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54號
TPHM,113,聲,354,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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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政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政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政雄因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 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 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 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 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 ,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 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 。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 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 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 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 、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 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 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 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 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



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 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 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 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 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 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 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 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 畢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 ,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定 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 之行為態樣相似,但與編號1所示之罪之罪質、犯罪動機、 侵害法益有別,併其犯罪時間之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復 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 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 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附卷可 佐(見本院卷第69頁),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附表 受刑人邱政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另有併科罰金)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③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間某日至109年7月7日 ①110年1月28日 ②110年1月28日 ③110年1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109年度偵字第22103號 桃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6、138、1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7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62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13日 112年9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7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626號 確定 日期 111年8月16日 112年10月11日 備 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6號 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6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桃檢112年度執字第14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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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