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陳麗紅
被 告 陳阿鳳
賴齡莉
陳逸霖
陳瑞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賴齡莉、陳逸霖、陳瑞潔共同繼承自訴外人陳武昌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4年3月14日設定登記予被告陳阿鳳、清償日期民國96年3月8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000,000元,其中債權額比例2分之1之抵押權不存在。
被告陳阿鳳應將第一項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賴齡莉、陳逸霖、陳瑞潔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陳武 昌生前於民國94年3月9日以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作為向原告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700萬元、 債權額比例2分1之抵押權。實則原告僅借款350萬元予訴 外人陳武昌。然訴外人陳武昌於96年3月8日清償期屆至後 並未還款予原告,原告已對被告賴齡莉、陳逸霖、陳瑞潔 取得執行名義在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111年度訴字第2903號判決(下稱前案)及確定證明書 等影本在卷可稽。至於被告陳阿鳳對訴外人陳武昌應無債 權存在,訴外人陳武昌亦未設定另外債權額比例2分之1之 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陳阿鳳。
㈡依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第2041號判決要旨:「按抵押 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若債權不存在或確定不發生,則抵 押權自不能單獨而存在,故抵押權之成立,以債權已存在
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及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要旨:「抵押權,不得由債權 分離而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民法第870條定有明 文,且抵押權係從屬於所擔保之債權而存在。」。 ㈢且被告陳阿鳳於前案作證時稱我不知道抵押這件事,故系 爭抵押權之債權額比例2分之1雖設定登記予被告陳阿鳳, 但事實上被告陳阿鳳並未貸與訴外人陳武昌任何款項,故 該設定登記予被告陳阿鳳之抵押權不存在。而被告賴齡莉 、陳逸霖、陳瑞潔怠於行使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之權利, 而有礙其等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之圓滿,原告因保全債 權,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賴齡莉、陳逸霖、陳瑞潔行使權 利,爰提起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之訴,並依民法第242 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請求被告陳阿鳳塗銷系爭 抵押權設定登記。
㈣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附表所示各筆土地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前案判決暨確定證明 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至第59頁),復有雲林縣 虎尾地政事務所提供之系爭抵押權土地登記申請書公務謄 本及申請設定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13頁至第221頁) ,並經本院調閱前案判決卷核閱無訛,而被告等均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 ,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則得以確認被告 陳阿鳳對訴外人陳武昌並未有債權存在,系爭抵押權並無 債權可資附麗,違反抵押權之從屬性,亦屬不存在。 ㈡而被告賴齡莉、陳逸霖、陳瑞潔怠於行使請求塗銷系爭抵 押權之權利,而有礙其等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之圓滿, 原告因保全債權,以自己名義,代位被告賴齡莉、陳逸霖 、陳瑞潔行使權利,提起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之訴,並 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請求被告陳 阿鳳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亦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據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 請求確認附表所示各筆土地之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並代位請 求被告陳阿鳳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均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表
編號 土 地 所有權人 面積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賴齡莉、陳逸霖、陳瑞潔 794.45平方公尺 9之1 ⒈權利種類:抵押權。 ⒉登記日期:94年3月14日。 ⒊登記字號:虎地資字第021700號。 ⒋權利人:陳阿鳳。 ⒌債權額比例:2分之1。 ⒍擔保債權總金額:700萬元。 ⒎存續期間:空白 ⒏清償日期:96年3月8日。 ⒐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武昌。 ⒑權利標的:所有權。 ⒒設定義務人:陳武昌。 2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賴齡莉、陳逸霖、陳瑞潔 28.88平方公尺 54分之1 同上 3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賴齡莉、陳逸霖、陳瑞潔 119.53平方公尺 54分之1 同上 4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賴齡莉、陳逸霖、陳瑞潔 40平方公尺 全部 同上 5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賴齡莉、陳逸霖、陳瑞潔 290平方公尺 全部 同上 6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賴齡莉、陳逸霖、陳瑞潔 252平方公尺 全部 同上 7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賴齡莉、陳逸霖、陳瑞潔 417平方公尺 全部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