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訴字,111年度,27號
TPHV,111,金訴,27,202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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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7號
原 告 王鼎耀
被 告 陳靖騰
曹晏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8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靖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3,33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靖騰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831,111元供擔保後,得為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蔡曜灯陳靖騰曹晏甄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本息,嗣變更請求之本金為3,740,000元並撤回對蔡曜灯之起訴(見本院卷二第41、288頁),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被告陳靖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陳靖騰為吸金集團「圓夢贏家制度」(下稱圓夢贏 家)在臺灣唯一窗口或負責人,與其女友即曹晏甄共同負責招 攬下線投資人、協助收取、清點、保管資金、兌換及派發紅利 等事項,陳靖騰曹晏甄直接或間接招攬投資人,共同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 ,而從事銀行存款業務。伊因投資成為圓夢贏家會員,於民國 000年0月間,交付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含部分匯款 至訴外人蔡曜灯〈已歿〉帳戶、部分現金、部分以紅利扣抵), 扣除伊已領回分紅340,000元,仍受有3,740,000元之損害等情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規定, 求為擇一判命被告如數連帶賠償,而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3,74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被告則以:
曹晏甄部分:伊僅為投資人及受害人,不認識原告或經手其款 項;查扣之現金均為陳靖騰所有,與伊無關,且刑案經最高法



院發回,伊並無犯罪。況伊於103年9月因涉及圓夢贏家案遭羈 押,業經新聞報導,原告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置 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陳靖騰未於準備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原告主張被告與集團成員共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 ,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而從事銀行存款業務, 陳靖騰曹晏甄負責該集團在臺灣之說明會之舉辦、下線之遊 說、資金收取、保存、帳務等事項,訴外人陳楨易、陳楨岳陳丹渝曹慶鈴負責招攬下線投資人、協助收取、清點、保管 資金、兌換及派發紅利等事項,林致宇負責帳務、金錢之收取 、保管、派發紅利及相關行政事項,其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 點交付該表所示之現金等事實,有附表所示之證據可證。佐以 曹晏甄於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下稱本院第12號) 刑案審理時坦承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陳靖騰亦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向法院提起公訴,有本院第12號刑事 判決及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5654、25577號起訴書(見 本院卷一第9至789頁及卷二第349至390頁)可稽,是原告前開 主張,洵堪採認。
