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25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佳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
2年度審金訴字第102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67號、第1586
9號、第16519號、第19171號、第1943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86號、第24899號、第24977號
、第26090號、第31360號、第32481號、第35262號、第37293號
、112年度偵字第31647號、112年度偵字第40066號),提起上訴
;及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0174
號、112年度偵字第65599、65600、65601、65602號、112年度偵
字第61335、67881號、112年度偵字第61424號、112年度偵字第7
2510號、112年度偵字第65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謝佳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佳玲依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 他人使用,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遮斷資金 流動軌跡,藉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竟基於 縱使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 所得財物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13時4分許,將其所有 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 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 NE暱稱「業務員阿華」(後改為「張主管」)之人使用,並 配合辦理約定轉帳帳號。嗣「張主管」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上開帳戶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 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 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匯入本案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來 源及去向。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
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訴由警察機關後,再報請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人證、文書證據暨物證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謝佳玲 於本院審理時迄至言詞辯終論結時止,亦均未提出異議,故 均得引為本案證據,合先說明。
二、被告謝佳玲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惟據其於偵查 、原審及本院先前到場時所為之陳述,除附表編號32號以外 ,其餘附表編號1至31號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 、原審及本院第一次審理時坦認不諱,並有如附表卷證出處 欄所示之證據可為佐證,足徵被告於本案所為上開任意性之 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至併案審理之112年度偵 字第65855號即附表編號32告訴人高仙晟部分,查告訴人高 仙晟遭詐騙亦係匯入本案被告之華銀帳戶,復有如附表編號 32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為佐證,且時間亦與其餘被害人 匯款之時間相接近,堪認此部分亦係本案「張主管」所屬同 一詐騙集團所為。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理由: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 正前該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 定,修正後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減輕 其刑,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之規定。
㈡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
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 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 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 ,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 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 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 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提供其所有華 銀帳戶予他人使用,雖對於他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提 供助力,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 要件行為,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應 僅論以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幫助行為 ,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同時 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以幫助他人 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於原 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上開幫助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㈣又檢察官向原審及本院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本案起訴之犯罪 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 院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撤銷改判及量刑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附表編號23至32號部分,係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以此部分 與原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向本院請 求併案審理,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即有未合。檢察官據此 上述指摘並請求對被告之刑度再予加重,認有理由,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品行,提供金融帳戶 予他人使用,使他人得以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非但 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 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 全,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來源 、去向,增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然迄未與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達
