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11年度,55號
TPHM,111,附民上,55,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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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人壽保險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楊蕙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建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祥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鳳嬌

汪仁華


惠如
高曉菁
劉玉菱
何玉敏(已殁)

陳婉如
李婉婷

陳泰炘
李榮富
陳玉妹
吳清綉



王姝晰

趙妘榕
許秉閎
許懷

張碧娥
吳美芳
吳怡婷

榮春
吳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第一審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 ,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上訴人)何玉敏於民國111年6 月16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憑,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105年 度易字第650號、107年度易字第43號、108年度易字第232號 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且因檢察官未提 起上訴而告確定。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 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不得單獨就原審附帶民事 訴訟提起上訴,此部分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 ,應予駁回。
三、又被上訴人建生醫院何祥榮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玉菱、陳婉如李婉婷陳泰炘李榮富、陳玉 妹、吳清綉王姝晰、趙妘榕、許秉閎許懷賢、張碧娥、 吳美芳、吳怡婷、吳榮春吳佩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判 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 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 核並無不合。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本件上訴一部為不合法,一部為無理由,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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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