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312號
TPHM,113,聲保,312,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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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錫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錫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鄧錫宏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 月13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9年3月20日以 109年聲字第96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於假釋 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經本院 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13年3 月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50 1261號函暨所附同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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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