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 損害,暨其於本院所陳其為四技畢業、現在公司擔任行政助 理、月薪約2萬8,000元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就罰金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固將本案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惟被告供稱尚未獲得 任何報酬等語,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 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犯罪所得。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藍巧玲提起上訴,檢察官楊四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卷證出處 1 被害人林芷歆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徵家庭代工廣告,經林芷歆於111年8月25日10時57分前某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姵蓉」向林芷歆佯稱可至「DWS投信」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林芷歆陷於錯誤,多次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⒈111年10月20日14時13分/ 10萬元 ⒉111年10月20日14時14分/ 10萬元 一、供述證據:被害人林芷歆之警詢筆錄(112偵31360卷第4-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被害人林芷歆】 被害人林芷歆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受理詐騙案照片(112偵31360卷第1-2、19-19頁反面、第20-44、45、46-54頁) ⒉【被告謝佳玲】 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表(112偵31360卷第10-13頁反面、14-15頁) 2 告訴人鄭曉琦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兼職打工廣告,經鄭曉琦於111年10月4日前某時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華鴻Eilee琳」向鄭曉琦佯稱可至「華鴻」投資平台投資外匯期貨獲利,致鄭曉琦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0日14時53分/35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鄭曉琦之警詢筆錄(112偵24899卷第45-46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鄭曉琦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24899卷第52、53、54-54頁反面、第55-65頁反面)、告訴人鄭曉琦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與LINE暱稱「華鴻Eilee琳」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LINE PAY付款完成截圖、匯款交易明細(112偵24899卷第47、48-50、50-51頁反面) ⒉【被告謝佳玲】 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2偵24899卷第11-16頁) 3 告訴人吳佩誼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20日14時55分前某時許,透過IG結識吳佩誼後,以LINE暱稱「李俊翰」向吳佩誼佯稱可至「TCAD」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吳佩誼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0日14時55分/3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吳佩誼之警詢筆錄(112偵14267卷第22-26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吳佩誼】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關係人:吳佩誼、陳泰淂、陳赫程、黃紹瑜、林俊昇、唐綵瑩、陳玟臻)(112偵14267卷第1-3頁) ⑵告訴人吳佩誼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4267卷第27-27頁反面、29頁) ⑶告訴人吳佩誼與INSTAGRAM暱稱「彥彥」、「李俊翰」、「客服專員」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4267卷第30-30頁反面、31-33、34頁) ⑷告訴人吳佩誼交易紀錄明細截圖(112偵14267卷第33頁反面、34頁反面) ⒉【被告謝佳玲】 ⑴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14267卷第9-13、94、118-122、126-131頁) ⑵被告謝佳玲與LINE暱稱「業務員阿華」之對話截圖(112偵14267卷第14-19頁) 4 告訴人陳泰淂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投資訊息,經陳泰淂於111年10月20日15時23分前某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LINE向陳泰淂佯稱可至「ACRONDWSS」網站投資且保證獲利,致陳泰淂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0日15時23分/ 80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陳泰淂之警詢筆錄(112偵14267卷第35-36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陳泰淂】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關係人:吳佩誼、陳泰淂、陳赫程、黃紹瑜、林俊昇、唐綵瑩、陳玟臻)(112偵14267卷第1-3頁) ⑵告訴人陳泰淂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臺灣土地銀行臨櫃匯款單(112偵14267卷第38-38頁反面、第39-41頁) ⒉被告謝佳玲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與LINE暱稱「業務員阿華」之對話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14267卷第9-13、14-19、94、118-122、126-131頁) 5 告訴人蔡建楠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1日12時,透過臉書結識蔡建楠後,以LINE暱稱「Vicky」向蔡建楠佯稱可至電商平台「美橘商電子商務」上架商品獲利,致蔡建楠陷於錯誤,多次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⒈111年10月21日11時30分/ 10萬元 ⒉111年10月21日11時31分/ 10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蔡建楠之警詢筆錄(112偵31647卷第63-6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蔡建楠】 ⑴告訴人蔡建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31647卷第3-12、135-136、137-166、167、169頁) ⑵告訴人蔡建楠兆豐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美橘商電子商務中心」之對話紀錄截圖暨美橘商電子商務網站頁面圖片(112偵31647卷第69-79、81-88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第125-127頁) 6 告訴人陳赫程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7日16時7分許,以LINE暱稱「人事欣如」向陳赫程佯稱可加入公司之投資項目「保本計畫」獲利,致陳赫程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⒈111年10月21日12時36分/ 5萬元 ⒉111年10月21日12時37分/ 5萬元 ⒊111年10月21日13時33分/ 10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陳赫程之警詢筆錄(112偵14267卷第42-43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陳赫程】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關係人:吳佩誼、陳泰淂、陳赫程、黃紹瑜、林俊昇、唐綵瑩、陳玟臻)(112偵14267卷第1-3頁) ⑵告訴人陳赫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14267卷第44-44頁反面、第45-48頁) ⒉【被告謝佳玲】 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與LINE暱稱「業務員阿華」之對話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14267卷第9-13、14-19、94、118-122、126-131頁) 7 告訴人陳瑋廷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暱稱「林琳」向陳瑋廷佯稱可加入公司之「加密貨幣短期保本企劃」獲利,致陳瑋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1日13時31分/ 30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陳瑋廷之警詢筆錄(112偵32481卷第21-22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陳瑋廷】 ⑴告訴人陳瑋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新竹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32481卷第1-1頁反面、23、30-33頁) ⑵告訴人陳瑋廷匯款時地一覽表、匯款交易明細(112偵32481卷第4、24頁) ⑶告訴人陳瑋廷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使用合約書、中古機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動產抵押契約書、線上合作契約書(112偵32481卷第25、26、28、29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2偵32481卷第11-16頁) 8 告訴人張順威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初,透過IG結識張順威後,以LINE暱稱「希嘻」向張順威佯稱至「亞馬遜」網站儲值並購買禮品卡即可獲得回饋金,致張順威陷於錯誤,多次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⒈111年10月21日14時11分/ 5萬元 ⒉111年10月21日14時12分/ 5萬元 ⒊111年10月23日15時52分/ 5萬元 ⒋111年10月23日15時53分/ 5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張順威之警詢筆錄(112偵19171卷第11-12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張順威】 ⑴告訴人張順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9171卷第14頁) ⑵告訴人張順威台新銀行網路銀行帳戶交易成功截圖、與LINE暱稱「ccc_0000000」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9171卷第15-15頁反面、16-16頁反面)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2偵19171卷第5-9頁) 9 被害人郭欣榮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1日,透過IG結識郭欣榮後,以IG暱稱「081588_momo」向郭欣榮佯稱可代操博弈網站獲利且穩賺不賠,致郭欣榮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1日17時51分/ 4萬元 一、供述證據:被害人郭欣榮之警詢筆錄(112偵26090卷第4-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被害人郭欣榮】 ⑴被害人郭欣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6090卷第1-1頁反面、30-32頁反面) ⑵被害人郭欣榮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暨內頁交易明細(112偵26090卷第5-7頁) ⑶被害人郭欣榮與INSTAGRAM暱稱「081588_momo」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26090卷第8-22頁反面)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資金往來明細(112偵26090卷第23-28頁反面) 10 告訴人黃紹瑜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徵才廣告,經黃紹瑜於111年10月3日前某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妤琳」向黃紹瑜佯稱可至「COIN4NOWTW」網站投資黃金獲利,致黃紹瑜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⒈111年10月22日15時49分/ 5萬元 ⒉111年10月22日15時49分/ 3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黃紹瑜之警詢筆錄(112偵14267卷第49-5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黃紹瑜】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關係人:吳佩誼、陳泰淂、陳赫程、黃紹瑜、林俊昇、唐綵瑩、陳玟臻)(112偵14267卷第1-3頁) ⑵告訴人黃紹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與LINE暱稱「Ashley」、「Learn to walk」、「妤琳」之對話錄截圖及轉帳交易成功截圖(112偵14267卷第52-52頁反面、第53-55頁反面)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與LINE暱稱「業務員阿華」之對話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14267卷第9-13、14-19、94、118-122、126-131頁) 11 告訴人李尚錦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4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李尚錦後,即以LINE暱稱「kiki」向李尚錦佯稱可至「APEX領先貨幣交易所」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李尚錦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2日16時25分/ 