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發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707號
TPHM,113,聲,707,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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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7號
聲 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李鴻維律師
被 告 陶俞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核發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案件卷附如附表所示錄(音)影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告陶俞廷(下稱被告)涉嫌詐欺 案件,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准予交付卷附 如附表所示警詢錄(音)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 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 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被告詐欺 等案件之選任辯護人,聲請轉拷交付卷附如附表所示警詢錄 (音)影光碟,以維護被告訴訟防禦權,核屬正當,於法並無 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 表所示警詢筆錄錄(音)影光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 使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昀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卷附之錄(音)影光碟 1 證人即同案被告方世文110年4月5日警詢錄(音)影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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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