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3號
ULDV,113,除,2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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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林達倫

代 理 人 張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0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 年12月4 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04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3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附表:支票 113年度除字第2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林達倫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 112年1月7日 200,43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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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