5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李尚錦之警詢筆錄(112偵19437卷第3-4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李尚錦】 ⑴告訴人李尚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9437卷第1-1頁反面、12-12頁反面、13-19頁) ⑵告訴人李尚錦遭詐騙交易紀錄表(112偵19437卷第6頁) ⑶告訴人李尚錦與LINE暱稱「正規-志宇」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暨轉帳紀錄照片、APEX領先貨幣交易所(即區塊鏈交易平台)照片(112偵19437卷第18-19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2偵19437卷第8-11頁反面) 12 告訴人陳芳儒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8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陳芳儒後,以LINE暱稱「融融」向陳芳儒佯稱可至「亞馬遜」網站選購退稅商品獲利,致陳芳儒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2日17時32分/ 1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陳芳儒之警詢筆錄(112偵14267卷第116-11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陳芳儒】 告訴人陳芳儒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4267卷第123-123頁反面、第124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與LINE暱稱「業務員阿華」之對話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14267卷第9-13、14-19、94、118-122、126-131頁) 13 告訴人張薴月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經張薴月於111年10月14日前某時許瀏覽後與LINE暱稱「徵才客服」之人聯繫,其向張薴月佯稱家庭代工職位已額滿,可改做「強大交易平台」遊戲APP代操投資工作,並建議張薴月進行投資,惟因張薴月未有足夠資金投資,詐欺集團則改由LINE暱稱「邱凱淇(七七)」之人與張薴月聯繫貸款事宜,並由暱稱「執行長」之人向張薴月佯稱可代操「強大交易平台」遊戲APP獲利,致張薴月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2日18時35分/ 2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張薴月之警詢筆錄(112偵24886卷第5-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張薴月】 ⑴告訴人張薴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24886卷第1-2、13、14-23、28、29頁) ⑵告訴人張薴月華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帳戶「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暨內頁交易明細、存款存摺交易明細(112偵24886卷第25、30-31、38頁) ⑶告訴人張薴月與LINE暱稱「徵才客服」、「邱凱淇(七七)」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24886卷第24、32-33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2偵24886卷第8-11頁反面) ⒊裕富數位加入官方LINE通知訊息、繳費通知照片、中租貸款公司網站照片(112偵24886卷第34、35-37頁) 14 被害人陳穎宣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12日19時許,以LINE暱稱「吳姊-執行主任」向陳穎宣佯稱可至「SGP交易平台」投資且保證獲利,致陳穎宣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⒈111年10月22日20時46分/ 5萬元 ⒉111年10月22日20時52分/ 3萬元 ⒊111年10月22日21時06分/ 1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陳穎宣之警詢筆錄(112偵40066卷第4-4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⒈【被害人陳穎宣】 ⑴被害人陳穎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40066卷第2-3、22-22頁反面、23-41、46、47頁) ⑵被害人陳穎宣匯入詐欺集團銀行帳戶明細一覽表、轉入詐騙集團戶頭交易成功畫面暨與LINE暱稱「吳姊-執行主任」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40066卷第5、42-45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2偵40066卷第14-18頁) 15 被害人林俊昇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投資廣告,經林俊昇於111年10月21日16時前某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即以LINE暱稱「READY科技」向林俊昇佯稱可代操「大老爺娛樂城」獲利,致林俊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⒈111年10月23日11時27分/ 3萬元 ⒉111年10月23日11時38分/ 2萬5千元 一、供述證據:被害人林俊昇之警詢筆錄(112偵14267卷第56-56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⒈【被害人林俊昇】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關係人:吳佩誼、陳泰淂、陳赫程、黃紹瑜、林俊昇、唐綵瑩、陳玟臻)(112偵14267卷第1-3頁) ⑵被害人林俊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與LINE暱稱「READY科技」之LINE對話錄截圖及轉帳交易成功截圖(112偵14267卷第57-57頁反面、第58-73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與LINE暱稱「業務員阿華」之對話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14267卷第9-13、14-19、94、118-122、126-131頁) 16 被害人黃馨儀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打工徵才廣告,經黃馨儀於111年10月22日前某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即以LINE暱稱「David老師」向黃馨儀佯稱可至「BELIEVE US」網站投資且保證獲利,致黃馨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3日11時28分/ 3萬元 一、供述證據:被害人黃馨儀之警詢筆錄(112偵37293卷第12-13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被害人黃馨儀】 ⑴被害人黃馨儀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37293卷第15-15頁反面) ⑵被害人黃馨儀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112偵37293卷第17頁) ⑶被害人黃馨儀與LINE暱稱「David老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暨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112偵37293卷第18-20頁反面)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2偵37293卷第5-11頁) ⒊「Believe