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43號
TPHM,113,附民,54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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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原 告 余秉樺

被 告 張鉯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6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
件,業經被告於本院113年3月26日審理時在原告當日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後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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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