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110年度,41號
TPHV,110,金上,41,20240326,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嚴珮綺律師
被 上訴人 鍾喬安
李沛宜
戴文瑞
劉家安
黃煜紳
詹宜霖
簡兆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
1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逾附表「得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 第185條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 四「受損金額」欄所示金額本息,嗣上訴人上訴後,被上訴 人就上訴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騰公司)部 分,追加依民法第28條、第188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 卷二第238頁),核其追加請求與原訴主張之基礎事實均係投 資成為榮騰公司會員致受有損害所衍生之爭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陳為榮榮騰公司之負責人,綜理該公司營運業務 及規劃獎金發放制度,暨負責設計如原判決附表一㈠所示之 投資制度運作模式及獎金發放制度(下稱榮騰一局);被上 訴人陳宥騏則擔任榮騰公司之總監兼監察人,負責處理人事 任用與管理、員工訓練及公司財務審核;另由民國102、103 年間成為榮騰公司會員之被上訴人巫政陞黃麟鈞擔任高雄 區營運中心負責人,被上訴人黃唯品擔任桃園區營運中心負 責人,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負責會員每月收單業務、召 開說明會以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講解獎金制度或提供公司 投資訊息。嗣陳為榮又設計如原判決附表一㈡所示之投資制 度運作模式及獎金發放制度(下稱榮騰二局),陳宥騏、巫 政陞、黃麟鈞黃唯品則負責與榮騰一局相同事務。 ㈡榮騰一局、榮騰二局均係由會員按月重銷(即重新消費)或 使傳銷商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 之合理市價為其主要收入來源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手法,使商 品虛化,且上訴人藉此收受投資,而與伊等多數或不特定投 資者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潤,是上訴人違反多層 次傳銷管理法(下稱多傳法)第18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規定之保護他人法律。伊等投 資榮騰一局、榮騰二局而成為榮騰公司會員,被上訴人鍾喬 安、戴文瑞簡兆良係借用如附表「出名人」欄所示訴外人 名義投資榮騰公司,伊等投資如原判決附表四「投入金額榮 騰一局」、「投入點數榮騰二局」,扣除如原判決附表四「 取得獎金榮騰一局」、「取得點數榮騰二局」欄所示獎金後 ,尚有如附表四「受損金額」欄所示之損害。
 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及第185條規定, 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聲明:⒈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伊等如原 判決附表四「受損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⒈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五「得請求金額」欄所示金 額,及榮騰公司、陳為榮陳宥騏黃麟鈞黃唯品自107 年11月8日起,巫政陞107年11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上訴人以如原判決附表五「供擔 保得假執行金額」欄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並駁回 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答辯 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於本院就榮騰公司部分追加依民



法第28條、第188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被上訴人就原審 判決駁回其餘請求部分,未聲明不服)
