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87號
ULDV,113,監宣,87,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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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蘇惠娜
相 對 人 蘇樹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 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 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 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 ,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 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蘇樹森設籍於嘉義縣○○鄉○○ 村○○○00000號,並居住於嘉義縣○○鄉○○村○○○00號,於民國1 12年12月9日住進嘉義榮民醫院加護病房,聲請人為了臨近 每天探望相對人而於113年1月18日將相對人轉入中國醫藥大 學北港附設醫院(下稱北港醫院)治療,並表示因為相對人 之居住地在嘉義縣,希望本院可以跨區處理,有聲請人聲請 狀、北港醫院診斷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而應 受監護宣告人之居住地既在嘉義縣,依據上述規定及說明, 自宜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院鑑定受監護宣 告人之精神狀況,及調查監護人之選任事宜,爰依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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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