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字,113年度,28號
ULDV,113,司全,28,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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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字第28號
債 權 人 黃氏
上列聲請人因與曹文賢間假扣押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 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 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固據聲請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 書、診斷證明書、在職薪資證明等件為憑,惟未據釋明所主 張之受有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損害,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3月1日發文通知聲請人釋明聲請人每月薪資為5萬元、醫 療費用為90萬元、復健看護費用為24萬元,該通知於113年3 月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參,惟迄今 未據聲請人釋明,是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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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