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上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寛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相 對 人
即上 訴 人 雲天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承諭
訴訟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2月26日所為判決(112年度消上字第11號),聲請裁定更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子寬」應更正為「林子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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