三、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成為榮騰公司會員及以重銷方式維持 會員資格時,榮騰公司有提供價值相當之商品或刊登廣告服 務,無商品虛化之情形,且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之代數(分 紅)獎金、分紅點數(下均稱代數獎金)與介紹他人加入完 全無關,榮騰公司非以會員介紹他人參加投資為主要收入來 源,並未違反多傳法第18條規定。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 分別為高雄區、桃園區營運中心負責人,未參與榮騰一局、 榮騰二局之設計,亦無決策權,與被上訴人所受損害並無因 果關係。榮騰公司從未與會員約定將返還繳交之入會或重銷 購物金,會員需以一定條件成就,始有可能取得相當獎勵, 亦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銀行法及多傳法 第18條僅屬行政管制,均非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 人之法律。上訴人所主張之損害,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得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又鍾喬安戴文瑞、簡 兆良借用如附表「出名人」欄所示訴外人名義投資榮騰公司 顯屬虛構,是其等就他人投資之損失請求賠償,屬當事人不 適格。被上訴人僅有實際投入榮騰二局之現金方能認為係其 等所受損失。況被上訴人請求損害時應扣除所獲商品之價值 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 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被上 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四、查陳為榮於99年12月31日設立便利連購實業有限公司(於10 2年9月5日更名為榮騰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號00樓之 0),為榮騰公司之負責人,設計榮騰一局、榮騰二局,綜理 榮騰公司之營運業務及規劃獎金發放制度。陳宥骐為陳為榮 之妻子,擔任榮騰公司之總監兼任監察人,負責處理人事任 用與管理、員工訓練及公司財務審核。巫政陞黃麟鈞擔任 高雄區營運中心負責人,黃唯品擔任桃園區營運中心負責人 ,負責會員每月收單業務、召開說明會以招攬不特定民眾加 入、講解獎金制度或提供公司訊息等情,有桃園市政府109 年3月2日函檢送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 可證(見原審卷一第203-20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 本院卷一第99頁),堪信為真實。
五、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違反多傳法第18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規定之保護他人法律,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28條、第188條規定,應連帶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之入會及運作制度違反多傳法第18條之 規定:
⒈多傳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 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所稱



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 ,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 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 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多層次傳銷管 理法第3條、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多層次傳銷制 度,係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 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詳 言之,介紹他人加入,本屬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理應 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如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 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悖於事 理之常,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範範疇,至其構成要 素為:⑴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⑵係以由已入 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即「 平行擴散性」);⑶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 利間有因果關係。然多層次傳銷事業,如使其傳銷商以介 紹他人參加,而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其 主要收入來源者,即屬變質多層次傳銷,而為法之所禁, 此觀多傳法第18條規定即明。