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4號
ULDV,113,訴,34,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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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4號
原 告 王朝杰

王鋒斌

王裕窗
王志麟
陳哲生
陳洲兠
王昆山
王金貴
魏世昌

陳建宗
陳建瑞
黃源凱
王萬居
謝玉妹
張德彰
張家銓

陳啓勝
王秀雪

陳麗玲
王榮郎
上列二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昌
被 告 王隆成
蔡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王朝杰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47982/0000000)、同段478-25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3)、同段478-3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6 1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5,997元,債權額比 例為105997分之72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王朝杰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47982/0000000)、同段478-25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3)、同段478-3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6 1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5,997元,債權額比 例為105997分之75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三、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王鋒斌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47982/0000000)、同段478-25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3)、同段478-3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6 2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5,997元,債權額比 例為105997分之72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四、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王鋒斌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47982/0000000)、同段478-25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3)、同段478-3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6 2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5,997元,債權額比 例為105997分之75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五、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王裕窗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47982/0000000)、同段478-25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3)、同段478-3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6 3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5,997元,債權額比 例為105997分之72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六、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王裕窗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47982/0000000)、同段478-25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3)、同段478-3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6 3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5,997元,債權額比 例為105997分之75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七、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王志麟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17273/0000000)、同段478-33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年 以虎地資字第077764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1 4,409元,債權額比例為214409分之145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 以塗銷。
八、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王志麟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17273/0000000)、同段478-33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年 以虎地資字第077764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1



4,409元,債權額比例為214409分之151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 以塗銷。
九、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陳哲生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23562/0000000)、同段478-2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同段478-6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6 6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7,148元,債權額比 例為37148分之25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十、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陳哲生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23562/0000000)、同段478-2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同段478-6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6 6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7,148元,債權額比 例為37148分之26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十一、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陳洲兠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291/0000000)、同段478-13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 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68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47,130元,債權額比例為47130分之32之法定抵押 權登記予以塗銷。
十二、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陳洲兠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291/0000000)、同段478-13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 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68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47,130元,債權額比例為47130分之33之法定抵押 權登記予以塗銷。
十三、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王昆山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433/0000000)、同段478-1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 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70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131,042元,債權額比例為131042分之89之法定抵押 權登記予以塗銷。
十四、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王昆山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433/0000000)、同段478-1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 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70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131,042元,債權額比例為131042分之92之法定抵押 權登記予以塗銷。
十五、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王金貴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433/0000000)、同段478-3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 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71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26,920元,債權額比例為26920分之18之法定抵押權 登記予以塗銷。
十六、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王金貴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433/0000000)、同段478-3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 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71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26,920元,債權額比例為26920分之19之法定抵押權 登記予以塗銷。
十七、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魏世昌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2388/0000000)、同段478-48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同段478-6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全部)、同段478-7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 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72號收 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46,289元,債權額比例 為146289分之99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十八、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魏世昌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2388/0000000)、同段478-48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同段478-6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全部)、同段478-7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 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72號收 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46,289元,債權額比例 為146289分之103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十九、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陳建宗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194/0000000)、同段478-14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1/3),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 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73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29,468元,債權額比例為29468分之20之法定抵押權 登記予以塗銷。
二十、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陳建宗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194/0000000)、同段478-14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1/3),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 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73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29,468元,債權額比例為29468分之21之法定抵押權 登記予以塗銷。
二十一、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陳建瑞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194/0000000)、同段478-14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1/3),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74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29,468元,債權額比例為29468分之20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十二、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陳建瑞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194/0000000)、同段478-14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1/3),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74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29,468元,債權額比例為29468分之21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十三、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黃源凱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4938/0000000)、同段478-9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77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99,397元,債權額比例為99397分之67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十四、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黃源凱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4938/0000000)、同段478-9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77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99,397元,債權額比例為99397分之70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十五、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王萬居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7164/0000000)、同段478-16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79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50,578元,債權額比例為50578分之34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十六、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王萬居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7164/0000000)、同段478-16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79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50,578元,債權額比例為50578分之36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十七、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謝玉妹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173/0000000)、同段478-11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83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40,473元,債權額比例為40473分之27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十八、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謝玉妹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173/0000000)、同段478-11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83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40,473元,債權額比例為40473分之28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十九、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張德彰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718/0000000)、同段478-4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1/2),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84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4,782元,債權額比例為4782分之3之法定 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十、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張德彰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718/0000000)、同段478-4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1/2),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 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84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 幣4,782元,債權額比例為4782分之3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 以塗銷。
三十一、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張家銓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718/0000000)、同段478-4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1/2),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85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4,782元,債權額比例為4782分之3之法定 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十二、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張家銓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718/0000000)、同段478-4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1/2),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85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4,782元,債權額比例為4782分之3之法定 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十三、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陳啓勝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194/0000000)、同段478-14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1/3),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88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29,525元,債權額比例為29525分之20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十四、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陳啓勝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194/0000000)、同段478-14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1/3),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88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29,525元,債權額比例為29525分之21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十五、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王秀雪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717/0000000)、同段478-4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 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80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 金額新臺幣130,683元,債權額比例為130683分之88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十六、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王秀雪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717/0000000)、同段478-4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 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80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 金額新臺幣130,683元,債權額比例為130683分之92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十七、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陳麗玲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433/0000000)、同段478-2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69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94,080元,債權額比例為94080分之64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十八、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陳麗玲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433/0000000)、同段478-2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69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94,080元,債權額比例為94080分之66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十九、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王榮郎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310/0000000)、同段478-8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82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33,576元,債權額比例為33576分之23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十、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王榮郎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310/0000000)、同段478-8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 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82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33,576元,債權額比例為33576分之24之法定抵押權 登記予以塗銷。
四十一、被告王隆成應將原告王榮郎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310/0000000)、同段478-7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81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19,239元,債權額比例為19239分之13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十二、被告蔡登富應將原告王榮郎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310/0000000)、同段478-7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81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19,239元,債權額比例為19239分之14之 法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十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王隆成負擔百分之49,餘由被告蔡登富 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本院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原告王 朝杰與他人所共有或單獨所有。原告王朝杰取得上開三筆 土地之緣由,係因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 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下稱前 案判決)分歸原告王朝杰所有。而因原告王朝杰分得之土 地面積較原應有部分稍有增加,故應分別給付予被告王隆 成新臺幣(下同)72元、被告蔡登富75元之差額補償。又 因原告王朝杰於尚未完成差額補償義務前,即持該判決向 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下稱虎尾地政)申請分割共有物 登記,故於上開三筆土地上依法為被告王隆成及被告蔡登 富為法定抵押權登記(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61號收件 ,擔保債權總金額105,997元,債權額比例為105997分之7 2;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05,997元,債權額比例為105997 分之75),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證。而原告王朝杰應給付 與被告王隆成蔡登富之差額補償金,因兩人均受領遲延 ,原告王朝杰乃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依法提存,已完成 給付義務,故登記於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名下之法定抵押 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當應塗銷抵押權登記。是原告王朝 杰依民法第767條中段之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為依據, 請求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塗銷上開法定抵押權登記,當屬 合法有據。
  ㈡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原告王 鋒斌與他人所共有或單獨所有。原告王鋒斌取得上開三筆 土地之緣由,係因前案判決分歸原告王鋒斌所有。而因原 告王鋒斌分得之土地面積較原應有部分稍有增加,故應分



