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俊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俊傑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 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 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 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 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7罪,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 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 ,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 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所示得易服 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1、4至7所示不得易
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 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佐。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 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在民國 110年5月至12月之間,編號4至7均係在詐欺集團負責保管人 頭帳戶之提款卡並交付提款卡予提款車手,編號1、2、3分 別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 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幫助洗錢罪,前述犯罪行為之 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責任非 難重複之程度,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 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部分罪刑先前已 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於罰金刑部分,因僅有一罪 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 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個人資料保護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05月14日 110年11月28日 110年12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88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65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806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30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15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21號 判決 日期 111年03月31日 112年03月09日 112年0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30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15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21號 確定 日期 111年05月18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07月0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註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年08月13日 110年08月13日 110年08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4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4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4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7月06日 112年07月06日 112年07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9月06日 112年09月06日 112年09月0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4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08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4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7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9月0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註 編號4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