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65號
MLDV,113,補,365,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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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豪旺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創物業管理工作室黃韋中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調解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聲請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
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
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
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
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
之2第1項、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
聲明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32萬2,977元,是本件調解標
的金額為32萬2,97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群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群創物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黃韋中、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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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創物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