us」投資網站照片(112偵37293卷第16頁) 17 告訴人唐綵瑩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兼職廣告,經唐綵瑩於111年10月23日前某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即以LINE暱稱「doq5104」向唐綵瑩佯稱可至「BELIEVE US」博奕網站投注賺錢,致唐綵瑩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3日12時19分/ 2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唐綵瑩之警詢筆錄(112偵14267卷第74-7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唐綵瑩】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關係人:吳佩誼、陳泰淂、陳赫程、黃紹瑜、林俊昇、唐綵瑩、陳玟臻)(112偵14267卷第1-3頁) ⑵告訴人唐綵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與「數據老師」、「招聘客服」、「BELIEVE US」、「J.M總指導-婉廷」、「JM國際市場分析師」之聊天紀錄、對話紀錄截圖及轉帳交易成功截圖(112偵14267卷第77-86頁反面)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與LINE暱稱「業務員阿華」之對話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14267卷第9-13、14-19、94、118-122、126-131頁) 18 告訴人陳旻伶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5日20時,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陳旻伶後,以LINE暱稱「韋佑」向陳旻伶佯稱至「PCHOME24BUYER」網站註冊會員可領取商店回饋金,致陳旻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3日13時30分/ 3萬3千3百77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陳旻伶之警詢筆錄(112偵35262卷卷第3-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陳旻伶】 ⑴告訴人陳旻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35262卷第1-2、19-20、21、23、25-49頁) ⑵告訴人陳旻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之交易明細截圖、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截圖、帳戶「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112偵35262卷第51、55、57頁) ⑶告訴人陳旻伶與LINE暱稱「韋佑」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35262卷第53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存款業務資料明細(112偵35262卷第9-14頁) 19 告訴人呂沅蓉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暱稱「葉鴻靜」於臉書「媽媽寶寶二手全新社團」刊登徵才廣告,經呂沅蓉於111年10月9日前某時許瀏覽後與詐欺集團聯繫,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即以MESSENGER暱稱「VivtorYip」、LINE暱稱「Xuan」向呂沅蓉佯稱可至「Aberdeen」網站投資且保證獲利,致呂沅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⒈111年10月23日14時53分/ 5萬元 ⒉111年10月23日14時55分/ 5萬元 ⒊111年10月23日14時57分/ 5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呂沅蓉之警詢筆錄(112偵15869卷第4-6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呂沅蓉】 ⑴告訴人呂沅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15869卷第1-1頁反面、22-22反面、23頁) ⑵告訴人呂沅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及封底影本、各次匯款交易明細(112偵15869卷第13、14、18、19頁) ⑶線上合作契約書、FACEBOOK暱稱「葉鴻靜」之個人檔案照片及於FACEBOOK「媽媽寶寶二手全新社團」貼文照片暨告訴人呂沅蓉與FACEBOOK暱稱「VivtorYip」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與LINE暱稱「Xuan」、「【亞洲領域市場趨勢執行長】Hao」之對話紀錄截圖、LINE暱稱「【秘書】雯雯」及「金融趨勢Aberdeen系統市場頂尖智能趨勢(50萬)課程」個人檔案照片、Aberdee app介面照片(112偵15869卷第14頁反面、15、16、17、20、21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2偵15869卷第7-12頁反面) 20 被害人許宇鈞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GOOGLE刊登投資廣告,經許宇鈞於111年10月22日前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即以LINE暱稱「鏵岑」、「Jason-專員」向許宇鈞佯稱可至「MUCHCOIN」、「OKEX」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致許宇鈞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3日15時37分/ 5千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許宇鈞之警詢筆錄(112偵24977卷第16-18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被害人許宇鈞】 ⑴被害人許宇鈞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24977卷第40、41-43、44、45頁) ⑵被害人許宇鈞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暨內頁交易明細(112偵24977卷第38-39頁反面) ⑶被害人許宇鈞與LINE暱稱「MuchCoin-出入款客服」LINE對話紀錄截圖、LINE暱稱「Jason專員」、「OKEX-線上客服」、「任務收益.