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41號
ULDV,113,司促,941,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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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林沛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德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之借款債權,向本院聲請對 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據釋明其確實交付新臺幣7,000, 000元與相對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 5日內釋明兩造間確實成立上開借貸契約,且還款期限已屆 至。後聲請人則具狀表示相對人因誤信第三人王昆榮,而向 聲請人借款投資,併保證王昆榮於114年1月會還款4,000,00 0元,從而由相對人代理聲請人先後於113年2月26日、113年 7月17日分別自聲請人帳戶匯款4,000,000元、3,000,000元 至王昆榮帳戶。後王昆榮開立支票乙紙以還款,惟經聲請人 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因而另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對王 昆榮核發支付命令並經確定,有其113年3月8日民事陳報狀 附卷可查,惟依聲請人所提出匯款單影本,僅能釋明相對人 代理聲請人,尚不足釋明兩造間存在借貸契約且現已屆清償 期,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所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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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