乃因變質多層次傳銷,將使 其後參加之傳銷商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損失 ,但發起或領導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徒獲暴利,故明文 加以禁止。準此,是否為變質多層次傳銷,應於具體個案 中,就其傳銷商是否以介紹他人參加所獲佣金、獎金,而 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所得為其主要收入來 源為斷。至是否為「主要」之認定,以50%為判定標準之 參考,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受害層面及程度等實際 狀況合理認定,多傳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就此亦有明定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參加人收入來源若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介紹他人, 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報酬 ,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多傳法第18條之規定,應從其商 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從而,事業以多層次 傳銷方式,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提供,應確實存在商品 交易或勞務提供,倘形式上宣稱特定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 ,惟實質上並未有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參加人加入係為 積極取得領取獎金之資格,其後並可藉由推廣商品或勞務 之名義,介紹他人加入,獲得佣金、獎金等經濟利益,即 足堪認定事業從事違反多傳法第18條規定之行為。 ⒉陳為榮於刑案中陳稱:榮騰一局要購買產品或是銷售產品 ,也就是要買新臺幣(下同)4,200元的產品,就直接當 會員,且要每個月都要有購買1個單位以上才可以繼續成



為會員,若中間有1個月沒有購買就停止會員;榮騰一局 購買1個單位4,200元,榮騰公司會給他一組號碼,日後可 以領代數獎金,第一階300元,第二階1,800元,第三階2, 700元,第四階8,100元,第五階2萬4,300元,第六階8萬2 ,800元,共12萬元,領滿12萬元,這個球就出局,所謂的 球就是我們給會員的號碼。榮騰一局會員花4,200元的重 銷費用所購買的商品價值大約是800元,銷售獎勵占4,200 元的60%到65%;至於榮騰二局必須花5,500元跟榮騰公司 承租廣告,5,500元就是一個單位5,500點,每月都要租, 可以租一個以上的單位,這跟第一局一樣有代數獎金,第 一層900點,第二層5,400點,第三層5,400點,第四層8,1 00點,第五層2萬4,300點,第六層5萬5,900點,共10萬點 ,這與第一局一樣,承租一個單位我們會給一組球號,讓 會員可以排序領代數獎金,榮騰二收的5,500元,若含營 業稅,是60至65%拿來發獎金,但此部分不含獎勵部分, 若含獎勵應該也不會超過70%,事實上代數獎金分出來的 分紅獎金,但二者是1比1,所以代數獎金與分紅獎金的金 額是相同的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 署)105年度他字第6653號(下稱第6653號)卷四第10-11 頁,卷六第70-72頁】。陳宥騏於刑案中稱:伊在榮騰公 司擔任總監職務,工作內容為內勤、行政人員的教育、管 理,榮騰公司是傳銷公司,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民 眾可以購買4,200元產品成為公司會員資格,會員每個月 要重銷4,200元,公司會員矩陣排列,每1個球不分母球、 子球、公球都代表獎金12萬元,獎金是每週計算發放,每 1球累積最高可領到12萬元,領完12萬元這顆球就結束了 ,加入矩陣的球越多,會加快領取獎金的速度。會員只要 有球,無須去推銷、推廣榮騰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就可以 累積最高領取12萬元獎金等語(見第6653號卷五第47-49 頁)。可知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之投資內容,投資人需先 投資相當款項購買與商品、刊登廣告,始能成為榮騰公司 之會員,會員只要有球,無須去推銷、推廣榮騰公司的商 品或刊登廣告服務,就可以累積最高領取12萬元、10萬點 獎金。
巫政陞於刑案中供稱:榮騰公司都給重銷商品的廠商490元 到520元,重銷商品的實際價格都遠低於會員在重銷訂單 所支付之4,200元,在106年11月因為會員人數滿了,所以 榮騰公司停止招收,改用另外一種方式招收新的會員,先 前的稱為第一局,現在是稱為第二局,先前是以網路購物 招收會員,現在第二局以廣告商的模式招收會員,每個單



