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敬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 1、3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 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 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 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 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 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 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 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 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 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 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 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 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 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13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既遂、未遂罪,
皆係受刑人依暱稱「曾經」之成年男子之指示所為,各罪犯 罪時間集中於109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27日,所侵害法益種 類相同,且犯罪情節、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依 附程度較高;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6月,並佐以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狀表示:目前育 有2名未成年子女,其平日須於雲林縣北港劉厝里配合勞動 ,僅於週末擔任臨時工以貼補家用,且僅妻子上班,請求法 院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79至83頁)。另審酌受刑人犯 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 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 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 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11底~109.12.27 109.11底~109.12.27 109/12/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998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998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50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2642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2642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145號 判決日期 111/12/22 111/12/22 112/03/0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2642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2642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1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2/22 112/02/07 112/03/02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得社會勞動)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877號(編號1至2,已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社勞中) 士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2179號
編 號 4 5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1萬元四次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12/10~109/12/16 109/12/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5055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50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14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145號 判決日期 112/03/02 112/03/0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14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1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4/10 112/04/10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得社會勞動) 否(得社會勞動)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80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