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劼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劼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 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 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 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 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 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 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 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 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 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 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 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三、經查:
㈠本院業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其表示無意見,有 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9頁),合先敘明。 ㈡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 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 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 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
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9頁),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毒品相關 犯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3、5至7部分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犯罪時間於111年3月18日至112年1月20日,其犯罪類型、 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各罪依附程度較高,應給予定刑上 之寬減。然附表編號4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係將 毒品散布他人,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影響社會治安,而與附 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戕害自身身心 之罪質尚有不同,二者分屬不同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 段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亦即依附程度較低。另審酌受刑 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 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6日14時49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1年3月18日11時5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1年7月14日15時44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819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490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11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35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8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68號 判決日期 112/02/16 112/02/08 112/03/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35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8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6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3/15 112/02/08 112/04/07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6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3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1號 編號1、2、3業經南投地院112聲340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南投地檢112執更488)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0/05/13 111年10月25日12時12分許為警採集尿液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 112年1月20日22時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7327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191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4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815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350號 判決日期 111/12/20 112/10/18 112/08/2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815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3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4/07 112/10/18 112/11/2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36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85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24號
編 號 7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5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33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438號 判決日期 112/12/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4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2/2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