位廣告費5,500元,也是每個月至少買1個單位以上、每個 月都要購買,第二局購買每個單位的廣告費,一樣會獲得 一組球號,可以依序累積領取紅利,一樣是6層,第一層9 00點,第二層5,400點,第三層5,400點,第四層8,100點 ,第五層2萬4,300點,第六層5萬5,900點,共10萬點,1 點代表1元,會員介紹其他會員加入第一局是可以獲得800 元,第二局是可以獲得600點,介紹人就成為新會員的上 線,上線跟下線只有推薦人跟被推薦人,不會往前延伸。 會員會選擇加入會員、購買重銷商品的原因是認為可以獲 得球號領取紅利,順便可以買商品,但主要還是以取得紅 利為目的等語(見第6653號卷四第57-60頁)。黃麟鈞於 刑案中亦供稱:在榮騰一局要成為會員資格,第1個月要 投入4,200元,可以取得1顆母球,接下來每個月都要重銷 4,200元購買子球,公司會再加贈1顆公球,會員每個月都 要重銷至少4,200元,以維持母球及其他公球與子球的球 權,所有的球都會排入三角矩陣內,要跑完7層,每層依 序領300元、900元、2,700元、8,100元、2萬4,300元、7 萬2,900元、1萬800元,總計可領為12萬元。伊加入榮騰 公司成為會員的重點不是商品,而是希望可以獲得每顆球 滿局的獲利。公司有推薦獎金,即每月重銷時可以自己推 薦自己,所以自己會另外取得800元獎金,若再推薦別人 也會有推薦獎金800元,推薦獎金不包含在每顆球滿局可 以領到的12萬,因此會員在剛加入時就要填寫推薦人,推 薦的單數越多可以領到的推薦獎金越多。以一般消費者的 角度,榮騰公司網站上販售的商品是高於市價,但因為陳 為榮在介紹此制度時說,若我們每月投4,200元,約2到3 年後,每月領到的錢就會多於4,200元,等這時候就不用 再拿出重銷費用,就等著領到每顆球滿局可領到的12萬元 。所以就伊而言,加入榮騰公司的重點不是商品,而是希 望可以獲得每顆球滿局的獲利。至於後來會推出榮騰二局 方案,是因為陳為榮說第1局會員領獎金的速度比較慢, 會員會失去信心,會陸續退單,公司可以發放獎金的金額 就越來越少,所以要設計第2盤即榮騰二局,將第2盤收取 的錢提撥一些至第1盤去,增快第1盤會員領錢的速度。陳 為榮設計的榮騰二局參加方式就是成為會員要成為榮騰公 司的廣告商,會員要在網站上張貼任何廣告,每個月繳納 5,500元,可以刊登1則廣告,並取得1顆母球,接下來每 個月要重銷5,500元取得子球,子球排入矩陣中,三角矩 陣共分6層,每1層領取點數分為900點、5,400點、5,400 點、8,100點、2萬4,300點、5萬5,900點,點數與現金比



例為1比1,滿局後每顆球可以領10萬點即10萬元,球權消 滅,加入榮騰二局,第1顆球繳納3個月後第4個月就不用 再繳,等領10萬。第2顆球繳納時間為會長一點,每個會 員會因為每顆球加入的時間不同而影響獲利時間,但因為 現在流量比較大,也就是比較後面加入的會員領錢的時間 會加長,剛開始有人第3個月就不用再繳錢等領10萬,現 在可能要繳約1年才有辦法不用再每月繳5,500元,就可以 等局排滿後等領10萬等語(見第6653號卷四第119-121頁 )。黃唯品於刑案中亦陳稱:入會時以4,200元購買商品 ,取得一顆母球成為會員,之後每個月重銷購買商品,取 得子球,形成三角矩陣就能領得佣金,該顆球滿局領12萬 元,這顆球就不能再領錢。榮騰一局,推薦1個人購買1單 位的產品,可獲得800元傭金,或是自己在購買1單位的產 品,可獲得800元傭金,推薦2個人,榮騰公司會送1顆公 球,1顆公球就可以領滿12萬元佣金(見第6653號卷四第3 8-39頁)。是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之投資內容,投資人需 先投資相當款項購買商品、刊登廣告,始能成為榮騰公司 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會員,且巫政陞黃麟鈞亦肯認其 等加入會員係著眼於分紅獎金,而非針對商品或刊登廣告 本身,而黃麟鈞更表示投資1年後即不用再投資,而可持 續領錢。
⒋又刑案證人分別證稱如下:
   ⑴王月桂證稱:伊投資榮騰公司最主要就是要領紅利,伊 加入的原因除了有商品可以拿之外,還可以領紅利,有 些商品確實沒有4,200元價值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7年 度偵字第11468號(下稱第11468號)卷三第76-78頁】 。
   ⑵陳穎琦證稱:伊是被分紅制度吸引,才加入榮騰一局, 介紹人入會有獎勵制度,每月每個會員都有800元等語 (見第11468號卷三第88頁)。
   ⑶黃彗綺證稱:伊有加入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每月繳納4 ,200元,是希望將來可以獲利,點選產品是因為公司規 定一定要有產品,才符合公平會之規定,雖然伊知道產 品價值根本不到4200元等語(見第11468號卷三第96-97 頁)。
   ⑷李明貞證稱:伊是因為希望可以獲得每球12萬元、10萬 元之獎金,所以才加入榮騰公司等語(見第11468號卷 三第101頁)。
   ⑸郭賢能證稱:榮騰公司網站上之民生用品沒有4,200元價 值,伊會加入是因榮騰公司之獎金制度,以4,200元買1



個序號,可領到12萬元,伊覺得可投資,若沒有獎金制 度,伊不會以每月4,200元購買榮騰公司商品,推薦1個 人每月可得推薦獎金800元等語(見第11468號卷三第10 5-106頁)。
   ⑹邱瑪麗證稱:伊從103年間開始加入榮騰一局,買1個單 位是4,200元,就會送1個公球,公球就是1組號碼,這 組號碼就可以進入專利矩陣排隊領獎金,獎金分為7層 ,最高可以領12萬元,榮騰公司的商品實際價值不可能 達到4,200元,伊認為買東西的行為如果可以獲得額外 福利,就會選擇額外福利等語(見第11468號卷三第120 頁至第123頁)。
   ⑺證人余宗穎證稱:伊希望將來可以領回12萬元,至於每 月可以領到什麼產品對伊來說不重要,因為4200元可以 選的商品都是日常用品,且品質都沒很好,要不是因為 可以排隊領錢,伊也不會想買等語(見第11468號卷五 第169-170頁)。
