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3號
ULDV,113,勞補,3,2024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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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莊采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陳報平均薪資,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之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 新台幣12,000元。其中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係屬因 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權利存 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茲原告未於勞動調解 及起訴聲請書陳明其每月之薪資收入,並提出證明文件,致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命補繳裁判費,致起訴不合 法。茲命原告於5日內具狀陳報,並提出釋明證據到院,愈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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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