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9號上 訴 人 林妙嫣 輔 助 人 周素芬 上 訴 人兼 輔助 人 林德棣 上 訴 人 張順喜 張萬貴 周一竺 林俊安 林佛洲 李鳳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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