   ⑻戴意臻證稱:伊於103年8月11日加入榮騰公司投資,榮 騰一局剛加入時買1單位,後來陸續加買14、15單位, 榮騰公司除提供網路銷售平台外,也會有獎金,包含推 薦獎金、代數獎金,但代數獎金是被動收入,被動收入 與傳統直銷不同,因為榮騰公司不需要找下線,只要會 員自己重複消費即可,重複消費後就會產生球的序號, 就可以排隊領錢等語(見第11468號卷六第170頁至第17 1頁背頁)。
   ⑼廖金村證稱:伊於105年3月參加榮騰公司投資,主要是 因為有獎金可以領,伊把它當成被動收入,因為加入榮 騰一局後,1年後伊1個月就領到將近2萬元紅利獎金等 語(見第11468號卷六第174-175頁)。   ⑽可知榮騰公司係以陳為榮所設計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 ,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係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或 每月重銷之方式,建立多層級之組織架構,並以名為購 買商品所獲得之母球、子球、公球排入矩陣,每球滿局 後可分別獲得12萬元,傳銷商取得之推薦獎金、代數獎 金等,均來自於後續加入會員所繳付之入會費或會員自 己之重銷費用,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刊登廣告服務 之合理市價回饋,或因自己重複投入金錢即推介自己, 即使會員本身不拉人入會、不推廣商品,也可排隊領錢 。
⒌又觀諸榮騰公司事業手冊、榮騰公司宣傳文宣、流程圖、 榮騰公司教戰手冊、榮騰公司行銷說明(如何經營榮騰



業)等資料,於「如何經營榮騰事業」一文,宣傳排隊領 錢、推介一單4.200元享有800元約19.01%(永遠的%), 每個月重銷每個月領800元,推介2單公司送一公球(每一 公球可領12萬),代表推介一人有6萬元,推介6單自己不 用花錢又可每月選購商品一份...及成為KEY單收件中心之 資格為自己推介20單或自己直推10單,而直推下線也推介 10單,晉升為KEY單中心;成立營運中心之資格及相關補 助或發放獎金等文字(見第6653號卷三第8-19頁),於「 經營者快速獲利來源」一文記載:「1.推薦先領(每月領 ),800×6=4800,800×100=80000」、「2.推薦公球代數獎 金,累積領至12萬」等語(見同上卷第18頁),均係關於 投資人無須推銷商品即可領錢、單純重銷及推介(薦)多 少人(單)可獲得推薦獎金等投資獲利之宣傳,而對於傳 銷商品之內容及品質皆未曾著墨,可知其文宣重點在於獎 金及獲利,而非商品或刊登廣告服務。又榮騰公司官網上 重銷區所列產品內容,如「金芙滋潤護膚液117ML」產品 標價為4,200元,同期間刊登在「飛比價格」比價網站(h ttp ://feebee.com.tw)上之相同產品市價僅有650元,與 榮騰公司官網之售價差距達3,550元之情(見第11468號卷 一第173-174頁),及陳為榮自陳:榮騰公司向會員收取 每項選購商品4,200元,付給銷貨廠商之成本為490元等語 (見第6653號卷四第1-4頁,第11468號卷五第186-190頁 ),衡以社會常情,「榮騰一局」會員應不可能僅為購買 上開價值顯不相當之商品而加入會員,更於後續每月繼續 投入資金重銷,可徵包含被上訴人在內之眾多會員參加榮 騰公司之「榮騰一局」,其目的在於取得球數排入三角矩 陣以領取各種名目之獎金,並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提 供勞務之合理市價回饋甚明。
  ⒍參照榮騰網路行銷獎金制度說明(見本院卷一第389-397頁) ,榮騰公司係以原判決附表一㈠所示之榮騰一局、原判決 附表一㈡所示之榮騰二局模式招募會員營運,此亦為兩造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6頁),觀諸附表一㈠、㈡各項獎 金之取得規則,均非以所推銷產品之銷售價格或數量為計 算基準。附表一㈠「二、代數(分紅)獎金」欄記載獲取 代數獎金之方法係會員取得之母球、子球、公球均排入三 角矩陣,當新增球號排滿某會員所屬球號之下層時,該會 員即可領取該層之代數獎金,每球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 「三、商品推薦獎金」欄記載獲取推薦獎金之方式係每推 薦1單位,該新單每月重銷,則推薦者可取得獎金800元, 「四、推薦公球獎勵」欄記載每推薦2單位,即贈送1顆公



球,及附表一㈡「二、分紅點數」欄記載獲取紅利點數之 方法係係會員取得之母球、子球、公球均排入三角矩陣, 當新增球號排滿某會員所屬球號之下層時,該會員即可領 取該層之代數獎金,每球滿局共可領取10萬點,「三、推 薦點數」欄記載獲取推薦獎金之方式係每推薦1單位,該 新單每月續租廣告(重銷),則推薦者可按月取得600點 元,「四、推薦公球回饋點數」欄記載每推薦2單位,即 贈送1顆公球。可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之獎金規則,與 傳銷行為或所傳銷商品、刊登廣告服務之銷售價格或數量 無關,顯非基於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刊登廣告服務 所得。