曹晏甄雖辯稱伊僅為投資人及受害人,不認識原告或經手其款 項,刑案業經最高法院發回,伊並無犯罪云云。惟查: ㈠陳靖騰曹晏甄藉由私下告知或在國內外不斷舉辦說明會、分 享會,向不特定人講解圓夢贏家制度等情,業據下列同案刑事 被告於刑案偵查或審理中陳述明確:⒈盧朝幸證稱:陳靖騰曹晏甄有在劉見賢家中,對劉見賢說明投資計畫等語、⒉紀剴 洛證稱:102年1月去馬來西亞才認識曹晏甄,當時投資訊息是 馬來西亞上課的賭王王梓權說的,回國後才由曹晏甄發放相關 消息給伊,回國後有請曹晏甄對伊解釋一下介紹人可以拿獎金 之事等語、⒊張彬證稱:103年8月初劉蕙弘想知道這個投資, 老闆DAVID哥(指陳靖騰)就帶他的女友(指曹晏甄)到溫莎 堡建案一樓會議室談,是由陳靖騰劉蕙弘介紹專案內容等語 、⒋俞豪證稱:101年11、12月間,陳靖騰與伊閒聊時說起有不 錯的投資在馬來西亞,一定可以賺錢,問伊要不要投資,伊覺 得陳靖騰很有錢,一天到晚打高爾夫球,沒事待在家,伊相信 陳靖騰投資會賺錢,就去貸款借錢交給陳靖騰投資,陳靖騰帶 伊去看圓夢贏家,還打電話給伊母親叫她投入等語、⒌馬世忠 證稱:伊曾參加陳靖騰授課之說明會及訓練會,說明會是介紹 圓夢贏家,訓練會是教導如何做,地點在臺北劍潭活動中心等 語、⒍陳國倫供稱:伊因王柏鈞介紹而認識陳靖騰陳靖騰



王柏鈞引薦到馬來西亞圓夢公司進行考察,認為該案可以投資 ,才會和親友一起集資投資,國外都是王梓權兄弟來上課,課 後陳靖騰找臺灣的投資人詢問有無問題,如有人提問,陳靖騰 會回答他們提的問題,曹晏甄也有上台分享圓夢贏家的經驗, 國內說明會有一場在劍潭,現場主要在說明的就是曹晏甄,主 持人也是曹晏甄陳靖騰把圓夢贏家公司概況從頭到尾介紹一 遍,告訴大家圓夢贏家的投資案與其他產業之差別,大部分他 和曹晏甄就是講公司概況及獲利來源等語、⒎遲玉宴證稱:陳 靖騰說他自己是馬來西亞圓夢贏家在臺灣的頭頭,並告訴伊投 資方案的上課訊息及獲利分紅等過程等語、⒏黃凱若證述:李 冠蓁帶陳靖騰曹晏甄來跟遲玉宴說圓夢贏家,遲玉宴事後有 跟伊說,要伊去馬來西亞了解等語、⒐黃宜蓁證稱:是陳靖騰曹晏甄來講解圓夢贏家,他們還叫伊找朋友去聽他們分享等 語、⒑黃慶云證稱:102年7、8月伊經李采燕介紹圓夢贏家,李 采燕說陳靖騰曹晏甄同年8月要下來南部,有說要約見面, 陳靖騰說他們有一個圓夢贏家計畫,內容是說伊繳61.2萬元學 費,這算是銀級配套,可以去馬來西亞上初級班,會教伊百家 樂提現系統,贏的機率有99.8%等語、⒒康明盛證述:陳靖騰覺 得圓夢贏家這個模式不錯,就把這樣的經營模式引進臺灣,他 是臺灣負責人,下線如果有需要也會找他講解圓夢贏家的經營 狀況等語、⒓邱桂津證述:李冠蓁帶伊去陳靖騰住處或咖啡廳 聽陳靖騰曹晏甄解說圓夢贏家,他們說投資61.2萬元,每月 可以領4萬多元回來,都是陳靖騰在講解,曹晏甄在旁邊,有 時候插一兩句等語、⒔林勇成證述:陳靖騰有提到馬來西亞有 一個課程,伊有籌資金與陳靖騰一起前往馬來西亞上課,當時 陳靖騰沒有提到太多內容,只有說馬來西亞有一對兄弟有一項 技術,可以到賭場裡提取獲利,其他都是到馬來西亞上課才知 道等語、⒕陳俊男證述:在103年3、4月,陳靖騰遊說伊投資圓 夢贏家2個白金級,總共2,560萬元,當初在高雄談事情時是陳 靖騰和曹晏甄在場,在桃園高鐵青埔站跟其談投資這些事情時 ,是陳靖騰曹晏甄莊月珠跟伊談,曹晏甄並幫伊安排去香 港上課等語、⒖蔡曜灯證述:於103年時,陳靖騰跟伊講圓夢贏 家的事,對伊招攬,曹晏甄也有一起來等語、⒗顏勝閔證稱: 伊是陳靖騰介紹加入投資,陳靖騰在台上說明,伊是做投資分 享等語、⒘蔡冰柔證述:伊是陳靖騰曹晏甄遊說及介紹,才 於102年3月1日加入圓夢贏家;說明會要辦時,曹晏甄會跟伊 說,報名是跟曹晏甄或「阿布」(即林致宇)聯絡,是陳靖騰 講解公司的運作,曹晏甄教伊電腦如何操作等語、⒙高靖富證 稱:伊有看到陳靖騰曹晏甄曹晏甄父母去收錢和作投資的 說明;伊有參加陳靖騰舉辦的圓夢贏家說明會;在香港時,陳



靖騰、曹晏甄有提倡參加承諾挑戰,如挑戰成功,公司會撥點 數等語、⒚艾鎧明證稱:是陳靖騰叫伊加入圓夢贏家,都是陳 靖騰、曹晏甄一起來找伊等語、⒛陳鳳珠證稱:伊是曹晏甄於1 01年11月份介紹加入圓夢贏家;陳靖騰曹晏甄邀請伊去香港 、新加坡,陳靖騰是伊上線,換點數要找曹晏甄、不知道的事 也是問曹晏甄等語、奚偉哲證稱:是陳楨岳跟伊解說,帶伊 認識陳靖騰,主要是陳靖騰跟伊遊說,說他們的獲利模式及分 紅等語、詹竣皓證稱:是陳楨岳帶伊認識陳靖騰,由陳靖騰 主講圓夢贏家的制度、獲利情況,曹晏甄在圓夢贏家的角色就 是分享,遊說的幾乎都是陳靖騰曹晏甄等語、陳謙證述: 是馬世忠陳靖騰在高雄高鐵站附近,跟伊說「上課有錢賺」 ,解說投入多少賺多少等語、翁家嫻供述:是陳靖騰找伊加 入圓夢贏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至63頁之本院第12號判決理 由欄貳一㈡⒉⑴所載)。
