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412號
TPHM,113,上易,412,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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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駿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
字第1094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64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 免訴之判決,此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 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 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 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 之其他部分,固均有其適用,然此所謂「曾經判決確定」, 就裁判上一罪言,乃專指「有罪」確定判決而言,如非經有 罪判決確定,即無同法第267條所規定之一部、全部之關係 ,既無一部、全部之關係,即非同一案件,自不發生既判力 所及之問題。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事實略以:被告陳駿神基於不違背本意之 幫助詐欺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2日21時許,透過LINE通訊 軟體(下稱LINE),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帳戶(帳號詳卷,下稱中信商銀帳戶)及臺灣銀行帳戶 (帳號詳卷,下稱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傳送予 某真實姓名不詳、通訊軟體暱稱「周興德」之人(下稱周興 德),嗣周興德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網路自稱「向微」向告訴人陳啟 銘(下稱告訴人)佯稱有獲利豐厚之投資網站,致告訴人陷 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日,將款項匯入被告所申設附表所 示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原判決以:(1)被告於110年5月間某 日,透過LINE將其所申設中信商銀帳戶及臺銀帳戶之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交予不詳人士使用,致詐欺集團用以詐欺鍾郁 萍(原判決誤載為鐘郁萍)等10人之行為(下稱前案),業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0



1號判決無罪,並由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306號駁回檢察 官上訴無罪確定(112年6月8日確定);(2)本案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之犯罪事實係被告於110年5月2日21時許,透過LINE 將其所申設上開2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不詳人士 使用,致詐欺集團用以詐欺告訴人之行為(下稱本案)。觀 諸前案及本案,被告同一,且所交付帳戶及交付時間均相同 ,鍾郁萍等10人與告訴人匯款時間亦為重疊之同段時期,足 認本案與前案確定判決所判決之行為屬實質上一罪兼裁判上 一罪之同一案件,本案自為前案既判力所及,不能再重複判 決等為由,認本案依法應諭知免訴,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固非無見。
三、惟查: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與前案所認 定事實,固均為被告提供上開中信商銀帳戶及臺銀帳戶予他 人使用,且遭詐騙之被害人確有將受騙款項匯入此等帳戶內 ,然稽之臺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及本院111 年度上訴字第3306號刑事判決(見偵字第29560號卷第5至33 頁、偵字第26164號卷第5至36頁),前案所認定遭詐騙之被 害人為鍾郁萍吳明學、吳芸菕、楊晉嘉、龔伯倫、張嘉芳 、吳政延馬力瑋張金福吳芷苓,本案遭詐騙之被害人 則為「陳啟銘」,二者顯非完全相同之社會事實,亦不具實 質上一罪關係。再者,前案既經判決無罪確定,與本案間無 裁判上一罪可言,非屬同一案件,自難認本案為前案確定判 決效力所及。原判決以本案與前案確定判決所判決之行為屬 實質上一罪兼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本案為前案既判力所 及為由,諭知免訴判決,非無研求餘地。檢察官以前案既經 諭知無罪,與本案不生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之關係,無重行起 訴、重複評價可言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 由,為兼顧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 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裁判,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作成本判決。五、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陳啟銘遭詐騙後匯款經過 1 110年5月11日23時5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被告之上開中信商銀帳戶。 2 110年5月11日23時58分許,匯款3,000元至被告之上開中信商銀帳戶。 3 110年5月12日凌晨零時1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之上開中信商銀帳戶。 4 110年5月12日凌晨零時3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之上開中信商銀帳戶。 5 110年5月13日21時16分許,轉帳3萬元至被告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6 110年5月14日12時6分許,轉帳3萬元至被告之上開臺銀帳戶。 7 110年5月15日10時2分許,轉帳3萬元至被告之上開中信商銀帳戶。 8 110年5月15日10時6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被告之上開中信商銀帳戶。 9 110年5月15日10時20分許,以現金3萬元存入被告之上開中信商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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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