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7號
MLDV,113,補,97,2024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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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黃英傑
被 告 林心彤即林燕妮

林靜惠

林靜芬
林月嬌
林雲卿
林國隆
林益正
錦雲

林秀美
蔡懿正(林麗美之繼承人)

蔡宛秦(林麗美之繼承人)

蔡昀臻(林麗美之繼承人)

蔡宛芷(林麗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49,78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已繳1,110元,尚應補繳5,94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至原告就其應有部分雖
以105,200元拍定取得,惟其得標買受日期為民國111年12月14日
,距本件起訴之日已逾1年,是本院認以系爭不動產113年公告現
值計算為適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仁德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 1 514地號土地 20.29 16,500元 1/12 27,899元 2 516地號土地 194.33 16,500元 1/6 534,408元 3 520地號土地 63.62 16,500元 1/12 87,478元 合 計 649,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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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