後,已向刑事法 院提出將附民訴訟移送民事庭之聲請,有公務電話紀錄(見 原審卷第79頁)可佐,原裁定逕認抗告人未依法提出聲請, 已有誤會。況刑事法院以系爭1號裁定駁回公訴後,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民訴訟裁定移送同院民事 庭,原法院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要件,依前揭 說明,應將該事件改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以保障當事 人之訴訟權益,原裁定以抗告人提起附民訴訟,不符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於法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 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即主文第1項)廢棄,發回原法 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附表:
編號 相對人名稱 住居所 1 徐維德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2 李淳瑋 住○○市○區○○路000巷0號 3 劉立恩 住○○市○○區○○○路000號6樓 4 陳瑀紘 住○○市○○區○○街00號11樓 5 施政旭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號13樓 6 謝任哲 住南投縣○○鎮○○街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 7 張敬培 住○○市○鎮區○○街00巷0號 8 楊添財 住○○市○○區○○里○○路0段000號 居高雄市○○區○○里000鄰○○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 9 張克家 住○○市○○區○○街000巷0號 10 阮采羚 住○○市○○區○○街00巷00號 11 洪浩倫 住○○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 12 歐佳怡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居同上區美村南路239號3樓之1 13 廖仁甫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14 王陽明 住○○市○○區○○○街00號5樓 居同上區金門街376號4樓之1 15 林煥鈞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同上區復興路373巷7弄14號3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16 林煥軒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同上區復興路373巷7弄14號3樓 17 林孝忠 住○○市○○區○○街000號3樓 18 彭文濱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19 林哲雋 住○○市○○區○○街00○0號5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20 陳治宇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