創造收入」、「鏵岑」個人檔案照片(112偵24977卷第35-36、37頁) ⒉被告謝佳玲個人基本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資金往來明細、於華南商業銀行開戶留存身分證及照片(112偵24977卷第6、24-28、28-29頁) 21 告訴人楊士緯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投資廣告,經楊士緯於111年10月17日17時前某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即以LINE暱稱「斜槓計畫」向楊士緯佯稱可至「DE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楊士緯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3日17時44分/ 1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楊士緯之警詢筆錄(112偵16519卷第17-18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楊士緯】 ⑴告訴人楊士緯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6519卷第20-20頁反面、21、29、30頁) ⑵告訴人楊士緯遭詐欺案一覽表、匯款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斜槓計畫」之對話錄截圖照片暨LINE暱稱「斜槓計畫」個人檔案照片及貼文、與LINE暱稱「DEX」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網站「DEX」網站頁面截圖照片(112偵16519卷第16、22、23、24、25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2偵16519卷第5-14頁) 22 告訴人陳玟臻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IG刊登求職廣告,經陳玟臻於111年10月21日6時55分前某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LINE向陳玟臻佯稱可至「MOXC global」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陳玟臻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3日20時48分/ 1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陳玟臻之警詢筆錄(112偵14267卷第88-90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陳玟臻】 ⑴告訴人陳玟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關係人:吳佩誼、陳泰淂、陳赫程、黃紹瑜、林俊昇、唐綵瑩、陳玟臻)(112偵14267卷第1-3頁) ⑵告訴人陳玟臻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投資網站資訊、與LINE暱稱「MOXC」對話紀錄截圖及轉帳交易成功截圖(112偵14267卷第92-92頁反面、第93-97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與LINE暱稱「業務員阿華」之對話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112偵14267卷第9-13、14-19、94、118-122、126-131頁) 23 告訴人方慧妮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經方慧妮於111年9月20日某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即以LINE暱稱「苡瑈Chen」向方慧妮佯稱可至「群益投信Qunyi」網站投資,保證獲利,致方慧妮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⒈111年10月22日15時52分/ 10萬元 ⒉111年10月22日15時53分/ 10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方慧妮之警詢筆錄(112偵72510卷第7-8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方慧妮】 ⑴告訴人方慧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72510卷第2-3、8頁反面、9、9頁反面-23、29頁反面) ⑵告訴人方慧妮與LINE暱稱「苡柔Chen」、「『襄理』廖采臻Grace」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明細(112偵72510卷第23頁反面-27、22頁反面-29頁) ⒉被告謝佳玲與LINE暱稱「業務員-阿華」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2偵72510卷第30-33、34-36頁反面) 24 被害人劉念慈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初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以暱稱「陳紹廷」結識劉念慈後,又介紹LINE暱稱「王強」之人給劉念慈認識,並佯稱跟著王強在LINE上學習操作「APEX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能夠有所收益,致劉念慈陷於錯誤,依王強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⒈111年10月22日某時許/ 3萬5千元。 ⒉111年10月22日某時許/ 10萬元 一、供述證據:被害人劉念慈之警詢筆錄(112偵60174卷第6-8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被害人劉念慈】 被害人劉念慈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60174卷第27-28、29-31、39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聯邦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12偵60174卷第9-11頁反面、12、9-26頁反面) ⒊被告謝佳玲與LINE暱稱「業務員-阿華」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FACEBOOK暱稱「愛分期」之MESSEMGER對話紀錄截圖(112偵60174卷第32-35、36-38頁) 25 告訴人李凱翔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張貼投資賺錢網頁,經李凱翔於111年10月3日某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即以LINE暱稱「開啟薪生活」向李凱翔佯稱可至「Waytec」網站投資且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李凱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0日15時42分/ 2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李凱翔之警詢筆錄(112偵52496卷第11-15、17-20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李凱翔】 ⑴告訴人李凱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52496卷第3-5、51-52、53、55頁) ⑵告訴人李凱翔匯入詐欺集團銀行帳戶明細表、與LINE暱稱「向志強」、「開啟薪生活」LINE對話紀錄截圖暨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2偵52496卷第9、21-31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2偵52496卷第35-44頁) 26 告訴人張䕒文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張貼兼職廣告,經張䕒文於111年8月底某時許瀏覽並與詐欺集團聯繫,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即以LINE暱稱「珮瑜」向張䕒文佯稱可至「群益投信」網站投資,並將其加入投資群組內。