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27號
債 權 人 林憶珊
債 務 人 YULIS SETIYOR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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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YULIS SETIYORINI對第三人之
金錢債權,並檢附第三人陳宜倫之鹽埔郵局帳戶影本,本院
電詢債權人聲請狀之第三人為何人?債權人稱欲執行第三人
陳宜倫之帳戶。故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鹽埔郵局之所在地
在屏東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