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41號
ULDV,112,家繼訴,41,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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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原 告 陳○琳

被 告 林○榮

陳○芳
陳○諺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林○○鳳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載。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榮陳○諺依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示分得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林○榮、陳○芳、陳○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兩造之陳述:
㈠、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林○○鳳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死亡, 被繼承人林○○鳳之繼承人為其子即被告林○榮、其孫子女即 原告、被告陳○芳、陳○諺(被繼承人林○○鳳之女兒即原告、 被告陳○芳、陳○諺之母親林錦霞先於被繼承人林○○鳳於107 年11月3日死亡,故由原告、被告陳○芳、陳○諺代位繼承) ,渠等對被繼承人林○○鳳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而被繼承人林○○鳳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且就不動產遺 產部分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因兩造無法達成遺產分 割協議,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鳳所遺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原告及被告陳○芳均同意將渠等就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繼分歸由被告林○榮取得等語,並聲明 :請求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地分由被告林○榮取得,將附 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存款分由被告陳○諺取得。㈡、被告林○榮則以:被告陳○諺對被繼承人林○○鳳遺產之應繼分 比例僅有1/6,因被告陳○諺目前找不到人,我比較希望將附 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地整筆分配給我,其餘存款遺產部分我 可以不用分等語。
㈢、被告陳○芳則以: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我的應繼分比例應分



給我的部分,我願意直接分給被告林○榮取得等語。㈣、被告陳○諺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何陳述或聲明。
二、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 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 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 8號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選擇分割遺產之方法,應 具體斟酌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 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本於公平原則為妥適之判決。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被 繼承人林○○鳳之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兩造之戶籍謄本、附表一編號1所 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佐,堪信為真,是本件 被繼承人林○○鳳所遺應予分割之遺產範圍,應以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為其標的,堪予認定,又本件兩造繼承人就被繼承人 林○○鳳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本件調解不成立之調解 紀錄表在卷可參,而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 承人林○○鳳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 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林○○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又本院依據公平原則,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利 用價值、經濟效用及兩造繼承人之意見後,爰將附表一所示 被繼承人林○○鳳之遺產分割為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載。三、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 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 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林○榮陳○諺依附表一分割結果 欄所示分得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與判決之認定結果 不生影響,毋庸再予審酌,爰不再逐一論列,併予敘明。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 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鳳之遺產 編號 項 目 面積(平方公尺)/金額(新臺幣) 權利範圍 分割結果 1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573 全部 由被告林○榮分得應有部分六分之五;被告陳○諺分得應有部分六分之一。 2 雲林縣莿桐鄉農會定期存款(0000000000000000000) 100,000元及孳息 由被告林○榮分配取得六分之五的款項;被告陳○諺分配取得六分之一的款項。 3 雲林縣莿桐鄉農會定期存款(0000000000000000000) 150,000元及孳息 由被告林○榮分配取得六分之五的款項;被告陳○諺分配取得六分之一的款項。 4 雲林縣莿桐鄉農會定期存款(0000000000000000000) 150,000元及孳息 由被告林○榮分配取得六分之五的款項;被告陳○諺分配取得六分之一的款項。 5 雲林縣莿桐鄉農會定期存款(0000000000000000000) 200,000元及孳息 陳○琳 陳○琳 陳○琳 陳○琳 由被告林○榮分配取得六分之五的款項;被告陳○諺分配取得六分之一的款項。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林○○鳳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1 陳○琳 1/6 2 林○榮 1/2 3 陳○芳 1/6 4 陳○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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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