⒎另兩造不爭執原判決附表二所載榮騰公司就榮騰一局、榮 騰二局每年發放獎金比例之記載(見本院卷二第6頁), 而榮騰公司就榮騰一局102年至107年每年發放獎金比例表 ,佔比最高之兩項即為推薦獎金(自102年至107年依序為 24.55%、16.72%、13.66%、13.97%、14.53%、17.44%)、 分紅獎金(自102年至107年依序為29.42%、39.92%、44.2 8%、44.93%、51.66%、54.78%),兩者相加之佔比,各年 度均逾百分之50,及榮騰二局106年至107年每年發放獎金 比例表,佔比最高之兩項亦即為推薦獎金(自106年至107 年依序為11.71%、11.47%)、分紅獎金(自106年至107年 依序為66.31%、69.88%),兩者相加之佔比,各年度亦均 逾50%,而傳銷商之收入與榮騰公司發放之獎金互為正相 關,可推知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主要即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 參加所得之推薦獎金,及會員按月重銷所得之分紅獎金。  ⒏綜上,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之投資內容,投資人需先投資 相當款項購買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商品、刊登廣告,始能成 為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會員,且係由已參加榮 騰公司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之會員介紹,加入榮騰公司 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投資方案之新會員,顯具有所謂「 平行擴散性」之要件,且介紹新投資人加入成為榮騰公司 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會員,與各該先加入之會員取得推 薦獎金、分紅獎金間有因果關係,則該等招攬投資及運作 模式所示,具有團隊計酬特徵及多層級之獎金抽佣關係, 顯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再者,榮騰 公司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投資方式除具有上開所謂「平 行擴散性」之要件外,另增加以自己重銷獲得獎金之新方 式,即部分投資人即使未介紹或招募其他人加入會員之方 式獲得獎金,亦可以自己重銷獲得獎金,此部分雖非上開 之平行擴散方式,然此仍屬變相之經營模式,即經由會員



自己每月重新消費獲得獎金,此部分無疑是使會員每月重 覆購買上開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商品之投資方式,以達擴散 性之目的。故除上述傳統不正當傳銷方式外,榮騰公司之 經營方式亦將使未介紹或招募其他人加入之會員,因每月 重新消費購買上開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商品、刊登廣告之投 資方式,後因會員無資金繼續投入重銷而遭經濟上之損失 。從而,榮騰公司之獎金運作制度,推薦獎金及分紅獎金 相加之佔比,各年度亦均逾百分之50,即主要係基於會員 自己重銷或介紹新會員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 刊登廣告服務之合理市價,且榮騰公司之文宣重點在於如 何將投資取得之公球、母球、子球排入三角矩陣等著領錢 獲利,對於傳銷商品、刊登廣告服務之內容及品質皆未曾 著墨,會員入會之著眼點亦在獲利分紅,而非意在銷售榮 騰公司所出售之產品,見榮騰網路行銷獎金制度說明、如 何經營榮騰事業等資料(本院卷一第389-397頁、399-403 頁),是榮騰公司前開經營運作模式,僅係形式上宣稱販 售商品,實際上乃多傳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 傳銷方式。
  ⒐另被上訴人併主張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 25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基於重疊合併(見本院卷 一第476頁),為同一聲明所為之請求,即無庸再行審酌 ,併此敘明。
㈡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28條規定,請求 上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⒈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是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 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 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主要以介紹 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將成為參加人更加速介紹他人參 加之誘因,而使後續參加人以幾何倍數之遽增,後續參加 人終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下線而遭受經濟上之損失,其發 起或推動之人則幾無風險,且獲暴利,破壞市場機能,嚴 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是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之立法目的,除維護交易市場秩序之社會法益,同時並保 障社會多層次傳銷參加者之權益,自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 項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6號 裁定同此意旨)。




