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21號
MLDV,113,訴,121,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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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楊德昌

被 告 邱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命原 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 至3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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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