㈡另陳靖騰曹晏甄曾在臺北市、新北市所屬之劍潭活動中心、 內湖莉蓮會館、三峽大觀路某處、南京東路兄弟飯店、林口文 化路餐廳、烏來、蘆洲吳庭翊經營之店內、曹晏甄陳靖騰○○ 住處、六福皇宮、陳靖騰○○○○路住處、館前路、長安西路、大 安區仁愛路珠寶店、忠孝西路咖啡廳、忠孝東路咖啡廳、民生 東路麥當勞、東區壽喜燒餐廳、桃園市境內之桃園餐廳、臺中 市轄內之沙鹿土雞城、不詳飯店、清新溫泉、北屯通豪飯店、 國泰人壽的會議室、南屯南山人壽訓練中心、大和屋、高雄市 境內之麗尊飯店、品皇咖啡、尚品咖啡、溫莎堡社區會客室、 高雄商旅會議廳、不詳咖啡廳等處所,講解圓夢贏家、獲利分 紅方式,如何拉人加入圓夢贏家,或提及連睡覺都在賺錢,別 人1個月的錢,陳靖騰等人1小時就賺到等情,業據證人柯露淇王瑞蘭齊澎穗陳素真關寶宗呂昀儒駱詠潔靜 雄、陳昌宏、林秀玉、簡森炯、左䕒晴、麗月、楊宗儒、李 國志、楊宗遠、鄭騏霖許哲尉陳斈嘉林建成王瑞琪、 林皇甫、陳迦南、陳家明黃俊翰黃玉文林玟樺、李勁霆 、呂品樺鄭晴嚅、蔡昀蓁、蔡金源黃宗志、李雲華蔡郁 佳、吳玉筷、張博翔、蔡銘書、蔣筑涵吳世琪、蔡耀賢、黃 敏慧、廖滄敏、郭桂爾、黃為民、陳政隆張德福於同案證述 詳實(見本院卷一第50至52頁之本院第12號判決理由欄貳一㈡⒉ ⑴所載)。陳靖騰曹晏甄曾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澳 門等處開說明會等情,據證人葉世偉、林騏宏、林泰均、黃玉 梅、王麗玲、雷動員、范發熒、劉正昆、林國春、曾素蘭於同 案證述甚明(見本院卷一第52頁之本院第12號判決理由欄貳一 ㈡⒉⑴所載)。又陳靖騰曹晏甄曾在不詳咖啡廳或其他處所, 介紹或上台講解圓夢贏家,提及圓夢贏家很賺錢,並說這個是



做善事,可以捐給慈善機構,是非賭致富等情,據證人李麗仙曾錦成、魏士勛、莊生合邱添財、李承孺、陳翊媛、曹以 順、唐伃慧、唐賢英、吳庭翊、王明理、左䕒晴、李翊銓、葉 逸信、周綺英林應立林言承(原名林雪舫)、邱振華、紀 信嘉、黃景裕、陳家明、潘世興於同案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 第52至53頁之本院第12號判決理由欄貳一㈡⒉⑴所載)。㈢由上可知陳靖騰曹晏甄除私下向親友介紹、遊說加入圓夢贏 家外,亦於國內不少處所,頻繁舉辦說明會或訓練會,以壯大 參與圓夢贏家之投資人陣容,並不斷吸納投資人交付之款項, 過程中亦配合參與帶領投資人至香港、新加坡等處舉辦之圓夢 贏家會議或課程,藉以堅定或博取投資人參與圓夢贏家之信心 。倘曹晏甄僅係參與圓夢贏家之單純投資人,則依其等所稱之 不同級別按月配發之月淨利(月分紅),即可平白獲取巨大利 益,實無需耗費大量時間、心力和金錢在各處舉辦說明會、訓 練會以招攬不特定人、多數人出資參與圓夢贏家之必要,足認 曹晏甄並非單純投資圓夢贏家之投資人。
㈣圓夢贏家投資人所交付之投資款,係直接或輾轉交予陳靖騰曹晏甄等情,業據下列同案刑事被告陳述明確:⒈田彥紳供述 :陳靖騰會請伊到特定地方去拿行李箱,一開始不知道行李箱 裡面裝什麼,是後來新聞見報才知道;伊依照陳靖騰指示收到 的行李箱就送到○○○○路陳靖騰住處,也有去曹晏甄位於○○○○路 住處,伊跟父親、哥哥湊資金等語、⒉盧朝幸證述:伊將投資 款匯給曹晏甄等語、⒊鄧容翠證述:大筆的下線投資款,曹晏 甄和陳靖騰會自己去拿等語、⒋黃德松證述:102年9月、11月 大筆的金額是現金交給陳靖騰曹晏甄;其他投資人交付投資 款給伊,伊在到○○○○路交給曹晏甄跟林致宇等語、⒌周奕光證 述:伊會將錢拿給陳靖騰曹晏甄等語、⒍李冠蓁證述:伊加 入圓夢贏家錢幾乎都是交給曹晏甄,伊下線有的人會直接交給 曹晏甄,或者跟伊一起去交給曹晏甄等語、⒎紀剴洛證述:錢 都是交給曹晏甄等語、⒏張彬證述:伊都是交現金給陳靖騰等 語、⒐俞豪供述:伊將錢給陳靖騰陳靖騰過幾天後給伊帳號 密碼。伊有向俞鵬鈞陳賽華、俞鵬銘、陳峻偉蔡榮軒、楊 宗遠收錢,轉交曹晏甄等語、⒑馬世忠證述:伊下線如果要投 資圓夢贏家專案,偶爾曹晏甄陳靖騰也會收等語、⒒陳國倫 供述:伊將錢交給陳靖騰後,就會有人幫伊把圓夢贏家網站帳 號開通;投資款是交給曹晏甄陳靖騰等語、⒓遲玉宴證述: 投資款有時候是曹晏甄陳靖騰一起來收等語、⒔黃凱若證稱 :伊將錢拿給陳靖騰曹晏甄等語、⒕林富豪供稱:錢是曾玉 娟交給陳靖騰,繳錢當下有些人會有問題,陳靖騰會解答說明 ,黃為民加入時曹晏甄也在場等語、⒖黃宜蓁證稱:伊投資款



