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45號
TPHM,113,聲,445,202403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蔡志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0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上列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 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 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 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 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 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 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 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 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 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分別經臺灣苗栗、新北地方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 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11月) ,其中曾經定刑者所形成之內部限制,總和為有期徒刑8年 ,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均係詐騙集團相關之加重詐欺罪 ,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罪質均相同或類似,行為期間接 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受刑人僅係「車手」或「收 水」,並非詐騙集團核心或高層之參與人,然依各該確定判 決記載,受刑人僅與附表編號4、5之被害人和解,但尚未開 始賠償,且未與其餘各案之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應為定刑時 的不利斟酌,是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參酌受刑 人於113年2月27日針對本件定執行刑陳述:「無意見」,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03/08~111/03/09 110/12/03 111/03/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36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55、4703、682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694、18974、576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雄高分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36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1號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1/08/08 112/08/09 112/05/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雄高分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36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1號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0/11 112/09/19 112/07/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61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2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4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02/23 111/02/14~111/02/26 110/12/08~110/12/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141、314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141、314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7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7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730號 判決日期 112/10/18 112/10/18 112/10/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7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7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7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1/29 112/11/29 112/11/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7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