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336號上 訴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柯萱如律師被 上 訴人 A02訴訟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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