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512號
TPHM,113,聲,51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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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邱奕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奕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上列受刑人即被告邱奕錚(下稱受刑人)因詐欺 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50條第1項與第3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 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 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 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 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 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 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 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 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 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



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加重詐欺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 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 書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5所示)。 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 號1、2)、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至7),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之「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 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其應執 行刑,有上開意願回覆表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 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 (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0年2月),而依據附表編號1、2及附 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先前定刑結果,此次應於有期徒刑3年1 0月以下定刑,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5至7之罪,皆係 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罪質均相同或 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然與附表編號1、2、4所示 之竊盜罪、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罪質與犯罪情節均不同,是斟 酌先前之定刑已給予相當程度之寬減,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 難評價後,再參酌受刑人於113年3月5日針對本件定執行刑 陳述:「無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05/19 110/05/21 110/09/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910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910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7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30號 111年度簡字第113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756號 判決日期 111/03/31 111/03/31 111/10/2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30號 111年度簡字第113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75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7/27 111/07/27 111/11/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4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4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51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共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9/08/28~ 109/10/07 111/07/05(2次) 111/07/07 111/06/27(2次) 111/07/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2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819、30866、33408、34383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819、30866、33408、3438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1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16號 判決日期 112/05/30 112/07/25 112/07/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1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7/10 112/08/31 112/08/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7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8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85號 編號4-7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7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07/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819、30866、33408、3438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16號 判決日期 112/07/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85號 編號4-7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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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