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應必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C 室(指定送達)
選任辯護人 童有德律師
游子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呂應必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刑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 有: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㈡有事實足認為有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㈢所犯為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 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 人之虞者,經法官訊問後,亦得限制出境、出海,修正刑事 訴訟法第93條之6定有明文;有關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 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準用同法第93條之3第2項規定 ,在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 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 計不得逾10年。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呂應必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 審法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詐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起羈押 3月,復先後裁定自111年7月12日、同年9月12日、同年11月 12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於原審辯論終結日111年11月14日裁 定被告准予以新臺幣(下同)8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自停 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由具保人於111年11月15 日提出保證金,完成具保程序後將被告釋放,被告自111年1 1月15日至112年7月14日止限制出境、出海。有原審法院111 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11年度訴 字第329號、第483號裁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111
年11月18日士院鳴刑永111金重訴3、111訴329、111訴483字 第1110222866號函(稿)(見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四第 237、301、311、325至327頁)。其後經原審法院以111年金 重訴字第3號、111年度訴字第329號、第483號判決被告犯詐 欺取財罪,共191罪,各處如其附表四編號1至191「宣告刑 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10年。檢察官及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2年 度上重訴字第15號案件受理中,並經本院裁定自112年7月15 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㈡茲因前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 ,並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既經原審認 定有罪,且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刑責非輕,且本案被 害人數有191人之多,遭詐騙金額達2億多元,被告尚需面臨 後續賠償被害人等之相關事宜。此外,被告前因詐欺案經判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因逃亡10年而罹於行刑權時效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本案尚未確定,基於國家 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益考量、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 之程度,並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 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依目前訴訟進度,仍 有繼續對被告施以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之必要。雖被告 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且從未有傳喚未到情 形,被告於本案發生後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目前僅剩原 判決附表所示191人,從未對於應返還之款項卸責,本件應 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另被告海外資金必須親自 到場始能解除,可由債權人陪同到香港把錢取出賠償,請求 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或在附相當條件之下解除限制出境、 出海等語。然被告遵期到庭本係訴訟程序所應遵行之事項, 復依我國司法實務經驗,被告不顧國內親人、財產而潛逃出 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情事所在多有,況當事人心態及 考量隨訴訟進行而變化,被告縱有固定住居所、先前均遵期 到庭等情,仍無從排除其出境、出海後滯留國外不歸。又被 告案發後與本案被害人協調和解,與被告是否逃亡無必然關 聯,且依被告上開所陳,被告具備在國外長期居住之條件, 是認如僅以責付、限制住居、增加具保金額及命定期報到等 方式,均不足以排除被告出境後居留國外而逃亡之虞,認仍 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3月15日 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後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