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730號上 訴 人 蘇晟晢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代理人 鄭哲維律師 張百欣律師視同上訴人 蘇景銓 蘇敬儒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視同上訴人 蘇文彬 蘇文松 蘇峻陽 蘇嵩凱 蘇宜真 蘇文生兼徐詩閔、徐鈵傑之承當訴訟人 住同上 蘇冠琳 蘇黃清 蘇祐 蘇晏 封從昌 藍金菊 被上訴人 鄭黃淑珠 鄭瀚星 王淑雲 戴芳瑀 鄭靖宥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複代理人 楊仲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