曾匯給曹晏甄台新銀行帳戶等語、⒗康明盛證稱:伊將投資款 交給陳靖騰曹晏甄;下線給伊投資款後,伊會交給曹晏甄等 語、⒘陳俊男供述:伊現金投資64萬元,是交給陳靖騰和曹晏 甄等語、⒙蔡曜灯供述:伊買點數都去陳靖騰住處給他現金, 他用手機或筆電操作,有時候是曹晏甄陳靖騰操作的,伊也 有跟曹晏甄換過買過點數等語、⒚林勇成供述:投資款以現金 交付陳靖騰,並透過陳靖騰跟公司購買點數;底下投資人的投 資款項,伊會交給陳靖騰曹晏甄等語、⒛顏勝閔供述:陳靖 騰和曹晏甄是男女朋友,收款部分是曹晏甄安排,陳靖騰跟伊 說收款直接找曹晏甄等語、蔡冰柔證述:伊先生102年3月準 備一筆課程的錢,是匯給曹晏甄,後續加碼投資部分是匯款, 部分是曹晏甄派人向伊收投資款等語、高靖富證述:陳靖騰曹晏甄都是圓夢贏家主要負責換現金點數的人,換錢跟點數 都找他們;伊投資圓夢贏家,最後錢應該是到陳靖騰那裡,因 為換錢、點數都是跟曹晏甄換,點數在陳靖騰手上等語、翁 家嫻證稱:投資款是交給陳靖騰等語、劉姝寧供稱:投資款 是交給曹晏甄等語、陳鳳珠供稱:伊下線及不是伊招攬的人 的投資款,有透過伊交給曹晏甄等語、艾凱明證述:投資款 在三峽交現金給陳靖騰等語、蕭億宗證述:300多萬都是約在 三峽交給阿布(林致宇)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4至63頁之本院 第12號判決理由欄貳一㈡⒉⑵所載),堪認國內投資人,如有意 願出資加入圓夢贏家,須將款項直接或間接交予陳靖騰、曹晏 甄。
陳靖騰曹晏甄以前述方式與同案刑事被告分工合作,各自分 擔向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 以達非法吸金之目的,共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 犯行,縱曹晏甄辯稱不認識原告,未經手其款項云云,仍無礙 其有以共同違反銀行法之吸金行為,致原告受損之侵權行為之 認定。又曹晏甄刑事案件雖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09 0號判決發回更審(見本院卷二第311至347頁),惟查最高法 院發回意旨並未否認其犯行,而係針對本院第12號刑事判決關 於數行為論罪之依據,以及犯罪所得之調查有所指摘,不影響 曹晏甄共犯上開銀行法之認定,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 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本院自得審酌兩造之主張及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定曹晏甄共同為侵權行為。  
㈥因此,曹晏甄上開辯詞,委無足採。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旨在保障存款人權益,使其免受不測之損害,自屬 保護他人之法律。而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 、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 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 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係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 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而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 制規定為收受存款。故有違反銀行法而造成損害,違反銀行法 之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 判決意旨參照)。曹晏甄既承認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 第29條之1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行為,且上開事證可認被告共 犯銀行法之犯行,其行為自屬共同侵權行為。
然查原告於103年12月15日接受檢察事務官偵訊時對陳靖騰提告 詐欺及違反銀行法(見104年度他字第207號卷第3頁即本院卷 二第65頁),嗣檢察官偵查後於104年1、9月間分別對陳靖騰曹晏甄提起公訴,並對蔡曜灯為追加起訴,有新北地檢署10 3年度偵字第25654等號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見本院卷二第93 至144、349至390頁)可稽,而上開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均載 明陳靖騰與曹甄晏均係圓夢贏家之核心成員等語至明,且原告 亦坦認其有收到起訴書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42頁),足 認原告於104年間應已知曹晏甄亦為本件共同侵權行為之賠償 義務人,惟其遲至108年12月23日(見附民卷第3頁)始於本院 刑事庭對曹晏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因本件侵權行為對渠所 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2年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參 照)。則曹晏甄抗辯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 效,伊得拒絕給付等語,洵堪採信。
