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陳立瑜
蔡金英
林明瀠
李巧虹
李幸珊
陳采彤
李紫菱
葉雅惠
吳宇婕
林硯臨
簡丁一
劉逸蘭
呂宥蓁
吳祖寧
陳正宏
林畯富
莊秀子
葉俞君
江依達
郭良傑
陳建良
陳雅真
陳敏華
曾文星
兼前列二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允誠
前列二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楊清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8日當庭命原告於113年1月8日5 日 內補正,有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