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565號
TPHM,113,聲,565,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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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濬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濬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 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 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 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 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 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 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 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 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 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 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 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三、經查:
 ㈠本院業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其表示無意見,有 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 ,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 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



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與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核屬不同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 同,各罪依附程度較低。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 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 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 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 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 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賭博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起至108年1月9日止 109年5月18日 109年3月11日、3月12日、4月7日、4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85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607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607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95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判決日期 109/12/16 112/05/31 112/05/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95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1/20 112/09/13 112/09/13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49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95號 編號2至8,經法院判決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6日、 5月17日、5月19日 109年7月13日 109年5月2日、 5月4日、5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607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607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607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判決日期 112/05/31 112/05/31 112/05/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13 112/09/13 112/09/13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95號 編號2至8,經法院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3日、2月14日、2月17日、 2月21日、3月26日、4月7日、 4月20日、4月27日 109年6月1日、6月2日、6月21日、 7月6日、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607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607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判決日期 112/05/31 112/05/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13 112/09/13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95號 編號2至8,經法院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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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