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聲字,113年度,6號
TPHV,113,家聲,6,20240329,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應以該事件仍繫屬於法 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 該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欲聲請迴避之法官所審理, 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最高法院11 2年度台抗字第81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現由本院111年度家上更 三字第18號受理,聲請人聲請該案承審法官劉又菁迴避,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以112年度家聲字第38號裁定駁回 聲請在案(本院卷第5至6頁,下稱系爭案件)。是系爭案件 既經裁定終結,聲請人以該案承審法官范明達張嘉芬、葉 珊谷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即無必要,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