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 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 除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 者,準用之。又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276條及第280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準此,連帶債務就消滅時效已完成之債務人應分擔 部分,他債務人既同免其責任,則於命他債務人為給付時,即 應將已罹於消滅時效之債務人應分擔之債務額先行扣除,不問 該債務人是否援用時效利益為抗辯,而異其法律效果,始能避 免他債務人於給付後,再向該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反使法律關 係趨於複雜及剝奪該債務人所受時效利益之弊(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77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受損之共同侵 權行為,依前開說明,行為人有本件被告2人及該表所示收受 款項之蔡曜灯,合計3人,渠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是渠等就各該行為相互間應平均分擔債務。又原告



曹晏甄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2年不行使而消滅, 曹晏甄復為時效抗辯,則其等3人應平均分擔給付予原告(計 算式:3,740,000÷3=1,246,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陳 靖騰亦同免其責,且此不以陳靖騰是否援用時效抗辯而異,避 免其於給付後再向曹晏甄行使求償權。因此,原告得請求陳靖 騰給付2,493,333元(計算式:3,740,000-1,246,667=2,493,3 33),逾上開數額者,核屬無據。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陳靖騰給付2,493 ,333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 月31日(見本院卷二第40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原告勝訴部分,其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 法並無不合,爰依其聲請酌定相當數額准予假執行。至其敗訴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附表:
編號 交付時地 交付金額及對象 領回紅利 證據出處 1 103年8月間某日/轉帳至蔡曜灯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080,000元/(部分現金、部分紅利扣抵)蔡曜灯 340,000元 1.王鼎耀103年12月1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4年度他字第207號卷第3頁、本院卷二第65頁) 2.王鼎耀107年3月20日審判筆錄(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T004卷第434至452頁、本院卷二第74至92頁) 3.聯邦銀行存款憑條8紙(04年度他字第207號卷第4至6頁、本院卷二第67至69頁) 合計 3,740,000元 (計算式:4,080,000-340,000=3,740,000) 註:見本院卷一第329頁之本院第12號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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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