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陳曉東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地號全部)。
二、被繼承人李天送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
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