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3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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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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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曾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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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分行
之存款債權,並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
勞保、郵局資料後執行,惟本件具體指明執行標的之第三人
公司所在地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