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19號
MLDV,113,訴,119,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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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游進旺

黃麗淑



被 告 亨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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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亨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