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江雪珠
訴訟代理人 趙忠源律師
上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進財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7萬5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422元。
二、被繼承人楊進財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佩蓁