別給付予被告王隆成72元、被告蔡登富75元之差額補償。 又因原告王鋒斌於尚未完成差額補償義務前,即持該判決 向虎尾地政申請分割共有物登記,故於上開三筆土地上依 法為被告王隆成及被告蔡登富為法定抵押權登記(110年 以虎地資字第077762號收件,擔保債權總金額105,997元 ,債權額比例為105997分之72;擔保債權總金額105,997 元,債權額比例為105997分之75),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 證。而原告王鋒斌應給付與被告王隆成蔡登富之差額補 償金,因兩人均受領遲延,原告王鋒斌乃於112年11月17 日依法提存,已完成給付義務,故登記於被告王隆成、蔡 登富名下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當應塗銷抵押 權登記。是原告王鋒斌依民法第767條中段之所有權妨害 除去請求權為依據,請求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塗銷上開法 定抵押權登記,當屬合法有據。
  ㈢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原告王 裕窗與他人所共有或單獨所有。原告王裕窗取得上開三筆 土地之緣由,係因前案判決分歸原告王裕窗所有。而因原 告王裕窗分得之土地面積較原應有部分稍有增加,故應分 別給付予被告王隆成72元、被告蔡登富75元之差額補償。 又因原告王裕窗於尚未完成差額補償義務前,即持該判決 向虎尾地政申請分割共有物登記,故於上開三筆土地上依 法為被告王隆成及被告蔡登富為法定抵押權登記(110年 以虎地資字第077763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05,99 7元,債權額比例為105997分之72;擔保債權總金額105,9 97元,債權額比例為105997分之75),此有土地登記謄本 可證。而原告王裕窗應給付與被告王隆成蔡登富之差額 補償金,因兩人均受領遲延,原告王裕窗乃於112年11月1 7日依法提存,已完成給付義務,故登記於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名下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當應塗銷抵 押權登記。是原告王裕窗依民法第767條中段之所有權妨 害除去請求權為依據,請求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塗銷上開 法定抵押權登記,當屬合法有據。
  ㈣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原告王志麟與 他人所共有或單獨所有。原告王志麟取得上開二筆土地之 緣由,係因前案判決分歸原告王志麟所有。而因原告王志 麟分得之土地面積較原應有部分稍有增加,故應分別給付 予被告王隆成145元、被告蔡登富151元之差額補償。又因 原告王志麟於尚未完成差額補償義務前,即持該判決向虎 尾地政申請分割共有物登記,故於上開二筆土地上依法為 被告王隆成及被告蔡登富為法定抵押權登記(110年以虎



