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周振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振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周振源(下稱受刑人)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 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 罪者,因係於裁判前犯數罪,而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 定執行刑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 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 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 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 標準之記載。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 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 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 ,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 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 拘束;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
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 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 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 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 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 卷可佐。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附表編號2)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至5), 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調查表 上親自簽名同意聲請定刑,有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 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 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依法上限不得逾30年),其中曾經定刑 者所形成之內部限制總和為有期徒刑13年1月,考量受刑人 於民國109年12月至000年00月間,多次為毒品相關犯罪,並 兼及施用、多次販賣之行為態樣,助長國內毒品之流通,違 反毒品相關刑罰情節不輕,然其等罪質類似、行為時間接近 、販賣金額都低,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高,惟受刑人既曾經 兩次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3至4),此次定刑自不應再 給予過多寬減,並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幫助洗錢罪,其犯罪 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不盡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 度低,是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參酌受刑人於11 3年3月8日針對本件定執行刑陳述「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 23頁陳述意見狀),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不含編號5 之併科罰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4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3月04日、110年03月14日(2次)、110年03月16日 110年11月04日 109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57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465號等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3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13號 111年度簡字第725號 110年度訴字第280號 判決日期 110年08月31日 111年06月20日 111年11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13號 111年度簡字第725號 110年度訴字第28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1月26日(撤回上訴) 111年07月27日 112年11月01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204號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93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5號
編 號 4 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2罪)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02月14日、110年02月16日 110年07月05日~110年07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32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91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3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4日 112年0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3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01日(撤回上訴) 112年08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31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