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50號
ULDV,113,訴,150,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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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 告 衣課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詠翔(即吳銥課


被 告 吳絲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其次,共同訴訟之被 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 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 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再者,訴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
二、本件原告乃係基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對被告有所 請求而涉訟,而查被告衣課有限公司係設在苗栗縣苗栗市乙 節,此為原告所自承,並有其提出之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足憑。其次,本件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兩造已約明 以原告之苗栗分行為履行地,且約明如因本契約涉訟時由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各情,亦有原告所提出 之借款契約書、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均影本)等在卷可稽 。是依上揭規定,本件爭訟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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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衣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