地資字第077764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14,409元 ,債權額比例為214409分之145;擔保債權總金額214,409 元,債權額比例為214409分之151),此有土地登記謄本 可證。而原告王志麟應給付與被告王隆成蔡登富之差額 補償金,因兩人均受領遲延,原告王志麟乃於112年11月1 7日依法提存,已完成給付義務,故登記於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名下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當應塗銷抵 押權登記。是原告王志麟依民法第767條中段之所有權妨 害除去請求權為依據,請求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塗銷上開 法定抵押權登記,當屬合法有據。
  ㈤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原告陳 哲生與他人所共有或單獨所有。原告陳哲生取得上開三筆 土地之緣由,係因前案判決分歸原告陳哲生所有。而因原 告陳哲生分得之土地面積較原應有部分稍有增加,故應分 別給付予被告王隆成25元、被告蔡登富26元之差額補償。 又因原告陳哲生於尚未完成差額補償義務前,即持該判決 向虎尾地政申請分割共有物登記,故於上開三筆土地上依 法為被告王隆成及被告蔡登富為法定抵押權登記(110年 以虎地資字第077766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37,148 元,債權額比例為37148分之25;擔保債權總金額37,148 元,債權額比例為37148分之26),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 證。而原告陳哲生應給付與被告王隆成蔡登富之差額補 償金,因兩人均受領遲延,原告陳哲生乃於112年11月17 日依法提存,已完成給付義務,故登記於被告王隆成、蔡 登富名下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當應塗銷抵押 權登記。是原告陳哲生依民法第767條中段之所有權妨害 除去請求權為依據,請求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塗銷上開法 定抵押權登記,當屬合法有據。
  ㈥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原告陳洲兠與 他人所共有或單獨所有或單獨所有。原告陳洲兠取得上開 二筆土地之緣由,係因前案判決分歸原告陳洲兠所有。而 因原告陳洲兠分得之土地面積較原應有部分稍有增加,故 應分別給付予被告王隆成32元、被告蔡登富33元之差額補 償。又因原告陳洲兠於尚未完成差額補償義務前,即持該 判決向虎尾地政申請分割共有物登記,故於上開二筆土地 上依法為被告王隆成及被告蔡登富為法定抵押權登記(11 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68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7, 130元,債權額比例為47130分之32;擔保債權總金額47,1 30元,債權額比例為47130分之33),此有土地登記謄本 可證。而原告陳洲兠應給付與被告王隆成蔡登富之差額



補償金,因兩人均受領遲延,原告陳洲兠乃於112年11月1 7日依法提存,已完成給付義務,故登記於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名下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當應塗銷抵 押權登記。是原告陳洲兠依民法第767條中段之所有權妨 害除去請求權為依據,請求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塗銷上開 法定抵押權登記,當屬合法有據。
  ㈦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為原告王昆山與他 人所共有或單獨所有。原告王昆山取得上開二筆土地之緣 由,係因前案判決分歸原告王昆山所有。而因原告王昆山 分得之土地面積較原應有部分稍有增加,故應分別給付予 被告王隆成89元、被告蔡登富92元之差額補償。又因原告 王昆山於尚未完成差額補償義務前,即持該判決向虎尾地 政申請分割共有物登記,故於上開二筆土地上依法為被告 王隆成及被告蔡登富為法定抵押權登記(110年以虎地資 字第077770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31,042元,債 權額比例為131042分之89;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31,042 元,債權額比例為131042分之92),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 證。而原告王昆山應給付與被告王隆成蔡登富之差額補 償金,因兩人均受領遲延,原告王昆山乃於112年11月17 日依法提存,已完成給付義務,故登記於被告王隆成、蔡 登富名下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當應塗銷抵押 權登記。是原告王昆山依民法第767條中段之所有權妨害 除去請求權為依據,請求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塗銷上開法 定抵押權登記,當屬合法有據。
  ㈧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為原告王金貴與他 人所共有或單獨所有。原告王金貴取得上開二筆土地之緣 由,係因前案判決分歸原告王金貴所有。而因原告王金貴 分得之土地面積較原應有部分稍有增加,故應分別給付予 被告王隆成18元、被告蔡登富19元之差額補償。又因原告 王金貴於尚未完成差額補償義務前,即持該判決向虎尾地 政申請分割共有物登記,故於上開二筆土地上依法為被告 王隆成及被告蔡登富為法定抵押權登記(110年以虎地資 字第077771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6,920元,債權 額比例為26920分之18;擔保債權總金額26,920元,債權 額比例為26920分之19),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證。而原 告王金貴應給付與被告王隆成蔡登富之差額補償金,因 兩人均受領遲延,原告王金貴乃於112年11月17日依法提 存,已完成給付義務,故登記於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名下 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當應塗銷抵押權登記。 是原告王金貴依民法第767條中段之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