張䕒文加入投資群組後,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又以LINE暱稱「秘書棠棠」告知張䕒文「需先入金才能代操投資」,致張䕒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2日19時59分/ 5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張䕒文之警詢筆錄(112偵52499卷第11-13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張䕒文】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52499卷第3-5、41-52、53、55頁) ⑵告訴人張䕒文匯入詐欺集團銀行帳戶明細表、匯款交易明細暨與LINE暱稱「『秘書』棠棠」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52499卷第9、17-21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2偵52499卷第25-34頁) 27 被害人劉秋鈴 被害人劉秋鈴於時間不詳之某時許於臉書社團留言要找兼職賺錢工作,先經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CIRCLE-Jenie」向劉秋鈴佯稱可至「BRK」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又經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CIRCLE-Lily」、「紹宇」向劉秋鈴佯稱可代操投資獲利,致劉秋鈴陷於錯誤,先後多次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2日17時20分/ 20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劉秋鈴之警詢筆錄(112偵52875卷第9-1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被害人劉秋鈴】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2875卷第3-4、31-32、33、35-57頁) ⑵被害人劉秋鈴與LINE暱稱「CIRCLE-Jenie」之對話紀錄截圖暨匯款交易明細(112偵52875卷第59-101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2偵52875卷第15-30頁) 28 告訴人陳玉玲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6日,透過交友軟體以暱稱「哲」結識陳玉玲後,向陳玉玲佯稱可合資於亞馬遜網站平台投資且保證獲利,致陳玉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111年10月21日12時38分/20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陳玉玲之警詢筆錄(112偵53291卷第9-11、13-1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陳玉玲】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3291卷第3-5、35-37、39-73頁) ⑵告訴人陳玉玲匯入詐欺集團銀行帳戶明細表、與LINE暱稱「哲」之對話紀錄截圖暨匯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2偵53291卷第7、75-79、83-87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第23-33頁) 29 范維真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6日,於000年00月間起,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誆騙范維真匯款參與投資,致范維真陷於錯誤,而於111年10月22日20時29分許,匯款1萬元至謝佳玲之華南銀行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 111年10月22日20時29分/1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范維真之警詢筆錄( 112 偵44079卷第7-8頁反面、第9頁正面及背面)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范維真】 刑事警察局預防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上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12 偵44079卷第12-27 頁反面、第36-37 ) 2.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結果檢附交易明細資料(112 偵44079卷第28-33頁) 3.被告謝佳玲提供之對話截圖(112 偵44079卷第34-35頁) 30 告訴人林賢宗 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9日以暱稱「凱文」要求林賢宗加入LINE好友,再以線上博奕操盤為由,誘號使林賢忠投資線上博奕網站「starlux」,致林賢忠陷於錯誤於111年10月23號19時41分轉帳3萬元至謝佳玲之華南銀行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 111年10月23日/3萬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林賢宗之警詢筆錄(112偵41936卷第7-8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林賢宗】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41936卷第82、83-87、88、89頁) ⑵告訴人林宗賢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與被告聊天記錄、與Kevin(凱文)之對話記錄及轉帳交易明細(112偵41936卷第11、12-24、25-45頁反面)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2偵41936卷第94-98頁) 31 告訴人梁俊彥 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4日在臉書社群軟體刊登求職廣告誠徵紙盒組立人員。是梁俊彥瀏覽該廣告而與暱稱「梓婷」之人復加好友。「梓婷」又再向梁俊彥推薦好友「祕書芯甯」,「祕書芯甯」再向梁俊彥騙稱加入「VC智能派單群」投資群組,下單高獲利之虛擬貨幣。致梁俊彥陷於錯誤,於111年10月20日匯款2筆各10萬元至謝佳玲之華南銀行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 111年10月20日/10萬 111年10月20日/10萬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梁俊彥之警詢筆錄(112偵67881卷第36-39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梁俊彥】 ⑴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田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67881卷第51-52、53、56、57頁) ⑵告訴人梁俊彥與LINE暱稱「祕書芯甯」之對話紀錄截圖暨匯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2偵67881卷第41-43、49-50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2偵67881卷第5-25頁) 32 高仙晟 詐騙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陸續以IG與通訊軟體LINE向高仙晟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代為操盤獲利云云,致高仙晟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指示,於111年10月22日匯款至本案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10月22日16時25分/3萬元 111年10月22日16時26分/3萬元、 1萬8000元 一、供述證據:告訴人高仙晟之警詢筆錄(112偵65855卷第4-5、13-1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告訴人高仙晟】 ⑴內政部警政署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5855卷第41-49頁) ⑵告訴人高仙晟匯入詐欺集團銀行帳戶明細表、與LINE暱稱「哲」之對話紀錄截圖暨匯款交易明細(112偵65855卷第51-54、56-89頁) ⒉被告謝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