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56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槿沂
廖沛筑
廖怡華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
年度易字第695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68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 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 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原審判 決後,檢察官依循告訴人丁○○請求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明 示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此有上訴書、本院審判程序筆錄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至24、105頁),被告甲○○、乙○○ 、丙○○則未提起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 刑(含被告甲○○定應執行刑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 罪事實、所犯之罪等部分,先予敘明。
二、檢察官上訴理由略以: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 權行使,惟法院對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 其罪;被告3人於偵審中飾詞否認犯罪,惡性重大,遑論賠 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原審判決於量刑時未充分審酌被告3人 之犯罪手段、犯後態度,就其等量刑顯屬過輕,與罪刑相當 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等内部性界限有違,有判決不適 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事由,爰請求撤銷原判決云云 。
三、本院之判斷
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 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 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 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 形,即不得指為違法。又關於應執行刑之酌定,屬法院得依 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定應執行刑時,未違反刑法第51 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法律之外部界限),且無明顯違 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之內部界限 ),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2514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說明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審酌被告甲○○、乙○○、丙○○明知其等間不存在消費借貸 關係,卻為妨害一般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本案房地 獲得清償,竟填載不實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持向地政機關申辦本案房地之普通抵 押權設定登記,使承辦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其 等行為足以嚴重影響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建物地籍管理之正 確性,更使告訴人之受償權利受到侵害,被告3人犯後於原 審仍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惟念被告3人均無前科紀錄,有 其等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佳,且被告乙 ○○、丙○○身為人女,依其母親甲○○之指示違犯本案,其等2 人係居於聽從、配合之次要犯罪地位,以及被告甲○○於000 年0月間業將本案房地之不實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此 經辯護人於原審審理中陳明,告訴代理人亦確認屬實,足認 被告等人所生損害目前已回復原狀,兼衡被告甲○○自陳智識 程度為高中畢業,從事家管,無人需其扶養;被告乙○○自陳 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在牙醫診所、咖啡廳等處工作,無人 需其扶養;被告丙○○自陳智識程度為大專畢業,在百貨公司 工作,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其扶養,暨告訴人、告訴代理人 請求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甲○○有期徒刑5月 (2罪)、被告乙○○、丙○○各有期徒刑4月,及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等旨。核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 ,客觀上並無明顯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或輕重失衡之情形,復 已斟酌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指之犯罪情節及於原審時否認犯行 之態度等情,前述量刑因子並無實質變動,而被告3人於本 院審理時均坦認犯行(見本院卷第105頁),是難認原判決 就本案所犯各罪所處之宣告刑有何量刑過輕之情事。再原審 審酌被告甲○○所犯2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時間相距甚近 ,目的同一等節,就被告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可 認已依定刑之裁量因素予以整體評價,其裁量權之行使與結
論,並未違背定刑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亦無裁量權濫 用之情形,難認違反比例原則。是檢察官依循告訴人請求提 起上訴,認原審量刑過輕,請求撤銷改判較重刑度云云,難 認有據。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作成 本判決。
五、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維貞提起上訴,檢 察官王亞樵於本院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