權為依據,請求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塗銷上開法定抵押權 登記,當屬合法有據。
  ㈨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為原告魏世昌與他人所共有或單獨所有。原告魏世昌取得 上開四筆土地之緣由,係因前案判決分歸原告魏世昌所有 。而因原告魏世昌分得之土地面積較原應有部分稍有增加 ,故應分別給付予被告王隆成99元、被告蔡登富103元之 差額補償。又因原告魏世昌於尚未完成差額補償義務前, 即持該判決向虎尾地政申請分割共有物登記,故於上開四 筆土地上依法為被告王隆成及被告蔡登富為法定抵押權登 記(110年以虎地資字第077772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 金額146,289元,債權額比例為146289分之99;擔保債權 總金額146,289元,債權額比例為146289分之103),此有 土地登記謄本可證。而原告魏世昌應給付與被告王隆成蔡登富之差額補償金,因兩人均受領遲延,原告魏世昌乃 於112年11月17日依法提存,已完成給付義務,故登記於 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名下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 ,當應塗銷抵押權登記。是原告魏世昌依民法第767條中 段之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為依據,請求被告王隆成、蔡 登富塗銷上開法定抵押權登記,當屬合法有據。  ㈩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原告陳建宗與 他人所共有或單獨所有。原告陳建宗取得上開二筆土地之 緣由,係因前案判決分歸原告陳建宗所有。而因原告陳建 宗分得之土地面積較原應有部分稍有增加,故應分別給付 予被告王隆成20元、被告蔡登富21元之差額補償。又因原 告陳建宗於尚未完成差額補償義務前,即持該判決向虎尾 地政申請分割共有物登記,故於上開二筆土地上依法為被 告王隆成及被告蔡登富為法定抵押權登記(110年以虎地 資字第077773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9,468元,債 權額比例為29468分之20;擔保債權總金額29,468元,債 權額比例為29468分之21),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證。而 原告陳建宗應給付與被告王隆成蔡登富之差額補償金, 因兩人均受領遲延,原告陳建宗乃於112年11月17日依法 提存,已完成給付義務,故登記於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名 下之上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當應塗銷抵押權 登記。是原告陳建宗依民法第767條中段之所有權妨害除 去請求權為依據,請求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塗銷上開法定 抵押權登記,當屬合法有據。
  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原告陳建瑞與 他人所共有或單獨所有。原告陳建瑞取得上開二筆土地之



緣由,係因前案判決分歸原告陳建瑞所有。而因原告陳建 瑞分得之土地面積較原應有部分稍有增加,故應分別給付 予被告王隆成20元、被告蔡登富21元之差額補償。又因原 告陳建瑞於尚未完成差額補償義務前,即持該判決向虎尾 地政申請分割共有物登記,故於上開二筆土地上依法為被 告王隆成及被告蔡登富為法定抵押權登記(110年以虎地 資字第077774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9,468元,債 權額比例為29468分之20;擔保債權總金額29,468元,債 權額比例為29468分之21),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證。而 原告陳建瑞應給付與被告王隆成蔡登富之差額補償金, 因兩人均受領遲延,原告陳建瑞乃於112年11月17日依法 提存,已完成給付義務,故登記於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名 下之上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當應塗銷抵押權 登記。是原告陳建瑞依民法第767條中段之所有權妨害除 去請求權為依據,請求被告王隆成蔡登富塗銷上開法定 抵押權登記,當屬合法有據。
  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為原告黃源凱與他 人所共有或單獨所有。原告黃源凱取得上開二筆土地之緣 由,係因前案判決分歸原告黃源凱所有。而因原告黃源凱 分得之土地面積較原應有部分稍有增加,故應分別給付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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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