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2年度,915號
TPHV,112,上易,915,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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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915號
上 訴 人 喬崧瑞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伍君媛律師
被 上訴 人 蕭淮臨勝文環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
月18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訴外人穆潤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下稱穆潤公司)合作,共同參與基隆市安樂長樂國 民小學(下稱長樂國小)辦理採購之「110年度改善幼兒園 教學環境設施設備採購」標案(下稱系爭標案),由被上訴 人出資,穆潤公司投標,業經得標,被上訴人委任伊擔任系 爭標案之主要執行者,執行期間伊為被上訴人先行墊付相關 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3萬5,100元(下稱系爭款項),嗣 系爭標案於民國000年00月間完工並驗收完畢,伊向被上訴 人催討系爭款項遭拒。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民法第179 條規定,擇一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53萬5,1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 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與穆潤公司有意承攬系爭標案,因資 金不足而邀約伊共同合資,三方議定以穆潤公司名義投標, 成本及盈虧均按3分之1比例分配。上訴人先行墊付系爭款項 係為合資案所支付之款項,並非為伊支付之代墊款,兩造間 並無消費借貸關係。又系爭標案經結算後,虧損103萬7,665 元,上訴人與穆潤公司尚應出錢彌補虧損,其請求伊給付系 爭款項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 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3萬5,1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78頁)
㈠穆潤公司投標長樂國小系爭標案長樂國小決標予穆潤公司




㈡上訴人為系爭標案支付系爭款項,包括押標金5萬元、運動地 墊5萬元、平面製圖監工費3萬元、工程保險5,100元、地板 工程40萬元。
㈢被上訴人為聚郃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郃豐公司)代 表人,上訴人為經理(見本院卷第67頁),同時為瑞崧健康 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瑞崧健康公司)代表人(見本院卷第69 至70頁)。
五、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委任伊擔任系爭標案之主要執行 者,伊為被上訴人墊付系爭款項等情,被上訴人固不爭執上 訴人有支付系爭款項,惟否認上訴人係受其委任而墊付,並 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為:㈠上訴人主張受被上訴 人委任擔任系爭標案之主要執行者,為被上訴人墊付系爭款 項,是否可採?㈡上訴人依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 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有無理由?茲析述如下: ㈠上訴人無法證明係為被上訴人墊付系爭款項: ⒈上訴人主張受被上訴人委任執行系爭標案而墊付系爭款項, 固據提出其與被上訴人(暱稱:鰻哥)、勝文環保企業社( 下稱勝文企業社)會計甲○○(暱稱:潘姐)及穆潤公司負責 人乙○之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3 3頁)、甲○○在系爭群組記事本記錄上訴人代墊系爭標案之 款項(見原審卷第43頁)、其支付系爭款項之相關憑證(見 原審卷第45至71頁)及與甲○○、被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 見原審卷第73至75頁)為憑,然上開憑證僅足證明上訴人確 有支付系爭款項,各該對話紀錄亦僅能證明兩造及穆潤公司 有參與系爭標案及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甲○○詢問系爭標案 之對帳進度,均不足以認定上訴人係受被上訴人委任執行系 爭標案而墊付系爭款項。
 ⒉上訴人雖另提出其於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摺明細(見 原審卷第149至155頁),主張其因系爭標案受雇於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或關係企業聚郃豐公司皆有按月給付伊5萬元薪 資等語。查上訴人固於被上訴人為負責人之聚郃豐公司擔任 經理一職,然上訴人亦同為瑞崧健康公司之代表人,則上訴 人是否係受被上訴人委任而擔任系爭標案之主要執行者,即 非無疑,是尚難僅以聚郃豐公司有按月給付上訴人薪資,而 遽認上訴人係為被上訴人墊付系爭款項。
 ⒊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就系爭標案為合資關係,並提出上訴人分 別與被上訴人及甲○○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憑,其上載有「鰻 哥(即被上訴人),...長樂代墊款如下…長樂虧損多少?我



跟乙○各負擔一半。虧損金額在從我代墊款扣除,謝謝」( 見原審卷第127頁)、「潘姐(即甲○○)您跟鰻哥(即被上 訴人)的錢,我想法很單純,就是本金退還給你們,剩餘虧 損跟你們無關,我跟乙○(即穆潤公司負責人)算。姐您跟 哥代墊本金是多少?」(見原審卷第129頁)。而證人甲○○ 於本院證稱:一開始是上訴人及乙○來找被上訴人談合作標 學校工程,當初談好是三方合作,利潤也是三方分配,只是 上訴人及乙○表示無法立即支付廠商款項,希望由被上訴人 先出款,等案子結束,再依各3分之1比例結算;嗣系爭工程 做快兩個月,伊與上訴人即已計算出是虧損,該案成本是上 訴人與乙○預估,虧損100餘萬,因所有廠商費用均由被上訴 人支出,已大於應分擔之虧損,最後虧損都是被上訴人出的 錢,上訴人及乙○並未再拿錢出來,上訴人有向伊表示,可 以請被上訴人把本金拿回去,所有虧損都由上訴人跟乙○負 責等語(見本院卷第95至96頁),核與上開對話紀錄內容相 符,足認上訴人確有就系爭標案因其與乙○成本估算有誤, 而向被上訴人及甲○○表示虧損金額由其與乙○負責,則被上 訴人抗辯兩造就系爭標案為合資關係,尚非無據。 ⒋綜上,依上訴人之舉證,尚難認其有何受被上訴人委任擔任 系爭標案之主要執行者而為被上訴人墊付系爭款項之情,上 訴人此部分之主張,尚不足採。
㈡上訴人依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 爭款項,均無理由: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 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 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費借貸契約,係當事 人間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成立。則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 借貸關係存在者,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 付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66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為被上訴人墊付系爭 款項,尚不足採,業經本院認定如上,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 明其與被上訴人就系爭款項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之情, 則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 ,即無理由。
 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不當 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 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 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 利。次按基於給付而受利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所謂無法律 上之原因,係指在客觀上欠缺給付目的而言。故主張該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人,自就該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之欠缺給付之 目的負舉證責任,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其代 被上訴人墊付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復主張被上訴人應 返還不當得利,二者已有扞格。而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雖經本院認定如上,惟上訴人並未就其所主張不當 得利成立要件之欠缺給付之目的為任何舉證,況被上訴人抗 辯兩造就系爭標案為合資關係,尚非無據,亦經本院認定如 上,則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 款項,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53萬5,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 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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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郃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