  ⒉查陳為榮榮騰公司之負責人,設計榮騰一局、榮騰二局 ,綜理榮騰公司之營運業務及規劃獎金發放制度;陳宥骐 為陳為榮之妻子,擔任榮騰公司之總監兼任監察人,負責 處理人事任用與管理、員工訓練及公司財務審核;巫政陞黃麟鈞擔任高雄區營運中心負責人,黃唯品擔任桃園區 營運中心負責人,負責會員每月收單業務、召開說明會以 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講解獎金制度或提供公司訊息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99頁),是陳為榮設計 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之制度,陳宥騏輔佐陳為榮處理榮騰 公司營運所必要之人事及財務等事務,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則負責在說明會主講、解說及招攬不特定民眾投資 榮騰一局、榮騰二局,及為營運中心負責人而擴大榮騰公 司之經營規模,便於直接或間接收受不特定投資人所交付 之款項,最終再轉交榮騰公司,顯然積極參與本件多層次 傳銷組織擴散,均屬榮騰公司吸收會員投資款項之重要人 物,足認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等5 人(下合稱陳為榮等5人)就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之投資 制度均有參與決策及執行,且被上訴人就投資榮騰一局、 榮騰二局所受損害,乃經由陳為榮等5人以榮騰一局、榮 騰二局之多層次傳銷方式共同協力所致,是陳為榮等5人 就被上訴人所受投資款損害均屬行為共通而與有原因力, 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從而,被上訴人主張陳為榮等5人共 同違反多傳法第18條之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184條 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其等投 資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所受之損害,自屬有據。另陳為榮 既為榮騰公司具代表權之人,於執行榮騰公司之業務範圍 內、以榮騰公司名義所為違反多傳法第18條規定之行為, 當認係榮騰公司所為,榮騰公司自應與陳為榮連帶負損害 賠償之責(民法第28條規定參照)。
  ⒊次查鍾喬安戴文瑞簡兆良主張其等借用如附表「出名 人」欄所示訴外人名義投資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並提出 顏毓真顏崇祐李素幸彭秀英、萬崇豪、劉鈺渟、謝 浩文、劉采葳曾偉哲謝仁傑等人署押之借名同意書為 證(見原審卷二第210-218、284-292頁),復經證人謝浩 文於原審證稱:伊有將身分借給戴文瑞投資榮騰公司的投 資案,投入資金也是戴文瑞所有等語(見原審卷五第78-8 0頁),另劉鈺渟亦親自拍攝影片表示確有借名予戴文瑞 投資榮騰公司之投資方案,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 卷五第76-78頁),此外,復有顏毓真顏崇祐李素幸彭秀英、萬崇豪拍攝其本人為背景或至少附有身分證正



本之聲明書附卷可考(見原審卷五第86-124頁),且衡諸 顏毓真顏崇祐李素幸彭秀英、萬崇豪、劉采葳、曾 偉哲謝仁傑劉鈺渟謝浩文等人如無將其名義借予鍾 喬安戴文瑞簡兆良投資之事實,亦難以想像其等有何 不惜損害自己之損害賠償債權亦要向法院謊報之必要,足 見鍾喬安有借顏毓真顏崇祐李素幸彭秀英、萬崇豪 之名投資,戴文瑞有借劉鈺渟謝浩文之名投資,簡兆良 有借劉采葳曾偉哲謝仁傑之名投資乙節,應非子虛。 故鍾喬安戴文瑞簡兆良自得就其借用如附表「出名人 」欄所示訴外人名義投資榮騰一局、榮騰二局,致其等所 受之損害,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予其等。
㈢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28條規 定,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如附表「得請求金額」所示金額本 息:
  ⒈末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 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基於同一原因事實 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 之利益;民法第216條第1項、第216條之1亦有明文。故同 一事實,一方使債權人受有損害,一方又使債權人受有利 益者,應於所受之損害內,扣抵所受之利益,必其損益相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騰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