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被 告 何祥榮
張碧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何祥榮、張碧娥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以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105年度易字第650號、107年 度易字第43號、108年度易字第2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 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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